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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在处理被告人翻供等毒品案件时,“仅凭被告人的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仅有口供作为定案证据的,对其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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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勤劳老韩 理解观网,但复杂个人原因所限…
    查阅无误,出自《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二(五)。顶你。

    其实《刑事诉讼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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