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袭胸女乘客 被推下高铁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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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词夺理、偷换概念的正是你!
    1、推的行为已经说过,光头疑似跑动,所以有没有故意伤害的嫌疑需要法庭实验,不是你这种明显袒护猥亵嫌疑人的法官可以空口论断的,在你这里,摸胸就是精神病,推人就是故意伤害,显失公平;
    2、会不会免责你说了不算,毕竟不在你的辖区,也不是每个法官都跟你一样枉法,如果落在你手,你肯定是要迫害女子的,强加其故意伤害的罪名。你当然有权利妄为,只要还在位,但你的每一次妄为,都在积蓄人民的怒火,没有人可以逃脱正义的审判,最高法院的黄副不是在坐监吗;南京宝马案才11年啊,疑似毒驾也没提,精神病果然好用,类似的“成都醉驾男子孙伟铭终审改判为无期”还是孙家积极赔偿的结果,看看,没有精神病就判无期;
    3、自力救济怎么会跟火灾无关呢?说的很清楚打119以后你可以选择自行逃出或者原地等待救援,这是针对你一切依赖法律的蛊惑的批驳,我的观点是依靠法律跟自力救济并不矛盾,救火当然不能只靠个人,但是灾民依赖救援躺着不动也是不对的,要是真有人信你,打完119就躺下等消防队,那就悲剧了;对待案情,你一再强调的举例的就是报案后等待,但这是错误的,很可能面临2次伤害,所以,在嫌疑人被控制以前,不应该把对推一把之类看成伤害,而应该看成自力救济或者正当防卫;
    4、你把我说的自力救济、正当防卫这些合法权利改换成违法的用私刑,再加以批评,你这是自己打完枪再自己画靶子,枪枪10环你自己爽,你是个撸货呀。宝马肇事结束时,在现场车毁了人也下了车,而且如果当时有现场群众控制肇事司机时发生伤害也不应该被看做故意;但是本案不同啊,本案光头的作案工具完好无损,完全具备再次作案的能力,你说的丈夫、工作人员这些人摸胸以前就在场,并没有阻止住摸胸,凭什么你认为可以阻止再一次摸胸呢?既然不能肯定阻止摸胸再次发生,那女子推光头当然属于自力救济,是正当防卫行为,你的泄愤说完全是主观臆断,这是很失格的。搞法律很忌讳用猜测替代事实,你的前辈南京彭宇案法官就因为犯了这个错误被调去司法局任闲职了,说明他方方面面都不得人心,基本职业素养有很大缺陷,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民意问题;
    5、7刀这个案子没看案情不评论。不过你发挥到高家的话,7刀到底是属于受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要看具体情况,怀疑有刀一般不能当做证据,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对方身上长期带刀,那么即使当时没有亮刀,怀疑也成立;而且事实上有过多起入室盗窃杀人的案例,所以砍伤小偷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需要调查,我不赞成预设立场。
  • 推人是动作,不排除设个神经病自己身体协调能力有问题控制不了平衡,顺势躺了下去,怎么就是故意。你推我一下我就顺势倒地就是你故意伤害?
  • 网易新闻养猪场场长 与人奋斗其乐无穷( •̀∀•́ )
    中国现在法制观念简直是一塌糊涂 凭着强烈的主观情绪来判断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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