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与诉讼证明主体能力不足——诉讼证据的故事(12)
网络上曾经热炒过这样一个错案:1988 年 12 月 13 日,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滕兴善故意杀害杨晓荣一案,认定滕兴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滕兴善上诉。1989 年 1月 19 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死刑。1989 年 1 月 28 日,滕兴善被押到刑场执行了枪决。1994 年冬天,人们发现杨晓荣没有死亡还活着。2004 年 7 月 23 日,湖南省检察院受理滕兴善女儿关于滕兴善没有杀人的申诉。2005 年 6 月 9 日滕兴善儿子和女儿的代理人律师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同年 6 月 13 日,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并移送复查时收集的相关证据,认为滕兴善案判决错误,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重新审判。同日,省高级法院决定对滕兴善一案再审。10 月 25 日,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撤销本院对滕兴善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原怀化地区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宣告滕兴善无罪。滕兴善子女获得了国家赔偿。滕兴善被错侦、错捕、错诉、错判、错杀,与该案各个办案主体的集体无能和不负责任有着重大关系。
第一,在侦查和检察环节的无能和不负责任。①在查找尸源中,由于尸体残缺不全,颧骨骨折,面部损伤严重,没有特殊疤痣,无法进行 辨认,只通过检验发现杨晓荣的血型与被碎尸的死者一样是A型。显然, 仅仅只是血型鉴定,是无法进行同一认定的。后来,侦查人员将杨晓荣的照片与死者头颅送铁岭市公安局 213 研究所进行颅像重合与颅骨复 原,所出具的鉴定书比对结果认为死者与杨晓荣“相貌特征相符”,但 “有些部位不太一致”,同时制作出了死者的复原石膏像。侦查人员又找到杨晓荣的几个姐姐对石膏像进行辨认,都认为很像杨晓荣,特别是牙 齿有些稀疏的特点。颅像重合与颅骨复原所得结论只是一种相似性,完 全不能作为同一性的依据,何况结论中还有“有些部位不太一致”的问 题。而辨认尸身与辨认复原像是完全不同的,二者不可同日而语。根据 这样一些含含糊糊、似是而非的材料,就将死者确认为杨晓荣,失之粗 糙,也失之随意。②在分析查找嫌疑人中,认为滕兴善是一个屠夫,可 能有肢解尸体的职业技能;据说滕兴善离婚后去杨晓荣工作过的广场旅社“找过女人”,也曾把女人带回家过夜;见到警察时神情紧张,好像心中有鬼。侦查人员就是根据这些情况,便收容审查了滕兴善,并进 行“正面突破”。在“正面突破”中,甚至直接单独用杨晓荣的照片来 给滕兴善进行辨认,严重违反辨认规则。而且,连续几天侦查人员轮番 上阵,采用了各种“手段”,迫使滕兴善“终于认罪”,等等。这也可 能是因上级“一个月内侦破此案”的要求所迫。滕兴善被审讯后一瘸一 拐回到监室,看着自己受伤的手脚,失声痛哭,对同室关押的成功良说: “他们这样整我,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我顶不住了,只好承认自己杀了人。”滕兴善交代之后,侦查人员带着滕 兴善到家中提取作案工具,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在自家指认了一把刀, 在弟弟家指认了一把斧头。这种种表现,都充分显示出侦查人员的无 能、草率和不负责任。③在查找杀人分尸的证据中,将按照侦查人员的 要求从滕兴善和他弟弟家提取的刀和斧头,送到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 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未检出血迹,但是在斧把上发现了一根附着的 毛发,经检验血型为 A 型,与死者相同。但毛发的来源并无任何提取材料和保管过程的材料,无法排除送检材料是否被污染。而且,有毛发而 无血迹,本身就令人质疑。血型鉴定也不能作出同一认定。后将斧头送 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部门检验,经过痕迹比对鉴定,认为该斧头在实 验样本上形成的砍痕与尸体肱骨上遗留的砍痕吻合一致。据此认定这些 就是滕兴善杀人分尸的工具。实际上,砍痕的鉴定由于实际形成的可能 性太多,可能使用的工具种类也太多,只宜作为侦查参考,并不能作为 定案的证据。