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挟持胁迫的轮奸案件被害人——诉讼证据的故事(15)

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证据进行篡改、虚构的情况,也是诉讼证明环境和条件的一种局限。

2003 年 3 月,河南 16 岁少女温小暖到砀山县走亲戚,被在县城网吧上结识的网友李高骗至一偏僻的民房内,遭到李高、席伟等 9 人的轮奸。次日,温小暖在叔父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侦查,抓获了 7 名嫌疑人。

2004年 3 月 9 日,宿州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由于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也没有激烈的控辩对抗。在庭审即将结束时,辩护律师在接到一个电话后,突然向法庭提出传唤新的证人出庭,称被害人温小暖愿意出庭作证。温小暖当庭自称“卖淫女”,自己与李高是恋爱关系,并说自己身上被殴打的伤痕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付钱发生争执而打的。此时,各被告人的律师纷纷拿出证据,言辞一致,口吻相仿,李高的律师还拿出了温小暖多次到看守所给李高送衣物的证据。法院因此作了无罪判决,检察院随即提起了抗诉。

可是,温小暖证言的变化原因仍然需要查清,这也是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一环。但是,温小暖在作完证后就离开法庭不知去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寻找四个多月也没有收获。

直到2004 年7 月,温小暖主动约检察官在徐州见面,讲述了作伪证的过程:案发后,被告人李高之母杨某找到温小暖软硬兼施,迫使温小暖作证自己是卖淫女并与李高是恋爱关系,之后要李高誊写准备好的材料到公安机关翻供。开庭时按预定计划由被告人的亲属挟持温小暖出庭作证,然后由被告人家属当即用车把温小暖送到徐州,一众被告人家属给了温小暖 8300 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威吓温小暖远走,不得回砀山,否则作伪证会被公安抓走。此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对温进行恐吓、威胁,不让她回砀山县。这表明是被告人的亲属串通一气,迫使被害人提供虚假的陈述作为证据,以帮助被告人脱罪。

这种活动,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证实犯罪事实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检察机关及时对温小暖实施监护以严格保密,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涉嫌妨害作证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很快, 轮奸和妨害作证的各个犯罪嫌疑人均被抓获,妨害作证的各犯罪嫌疑人供认了各自参与以威胁、贿买等方法迫使被害人温小暖作伪证的事实。经法院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 2 人无期徒刑,1 人有期徒刑 13 年,3人有期徒刑 11 年,1 人有期徒刑 5 年。

当然,这是经过温小暖的主动坦白而查明了关键证据的篡改和虚构,但未被查明的情况也是可能存在的。比如,温小暖如果一直不开口说明被胁迫作假证呢,如果她失踪、意外死亡甚至被那些轮奸的罪犯和他们的亲属灭口了呢?那也就很可能再也无法查明真相了,至多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质疑下,成为一件悬案而已。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证据意识能够更强一点的话,在温小暖作完假证离开法庭之时,就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将其监护起来,后面的事情当然就会顺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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