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一个负面多于正面的权力下放

地方立法权,指的是地级市层次的人大的立法权。其前身源于较大的市的立法权。15个(还是20个?)较大的市被授予可以根据地方特点进行针对性立法。

这个本来没什么问题,较大的市,往往也是经济发展较快,规模总量较大的城市,遇到的新事物较多。地方立法可以在全国人大无法及时顾及的情况下先行先试。总的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

但是后面将其扩大到500多个地级市,就是过多过烂了。每个都特殊等于每个都不特殊。因为这个实际上等于变相承认各地级市共性少于特殊以至于家家需要制定单独的法律。并进而会得到一个可怕的结论,是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都需要地方特色来“变通”?这还是统一国家的法律体系么?

况且一般的地级市哪有这么多有能力立法的?地级市悬殊巨大,既有上千万人的大市,也有几万人十几万人的小市,怎么混为一谈?

何况,就算之前较大的市,市里通过的,还得省人大审查。如此,干脆就直接省里针对性立法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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