④ 1988 年 8 月 2 日,麻阳县检察院对滕兴善批准逮捕,没有对本案证据提出任何问题或者质疑,使案件进入了办理的“快车道”。前面①、②、③点中所存在的问题,在审查批准逮捕中竟然没有提出一 点问题,承办检察官或者是审核把关者的无能,也是令人叹为观止。⑤ 案件移送到怀化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提审滕兴善复核案件时,滕兴善明确提出:自己没有杀人,也不认识杨晓荣,那些口供都是警察逼着说的。检察官却告诉滕兴善,本案证据很充分,希望他能真心悔罪,争取宽大处理。前面①、②、③点中所存在的问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竟然没有一个发现或者提出哪怕是一个两个问题来,特别是被告人已经明确提出否认犯罪和口供中的明显问题的情况下,不进行复核、复查,这是十分令人不解的。1988 年 10 月 26 日,检察院将滕兴善以故意杀人罪向怀化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这两道关口都没有守住这样一件错案,这与或是承办检察官、或是负责审核把关的检察官、或是检察院的分管领导、或是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以及检察委员会、或是几者都有的无能和责任心不强,有着直接关系。
第二,在审判环节的无能和不负责任。①在一审开庭审理时,滕兴善辩解说没有犯罪事实,既没有杀人也不认识杨晓荣这个女人,以前的交待是乱讲的。对此,法官并未要求公诉人说明,也未对公诉证据提出质疑,未对否认犯罪、否认认识杨晓荣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而是反过来质问滕兴善:审讯笔录上的签名是不是你写的?滕兴善回答是公安逼着他写的后,法官却不再组织继续调查,而是问公诉人有没有问题、辩护人有没有问题,在得到都没有问题的回答后,就让书记员摘要宣读了案卷中的一些证据,然后就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如此草率的法庭调查,可见法官就没有对可能存在的证据和事实问题,有任何深究的打算。②滕兴善上诉后,其前妻跪求他们做律师的乡亲帮帮滕兴善。乡亲律师在找到二审辩护人查阅案卷了解案情,从中发现了几个疑点:滕兴善交代是将杨晓荣捂死的,但尸检报告却说死者颧骨骨折,而手捂不可能造成这样的伤情;滕兴善指认的刀和斧头上没有死者血迹,故并不能肯定刀斧是杀人凶器;颅像重合鉴定说有些特征不符,故不能肯定死者就是杨晓荣。乡亲律师还通过自己的调查,找到了几点重要的证据:漫水渡口船工证明他们曾经在河中看到了漂浮的尸块,而漫水渡口是在杀人抛尸现场马兰洲的上游,故马兰洲不应是抛尸现场;审判认定滕兴善夜晚追杨晓荣到马兰洲上后将其捂死,而案发时段麻阳河中包括马兰洲在内的各个沙洲连通岸边的小路都已被淹没,二人不可能游泳或坐船上马兰洲。乡亲律师据此结合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写了一份申诉状,上面还有当地百多名村民的签字,连同取获的证据材料一道,于 1989 年 1 月 24 直接赶到湖南省高级法院交给了有关人员。让这位辛苦奔波的乡亲律师没有想到的是,湖南省高级法院已于 5 天前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了滕兴善上诉维持原判,并且核准了死刑。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他提交申诉状的 4 天后,也就是 1989 年 1 月 28 日,滕兴善被押到刑场执行了枪决。③在这里,滕兴善的乡亲律师辛苦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而写成的申诉状,是因为没有在省高级法院“上达天听”引起二审审判庭的重视,还是二审审判庭已经收到了申诉状认为不值一驳而对已经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继续执行,或是还有什么其他原因,就不清楚了。但是,这份重要的申诉状虽然是在二审裁定 5 天后才送到省高级法院的,但死刑的执行则是在收到申诉状后的第 4 天,按说事情完全还可转圜,滕兴善的生命完全还有挽救的余地,甚至省高级法院的一个电话就可以中止死刑的执行。而且,滕兴善在被执行死刑的现场还大声说“我没有杀人!我冤枉!”按说遇到这样的情况,行刑指挥者是有权暂停执行并立即上报的,死刑临场监督的检察官也有权就此提出暂停执行的建议。但是,滕兴善仍然还是被枪决了。到底是省高级法院的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呢,这至今还是个谜。且不说是省高级法院有人草菅人命,但是戴上一个管理无能和责任心极差的帽子是跑不了的。
