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与证据——诉讼证据的故事(8)
对于诉讼证据实践的法律规范,我国各诉讼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择其要者,刑事诉讼法规定得最严格、详实,民事诉讼法次之、行政诉讼法再次之。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 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 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 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 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 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经 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 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 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零口供”(“零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通俗说法,即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没有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是专指未供述犯罪事实即通常所说的“不认罪”,包括提出新证据、新事实或者进行无罪辩解),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依法确认案件的证据和事实。1999 年发生的一起“零口供”的故意杀人焚尸案,就是按照这样的法定规则处理案件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将被告人判处了死刑的。
1999 年 10 月 13 日下午,南川市第二中学的围墙外侧发现一具被烧焦的男性尸体,尸体附近有一只一公斤容量的白色塑料桶。警察经勘查现场和调查,查明死者为常春,本市一个工厂的厂长,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后被焚尸。死亡时间为 10 月 12 日晚 10 时许。侦查发现同厂职工占明有重大犯罪嫌疑,在刑事拘留后的审讯中,占明不承认杀人焚尸。经对占明住处搜查,发现了死者死前两日从银行取出的号码相连的新版人民币。但占明仍不承认犯罪。
为此,警察进行了深入细致和全面完整的证据收集、证据甄别和证据表达、证据应用活动。先是查明常春被盗的新版人民币的下落,就在占明处。①证人张平、李丽证实:常春于 10 月 10 日与张平一起在银行兑换了面额为 100 元的 1999 年新版人民币 100 张,总额 10000 元,其中有 98 张编号相连,编号为 FA62959901 至 FA62959998。回厂后,常春将钱锁在其办公室抽屉内。当天下午,张平以旧换新与常春兑换了 12 张新版人民币。第二天上午,张平和李丽又分别与常春兑换了一张。这样,常春办公室抽屉里还应有 86 张新版人民币。经查抽屉内已没有这些钱币,并且抽屉、铁柜等完好无损,没有被撬盗痕迹。②占明于案发当晚在厂内值班,但在当晚 7 点至 12 点去向不明。本人对此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而占明有盗窃犯罪前科,曾因盗窃判处有期徒刑12 年,1991 年刑满释放。③证人刘仁的证言证实:10 月 13 日凌晨 5 点,占明来还欠我的 3000 元钱。他从一个信封内抽出一沓百元新版人民币,点了 30 张给我。还说他身上带了一万多元,因为厂里正在查账,让我不要联系他,以前与常厂长一起吃饭的事也不要对人说。④警察搜查占明住处,从地下储藏室内两个相扣的土缸内查获了 100 元面额新版人民币 54 张,加上从刘仁处追回的 30 张、张平和李丽与常春兑换的 14 张,其号码相连,与常春从银行取出的新版人民币号码相对应。⑤占明辩解其新版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是 10 月 10 日与常春兑换的。但张平和李丽均证实,10 月 11 日二人与常春兑换新版人民币时,常春拿出的是一沓新版人民币。这些与赃物新版人民币相关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占明与常春兑换新版人民币的辩解是虚假的,其对自己住处藏有赃款的解释是不能成立的。
然后,警察取得了占明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与占明同厂工人李明、杨灿证实:10 月 12 日晚,我们几个加班。晚 6 时许,占明来接班,后来就没有看到他了。我们加完班后李明就去常厂长办公室的沙发上睡了。睡到半夜占明回来了,他来了就把李明赶走了,李明这时看表是 13 日凌晨零点。李明出门时,看到占明把常厂长办公室的窗帘都拉上了。以前我们在这儿睡觉时,占明从来没有反对过。
在查明占明有作案时间、也有盗窃常春新版人民币时间和条件的基础上,警察进行了大量的外围取证,以证实占明杀人焚尸的犯罪事实。①加油站工人王兵、黄达证实:10 月 10 日下午 2 时多,一 30 岁左右男青年拿着一公斤容量的塑料桶来买汽油说是刷油漆用,因油枪打不进是用油漏斗灌的,故印象较深。二人对其所拿塑料桶的描述与现场提取的塑料桶相吻合。经辨认,二人均指认买汽油的男青年为占明。②占明的朋友江月和江月姐姐江红证实:10 月 10 日下午 3 点多钟,占明找江月帮着联系饭馆请他们都认识的常春吃饭,并说如果把常厂长灌醉就给她买一辆女式摩托车,时间定到占明后天值夜班的时候。江月担心自己酒量不够,提出让其二姐江红参加,占同意。12 日晚,三人陪常春在青青酒家吃饭至常春醉,占明租车将常春带走。次日早晨占明到江月家给酬谢费 990 元,并要江月不要对别人说昨晚吃饭的事。10 月 14 日,占明告诉江月,常春死了,吃饭的事谁问也不能说。10 月 16 日中午,占妻将江月叫到占家,占明对江月说:公安局的找我了,我说那晚一直在厂里未出去。让江月也这样说。占明、占妻与江月订立攻守同盟的事,当时在场的占母亦证实。③青青酒家经理证实:10 月 12 日晚,江月与其姐还有两个男的来吃饭,年纪大的男的喝醉了,我在外面帮着拦的一辆面的,年轻的男的扶着年纪大的男的上车走了。临走时年轻的男的结账付的饭钱,还把 10 月 11 日江家姐妹请客花的 500 多元也付了,是 9 点半左右离开的。④面的出租车司机证实:10 月 12 日 9 点半左右,我在青青酒家拉了两个男的,年纪大的喝得太多什么也不知道,到二中附近年轻的男的让我停车,下车后年轻的扶着年纪大的往南走了,当时我看表是 9 点 50 分。经实测,面的下车处往南约 120 米再往西约 200 米就是发案现场。⑤常的儿子证明:10 月 12 日晚 9 点刚过,我打父亲手机, 接话男子的声音不象父亲,听声音象是在喝酒,让我等一下,后一直未说话,我就挂了电话。警察让常子通过电话辨听多个声音,常子辨别出其中占明的声音就是当晚电话中接话男子的声音。江月也证明:当晚 10 点左右,因不放心常春便拨其手机,打通后有人接听,但没有说话,后又把手机关机了。这几个电话,都有通讯公司的话单为证。⑥占明拒绝进行测谎,并企图用几万元收买看守所民警以放走自己被拒绝。这证明占明心虚且没有通过测试来证明自己无罪的愿望。
虽然此案没有占明的认罪供述,是所谓“零口供”案件,但是,公安机关进行全面系统的证据收集和整合工作,使所收集到的各种证据之间形成了关系紧密的证据系统,构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据表达和证据应用所获得的证明体系,也完全遵循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各种法律规范,具有合法性。这个科学、规范的证据系统,可以有效地排除该案可能是别的人所为的合理怀疑,而且所有证据都有效地指向占明犯罪,证明这是一个处心积虑、精心谋划的犯罪:从将人灌醉以便于杀害常春从而获取盗窃的便利条件,到提前准备汽油等杀人、焚尸工具和材料;从具备盗窃条件后将时常都是睡在常春办公室的李明赶走并拉上办公室窗帘以为着手偷钱创造条件,到获取赃款后藏到家中地下室,再到提醒和要求刘仁、江月不要说与常春吃饭之事以掩盖自己与常春的关联,等等,占明都进行了精心的策划和准备。这样的证明是完整的、排他的,结论是唯一的。所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官都坚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依法对占明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