我们的“食品安全大于天”终究还只是一种愿景

从毒奶粉,毒大米开始,我们就在强调“食品安全大于天”,这么多年虽然关于食品的小问题时有发生,但像这么大规模的事件再没有出现过,就在我们终于松了一口气,以为可以从此安心享用食品的时候,煤油事件给了我们当头一棒。难以想象,我们每天使用的食用油里居然还含有毒素,煤油车装食用油这个事情,居然持续了至少七年,行业中竟然无一人曝光,要不是这次媒体揭露,不知道还得延续多少年。由此前车之鉴,我们可以合理的推论出,其他行业必然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没有引起关注只是因为还无人揭发,这次的煤油事件,或许只是庞大冰山的小小一角,食品安全,依旧任重而道远。

综合目前报道,此次的疏漏主要出在装油环节。制油企业按照规范流程压榨、生产,期间未渗入一丝有害物质,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而油罐车或为客户外包,或为客户自提,油装运走后都是客户和运输公司的事了,跟制油企业一点关系都没有。

但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先不谈道德问题,只谈法律责任。因为很明显,这里面没有一个人是有道德的。

看起来,制油企业似乎想模仿FOB条款:出厂后概不负责。即只要卖方保证出厂时质量没有问题,则对离厂后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不承担责任。但很可惜,他们似乎打错了算盘。FOB是应用条件是正常贸易,即使卖方准备用来做违法的事,卖方免责的前提在卖方和运输公司之间充当善意第三人。但很明显本次事件不是这样。

本次事件中,卖方对于运输公司及买方用煤油车装运食用油的行为是知情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卖方推脱检查不出来运输车辆到底装没装过煤油的说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装过,没装过。其中包括装过的情形,很明显,卖方对于这种情形可能产生的影响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属于放任其发生,可以推断为故意。一辆油罐车,动则装几十吨的煤油,即使是残留,也有几十斤,将这几十斤的煤油与食物混合(不要说稀释,日本核废水排海也是这种说法),其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制油企业明知运输企业及其客户在其工厂使用运送过煤油的车辆装食用油,危害公共安全,而不予阻止,任其离去,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其行为等同于张三和李四在商店门口起了冲突,商店卖刀给张三,并告知其出了人命概不负责,何其可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次事件中,制油企业、运输企业及其客户,明知运过煤油的车辆没有清洗,便直接装运食用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为共同犯罪。其行为造成了公众的极大恐慌,引起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同时导致了难以计数的优质食用油变成了有毒食用油,严重威胁国民的健康,并使国家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应对相关责任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次事件,是“商人逐利”的又一体现,使所有人心中都产生了一系列疑问:我到底该怎么办?连国企都能这样,市面上还有哪些食物是可以吃的?自此,国企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一落千丈并难以挽回,甚至还会波及到对政府的信任,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检测市售及存量食用油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尽快出台相关监察制度补上漏洞,尽快调查出背后利益链条将所有相关人员绳之以法,给老百姓一个交待。

或许,等所有食用油全检后再上架,以后的食品标签上,不仅需要注明基本配料,还需要注明矿物油含量,辐射含量.......,最好每个家庭再备上一台检测仪,老百姓才能稍微放一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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