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交楼真的是一个误解的世纪难题吗?它,究竟难在何处?

【本文来自《鹿鸣:如何破解地产、城投和金融的三体问题?》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保交楼真的是一个误解的世纪难题吗?它,究竟难在何处?

其实不用听专家、权威如何忽悠。真正的核心问题,他们永远不会说出来。

其实“保交楼”真正的难题,就在于被非法转移的“预售资金”无法追责,进而导致无人为此负责,这些资金无法追回。如果能够回溯真正的追究到责任人,并由责任人负责承担“预售资金”被非法挪用的经济、法律责任,那么保交楼还会成为问题吗?

那么,这就要看看对于“预售资金”被非法挪用的真正责任人究竟都有谁。

第一责任人、开发商。一旦坐实开发商的违法责任,那就已经不再单纯的是公司的责任了,不能用“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律对所有公司高管的责任追究。这些从老板到高管的个人财富,都可以用来填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个巨大的“坑”。这样,在解开这一“连环套”难题过程中,就有了最初的启动资金。

第二个责任人:银行。国家和政府有明文规定,“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并且银行是重要监管人之一。“预售资金”被非法挪用或转移,只要不是法院下达的“判决书”,都不是银行挪用或转移这笔资金的合法依据(包括地方政府下达行政命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经济、法律责任。所以银行,以及银行内转移资金的所有的决策者、具体操作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经济、法律责任。而银行,不存在拿不出钱(包括破产)付不起经济责任的可能。

第三个可能得责任人:地方政府。首先,政府也是这笔资金的政策规定、法定的重要监管人之一。不得不承认,这种非法的资金转移,有很大比例是地方政府下达了行政命令,或是授权、批准文件。造成如今之后过,地方政府,不论是是否下达过行政命令,亦或是授权、批准文件,都不能推卸其监管人的法律责任。而地方政府及决策者,不存在承担不起经济法律责任的可能。

解决了钱的问题,“保交楼”还有什么不能解决的问题吗?

“保交楼”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最大的问题就是“和稀泥”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很难“和”下去了,却又不得不继续“和”下去,这才是造成这个“结”,无论如何也解不开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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