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征缴发放制度未来变革的设想和构思

我们国家当代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改革开放后。其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类似,征缴和发放均是实质同参保劳动者的收入挂钩。实质上这就使得工人的总价值被分割成两部分,即工资和未来的退休待遇。而我们国家目前实际上养老金征缴发放制度的现收现付现状,就造成这样一个既定事实——依据就业劳动力缴纳的养老金养活退休工人。而养老金收支的平衡状况主要取决于就业劳动力人口同领取退休金人口的比重。因此当人口日益老龄化,经济增速放缓,国内经济不够景气,从而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时,养老金征缴发放失衡的情况就会加重(即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这也是为何一些人主张用延迟退休方式,来弥补养老金亏空的重要原因,即通过削减养老金的总支出来实现收支的暂时平衡。然而这种做法是治标不治本。因为一方面社会就业岗位并没有因此得到增加,从而就业率得到提高。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特别是私有企业偷逃规避缴纳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治理。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应该如何变革以应对原制度对当下造成的困局。

我们至少应从征缴和发放,以及结余养老金的使用三个方面共同探讨。即从开源和节流,以及设法增值三个方面来讨论。

一,征缴制度变革

目前的的养老金征缴分为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纳部分,其中个人为工资额度的8%,企业缴纳部分为工资额度的20%。由于是同工资挂钩,并且是以费的形式收取,因此企业是可以用各种方式偷逃规避缴纳和向工人转嫁的。这种后果就是,一方面形成企业间竞争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会形成竞相压低工资和缩减用工的局面,这都会加重养老金收支失衡。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取消企业缴纳同工资挂钩,转而以另外的形式平等的转化为对全部用工企业的征缴,例如并入增值税,设置类似增值税的社会福利保障税,或者以生产经营规模为标准来确定企业缴纳部分,亦或者对不同企业行业采用并入不同国家税收的方式,等等。

那么该怎么确定养老金征缴费改税的税率呢?我们都知道每年国家都能统计出收取的养老金总额,用国家增值税率乘以收取的养老金同国家收取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总量的比重,就是以增值税形式转化养老金征缴,应提高的增值税率下限。而征缴上限,则应由增值税率乘以劳动阶层的总收入的20%同国家收取增值税总额的比重来确定。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费率比较高,而企业层面偷逃规避情况比较严重。这一下限只是维持当下的收支状况,而上限则是要严格按原制度应有的征缴规模来确定。

个人缴纳部分,由于本身是由企业支付给工人工资扣除一部分,因此没有必要同企业缴纳部分那样,变成一种对工人的征税,它应该变成个人未来领取养老金的凭证和可供家属继承的财产,变革实施后,全体公民的缴纳应确立多形式的按劳分配按贡分配的原则。一般劳动阶层,以提供的劳动(即以获得的工资)作为缴纳准许凭证。个体户一般以提供的服务量作为缴纳凭证,有一定纳税的可以采用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缴纳凭证。企业主(雇佣八人以上)按所雇工人平均工资的三倍缴纳。作坊主(雇佣八人以内)可以按社会平均工资缴纳,也可以根据纳税情况缴纳。农村留守农民,以每年提供的商品量来确定缴纳准予额度。

二养老金的发放做必要调整

在保留原制度的发放标准的同时,应该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退休金国家总支出确定增长的上限和下限。目前总得原则是,上限情况下养老金能有一定结余,下限是退休工人生活水平不因物价因数降低。

三,养老金结余的使用并入国家财政

它将用作国家投资,主要用于拓展就业和有关的实体产业建设。一方面用于增加就业和养老金的收入,另一方面用它形成的国家资产,在必要的时候可通过转让再度转化为货币,形成养老金的更可靠后备资产。也就是要借用这种方式形成国家资产的投资再生方式和必要的死亡转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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