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引进人才制度实施依法消除「不规则」现象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昨日发出题为《没有通常居住在澳门,维持不批准临时居留许可续期》的新闻稿报导,终审法院就一宗涉及申请临时居留许可续期上诉案作出判决。终院指出,申请人在四年内在澳门居住时间合共十五日,由于申请人「没有在澳门通常居住,以致其不再符合维持临时居留许可的条件」,故此维持中级法院判决,即不批准申请人及其居留许可惠及两名家团成员的临时居留许可续期。
这是澳门特区司法机关再次就此前「技术移民」、「投资移民」以至「置业移民」的当事人,因为其当事人未有满足「通常在澳门居住」的条件,而判决其及其家团丧失临时居留许可续期的权利。而且,今次司法机关审理个案的当事人,是以公司的「法律顾问」的职业身份申请「技术移民」,按逻辑推理应是「满腹」法律专业知识的法界人士,但却是「知法违法」,而且敢于「维权」向澳门特区司法机关「叫板」,一直缠诉到终审法院,但却是惨遭「滑铁卢」,先后被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判决败诉。这项裁决,对于日后类似的案件具有极高的参照意义。
其实,澳门特区司法机关的裁决,不但是严谨维护了澳门特区本身的法律,而且在客观上也是维护了内地的相关法律,体现了「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的精神。当然,也是在一定角度上,依法消除过去在「技术移民」、「投资移民」以至「置业移民」作业中的「不规则」现象。
实际上,过去所实行的「技术移民」、「投资移民」以至「置业移民」作业,其中一个重要条件是具有「第三地」的居留权,不但是造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同行政区之间的迁徙,却要透过「第三地」的中转进行的咄咄怪事,而且更荒谬的是,有关行政部门竟然接收当时与台湾当局有「邦交」的冈比亚的「护照」,公然践踏一个中国原则。
而且,这种「移民」途径,也规避了内地有关相关移居港澳必须办理单程证及注销内地户籍的法律。实际上,《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按照该项规定,在澳门特区成立后,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居民前往澳门,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而据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信春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读》一书解释,规范内地居民移居港澳的法律,是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颁布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信春鹰指出,这些法规建立了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的专门管理制度。这一专门制度的重点是「大陆单方审批」,「定额审批」,「严格申请进人港澳条件」,以及「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区别待遇」等四大原则。
「大陆单方审批」是指大陆单方负责大陆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的审批工作,港澳政府无权审批。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这一特殊管理是源于中国对香港、澳门地区的主权。
「定额审批」有两层含义,其一,公安部确定全国赴港澳配额,其二,在全国配额基础上,公安部根据不同省级地区和港澳地区亲密关系的实际情况向各省级地区发放具体配额。《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各省级地区配额不同意味着各省级地区居民因为其户口所在地的不同从本质上享受不同的待遇。比如广东省和福建省的居民配偶移民到澳门的通过分数,就比其他地区配偶移民到澳门的通过分数线高一些,占有优势。
「严格申请进人港澳条件」。为了确保审批依照定额进行,掌握进入港澳地区的确切人流情况,大陆方设计了严格的进人港澳地区的条件。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陆居民,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申请人多少和名额使用状况,自行规定夫妻分居的年限;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必须由大陆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大陆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必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大陆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很明显,「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办法,是严重抵触作为国家法规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尤其是其所揭橥的「大陆单方审批」,「定额审批」,「严格申请进人港澳条件」原则的。这不但是与「中央享有对特区全面管治权」的精神相悖,而且也干扰了内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实际上,公安机关在批准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发出单程证时,是取消其内地户籍,收回其身份证的;而循「投资移民」和「技术移民」渠道获得澳门居民身份证者,却仍然保留其在内地的户籍及身份证。正因为如此,才发生有不少此类人士,长期不在澳门居住的情况,等于是「两头攞着数」,甚至是形成「高考移民」,对仍在内地读书者的同学极不公平,冲击国家的高考政策。这个弊端,在二零二零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时,澳门特区派出专机到武汉接回澳门居民,竟然有「澳门居民」因为在澳门没有「住房」而婉拒登机,这就暴露了这类「移民」政策的欠缺正当性。
其实,即使是当年因「三‧一九事件」获得澳门「蓝带证」并已在澳门逗留十多年的临时居民,在经内地有关主管部门与澳门政府协商,同意向他们发给澳门居民身份证后,他们也必须返回原居地注销常住户口。因此,透过此三类「移民」政策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但却又未有注销内地户口,这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国家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户口管理政策的行为。
笔者曾经多次对此现象提出分析批评,并力主人才引进制度也应当正面回应上述问题。而立法会在细则性审查《人才引进法律制度》法案时,也在第二十一条「居住在内地的中国公民」增加了「如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获给予居留许可的人士属居住在内地的中国公民,则仅在持有由内地主管实体专门发出的批准其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件,并获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实体核实该文件及发出居留证明文件之日起,其居留许可方产生效力」的规范内容。
当然,《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对「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两类人才,也作出了「居留许可的续期申请不取决于在澳门通常居住」的规范,明确了他们不受「通常连续居住」的影响。不过,是否与《澳门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有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规定相扞格,还有待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