第三,在辩护环节的无能和不负责任。①滕兴善是在法院开庭审理自己案件的前一天,才见到了自己在怀化地区法律顾问处供职的辩护律师。会见时间不长,这位辩护律师表示已经在法院看过案卷,因此对滕兴善认为的自己无罪、供述是被迫的等情况都不太感兴趣,说这案件证据很多并且都对你不利,辩护难度很大,他会尽力,然后就分手了。辩护人如此的不负责任,辩护前完全没有为调查取证做工作,也完全不听被告人的想法和要求,真是奇哉怪也,如此不负责任的律师也确是少见。②在开庭审理中,滕兴善申辩说自己根本没有杀人,根本不认识叫杨晓荣的女人,以前的交代都是乱讲的,审讯笔录上的签名是公安逼着他写的。在审判长要辩护人发表意见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发表意见,只说本案中指控滕兴善有罪的证据很多,他不想评论。只是提请法庭注意,滕兴善曾经为国家服过兵役,一贯表现好,属于激情杀人,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实际上是替滕兴善认了罪。滕兴善在涉及自己生命权益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案件事实上,没有获得辩护人的丝毫帮助,而且反而将自己向刑场推了一把。滕兴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努力,被承担维护他合法权益的律师给拦腰截断,实际上被剥夺了。③一审判决后滕兴善上诉,他的乡亲律师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怀化地区法律顾问处刚刚指定的滕兴善案的两位二审辩护人,但得到的回答是“这个案子不可能翻,上诉也就是走个程序。”这位乡亲律师提出还是想看看案件材料,因为受人之托,只是尽量尽力而已。二审律师把案卷复制材料给这位乡亲律师看了,但告诉他要做什么就得快,“因为这个案子肯定会在春节前下判。”二审辩护人如此公开地、大言不惭地表明“上诉也就是走个程序”,真是让人们为滕兴善悲哀,他通过二审救命的机会,就是这样被二审律师给葬送了。二审律师的这种无能和不负责任, 也是让人不齿。④滕兴善的乡亲律师通过查阅案卷并发现了案件的一些疑点,他将这些发现迅速告诉了二审辩护人,但二审辩护人虽然感兴趣却并不认同。两名二审辩护人在会见滕兴善时,他们只是简单问了几个问题,滕兴善问案子是否还能翻过来,律师的回答是“很难,主要因为有你的口供。”滕兴善辩解是自己乱说的,他看到身边有警察,也没有敢说是警察打他后才说的。二审辩护人并没有对滕兴善案是否有错有多么关注,也没有对滕兴善的生死有多么关注,接手二审辩护也就是“走个程序”罢了。在这种心态下,律师的职业道德、良心和责任感, 都已经被这二位抛到了九霄云外。
滕兴善错案的发生,集中反映了办案主体的集体无能和不负责任, 同时也反映出被告方作为诉讼证明主体能力不足的问题。滕兴善作为诉 讼证明主体之一,他有着自证清白的充分权利,但却还是丢掉了性命, 也是有许多教训值得吸取的。①他结婚后妻子生有一子一女,因婆媳不 和,夫妻也常有吵架,他是孝子,有时就遵从母命去打老婆,但只是打 在床上或凳子上,不得不打到妻子身上时也是很轻。两人协议离婚后女 随母子随父,但两个孩子经常在一起玩耍。滕兴善与妻子离婚是不得不 遵从父母的意思,实际上离婚后两人时常见面,有时还在滕兴善家过 夜,两人想的是以后还要复合。警察审问滕兴善时,他不愿意说出晚上 在家过夜的是前妻,才编了个“外地女人”的话头,没想到警察会“就 汤下面”地把河里发现女尸的事安到他的头上。可是,他到死都没有说 出这个情况,而是他的前妻在申诉中才道出这个原由。②滕兴善对政法 机关有着盲目的信任,对自己没有犯罪也有着盲目的自信。总是认为 “身正不怕影子斜”,政府总会查清楚的;省里的法官水平高,自己的冤情一定会被查明的;二审开庭时只要讲清楚就会没事了,为此他每天背 诵自己要在法庭上讲的话并且不断修改补充,但他没有想到二审并未开 庭审理而是进行的“书面审”。③从滕兴善家人的申诉过程,也可以看 出他们作为诉讼证明主体在能力上的严重不足。1994 年的冬天,有人发现杨晓荣还活着,并见到其本人并与之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杨晓荣听到滕兴善的故 事也十分震惊,没有想到自己被拐卖失踪竟然让滕兴善送了命。人们将 此事告诉滕兴善的大哥后,大哥与家里三个兄弟一起商量,却都认为此 事不宜声张,因为滕兴善的案子是政府定的,他们如果再提会被认为与政府作对,会惹来麻烦,打官司要钱,家里只能过日子哪有打官司的闲钱,而且老二滕兴善已经死了,就是案子翻过来了人也活不过来,就不再折腾了。大哥将这事告诉了滕兴善的前妻,并要求不要告诉滕兴善的两个孩子,前妻也答应了。直到 2004 年初,也就是发现“亡者归来”的10 年之后,滕兴善的女儿回家过年,向母亲哭诉自己因被人认为是“杀人犯的女儿”而屡找工作屡被辞退的经历,埋怨母亲当年不该与父亲离婚,滕兴善前妻才告诉女儿杨晓荣没死,滕兴善是冤枉的。直到湖南省检察院受理滕兴善子女的申诉,并且经过广泛调查取证和对杨晓荣进行DNA 鉴定并确认杨晓荣与自己父亲的亲子关系概率达99.99% 后,案件真相才真正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