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运输罐车没有专用要求吗? 有的!
这几天沸沸扬扬的煤油罐装豆油事件 - 豆油(食用油)运输槽罐车真的没有专用要求吗? 不对的,非常明确,有食品专用要求。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GB 4806.1 - 2016 条款2.1 - 食用油油槽罐车属于“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
那么根据这个标准,食用油槽罐车需满足以下要求:
1. 罐体材料有害物质的迁移量及有害物质残留量;
2. 罐体非有意添加物的量需进行控制;
3. 罐体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
4. 罐体制造应满足国标GB 31606标准.
上述1中迁移量测定必须符合 GB31604 和国标 GB 5009.156。 另外,国标GB 4806.1 还规定了产品信息必须满足相关要求,即产品还应注明“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这意味着,食用油槽罐上必须标明“食品包装用”或“食用油”等字样。不标则违规。 前面天津事件看照片罐车上标了“食用油”字样,所以,运输企业和生产企业都非常清楚国家标准的要求。但它是按照前面的要求生产的吗?做了迁移实验了吗?
所以现在非常清楚,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来看,豆油油槽罐车可能不是食用油专用,但必须是食品专用。
可以有人会说,好吧,根据上面的国家标准是要食品专用,但标准不是法律体系,它只是技术规范,所以技术上食品专用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食品专用。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 - 这是货真价实的法律:
根据上述条款,前面的提到的所有国标都是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实行,否则就是违法,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要负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对上述国标作了背书,规定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执行的标准。
所以,中国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些人,昧着良知,违法犯罪,玩忽职守,背离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承诺,死不足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