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面临刑事诉讼,未名医药前董事长被判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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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上市公司创始人、伯里克利国际奖获得者...诸多光环傍身的潘爱华博士在65岁这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自己一手创立的未名医药告上法庭。这宗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诉讼于近日迎来一审判决。

未名医药于2月1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经依法审理,潘爱华、罗德顺利用职务便利,与李鹏飞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潘爱华、罗德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潘爱华、李鹏飞、罗德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判决追缴杭州强新非法占有的厦门未名34%股权,返还被害单位未名医药,责令潘爱华对厦门未名承担返还人民币1275万元的责任。

而关于案件的具体细节,未名医药在2022年年报中就有所提及。2022年5月18日,在时任董事会不知悉且未履行任何相关审议程序情况下,公司原董事长潘爱华、厦门未名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罗德顺等人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将杭州强新变更为厦门未名股东。然而,杭州强新并未向厦门未名实际出资。

未名医药表示,公司管理层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22年7月22日时任董事长岳家霖于通过第三人调取工商备案材料时,方才知悉杭州强新入股厦门未名相关具体事项。“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出现核心资产流失和重大利益被侵占,该交易既不合规也不合法。本公司将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司有效控制厦门未名,追讨被侵占的资产,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未名医药在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时指出。

2023年5月30日,未名医药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

虽然一审判决结果对未名医药有利,但未名医药悬着的心依然无法放下。其在最新公告中表示,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除了上述职务侵占刑事案件,未名医药与潘爱华之间还有更多的利益纠葛。2024年2月2日,深交所向未名医药发送监管函。函件指出,2022年,未名医药的子公司通过供应商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潘爱华控制的公司发生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未名医药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2018年12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潘爱华以公司名义为原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与第三方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但未名医药未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已有多位上市公司董事长因职务侵占被判刑。2023年5月26日,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宁远喜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东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从判决书看,使宁远喜身陷囹圄的,一是9年前宝新能源一场交易价格为1500万元的商铺出售,宁远喜被指与宝新能源董事温惠非法占有宝新能源资产(交易价低于评估价部分)1538.476万元;二是8年前宝新能源发起定增项目,当时宝丽华集团认购3.1亿元股份,作为实控人的叶华能安排宁远喜负责该项融资工作,后宁远喜被指从中骗取93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目前宁远喜仍为宝新能源第五大股东,持股1.97%,但同时,宁远喜也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高达1.3亿元。

同样是职务侵占,未名医药前董事长潘爱华仅被判返还,而宝新能源的宁远喜却面临牢狱之灾。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量刑上除了涉案金额是否有其他的考量因素?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鹏超表示,首先,根据未名医药公告显示,并不能当然地得出潘爱华“仅”被法院责令返还(刑事退赔)而没有适用自由刑的结论,不能排除一审判决【[2023]鲁0303刑初576号,目前暂时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对其适用了自由刑但未名医药暂未透露的可能,严谨起见应当分情况讨论:

一、职务侵占罪能否不判处自由刑,单独责令退赔?

答:可以。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因此,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法院可以依法判处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责令被告人“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赔偿损失”。

二、职务侵占罪能否判处缓刑?

答: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四)职务侵占罪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答:职务侵占金额或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中参照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6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区在新版《量刑实施细则》中仍将职务侵占罪的第一档入罪数额标准表述为6万元,是不准确的。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就明确指出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贪污罪等罪名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六、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金额)

答:根据刑法最新规定,职务侵占罪依据侵占金额或财物价值的不同数额大小确定本罪量刑区间,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七、除了金额之外,其他影响量刑的考量因素(从重处罚、从宽处罚、适用缓刑的依据)?

答:本罪名除金额外的其他量刑考量因素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的目的动机、次数、危害后果、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侵占后资金的用途、事后退赃退赔的情况等。

全国层面两高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对此规定的较为笼统:“(十四)职务侵占罪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本案法院所在地区的山东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鲁高法〔2017〕110号)仅规定了对本罪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九)职务侵占罪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本罪名除金额外其他量刑考量因素规定比较全面的地方规范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川高法〔2022〕178号)

“5.14 职务侵占罪

5.1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教育、经销、金融等领域的职务侵占案件,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将职务侵占所得的赃款赃物用于本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14.7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14.7.1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侵占资金数额两倍以下罚金。

5.14.7.2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侵占资金数额两倍以下罚金。

5.14.7.3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侵占资金数额两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5.14.8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起因、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14.8.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

(2)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积极退赔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5.14.8.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或者募捐款物的;

(3)将赃款赃物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挥霍赃款赃物,致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

(5)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内容来源|知因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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