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委担当参选人资格审查机构凸显澳门特色

  《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法〉谘询文件》对修改两个选举法,提出了三个方向:一是完善资格审查机制,二是加强遏止违规行为,三是优化选举管理流程。而其中最核心的是完善资格审查机制,也是这次修改两个选举法的重要内容。根据《谘询文件》,相关修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行政长官选举被提名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参选人在参选时,应签署拥护和效忠声明书,拒绝签署声明书或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者,均不得参选。二是明确由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三类选举候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三是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资格审查决定,不得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声明异议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诉。四是将资格审查的标准法定化,将二零二一年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七条准则」入法,以列举方式形成「负面清单」。五是设置禁选期,自选举管理委员会作出不具有参选资格的决定起一定期间内,被取消参选资格者不得再次参选。六是完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明确要求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否则丧失参选资格或任职资格。修法建议将审查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参选资格的机构由行政公职局改为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同时建议将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改为常设性质,以便及时处理在选委五年任期内倘有的委员丧失资格的情况。

  这项核心修法建议,既符合中央有关「爱国者治港/治澳」原则的精神,也参照了香港特区完善选举制度的修法内容,更是契合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并凸显了「澳门特色」。

  实际上,香港特区完善选举制度的做法,是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三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行动,专门召开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相关立法职权,通过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二零二一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落实全国人大「三.一一」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三.三零」修订决定要求,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更新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完善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标志着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工作顺利完成。通过「决定+修法」,圆满完成了党中央交付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大立法任务,彰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坚定决心和共同意志。

  澳门特区今次修改两部选举法,是在澳门特区「高度自治」层面的自行修法,是在中央没有「出手」启动「五部曲」的情况下,亦即没有动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程序。这就凸显了二零一二年「政制发展」通过「五部曲」程序修订的两部选举法,从澳门选举制度的整体设计到实施的实践情况,都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澳门宪制地位,也有利于澳门特区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这是规范澳门政制发展长期有效的重要原则,并得到澳门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认同,应当长期保持不变。而这次修改澳门选举制度的出发点,是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澳要求,把澳门以往选举,特别是二零二一年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从而构建一套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澳」的选举法律制度。这些目标在澳门本地立法层面就完全可以完成,无须动用中央权力修改《澳门基本法》的「附件一」、「附件二」。

  还有一个实际情况是,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是从香港回归二十多年来的实践情况看,选举制度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特别是在一些外部势力的支持下,反中乱港分子试图利用这些缺陷在香港实现「颜色革命」。他们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极力瘫痪香港特区立法会运作,阻挠香港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煽动港人仇恨内地和国家,甚至勾结外部势力制造社会动乱,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严重挑战香港的宪制秩序,严重损害香港繁荣稳定,因而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而在澳门特区,并没有发生香港那样的极端情况,因而澳门特区的完善选举制度,也就无需由中央「出手」。这除了是高度肯定二零一二年「政制发展」的成果之外,也是以此形式印证习近平主席对澳门特区「风景这边独好」的评价。这是两个特区的完善选举制度的性质及层面的最大区别。

  当然,这次修法也适当地吸收了香港的经验和做法,那就是根据近年澳门面对的安全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在加强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参照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完善对参选人资格审查的机制,从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以更有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所确立的澳门特区的宪制秩序。

  但仍然有别于香港特区。实际上,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是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而在澳门特区,则无需专门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也不是继续由选管会担任此职责,而是直接由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此职责。一方面,选管会的职责主要是依法组织管理选举工作,其组成人员有限,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组成层级比选举管理委员会更高,将拥护和效忠资格条件的审查从选管会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更有利于从国家安全范畴进行全面评判,更有利于确保资格审查结果的权威性和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由行政长官「担纲」,因而在层级上,比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席,是由行政长官委任政务司司长为主席,层级更高。而且,由维护国安委直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也比香港是候选人要先经过警务处国家安全处的审核,再上交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撰写审查意见书,最后交由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候选人是否符合资格,在流程上也简便得多。这也是具有澳门特色的审查机制,凸显了与香港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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