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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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你这讲的是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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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成年人的定义是未满16周岁,而18周岁是指有完全公民责任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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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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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告强奸第一时间报警取证比较有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歌迷粉丝与歌手发生性关系,事后又长时间不举报,靠自媒体的运动很难认定为犯罪,法庭只认发生时的客观状态。 -
法律有这种条文?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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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太有用了,现在网友都以为时1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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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发到微博,好多以为1岁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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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你想得那么简单。请牢牢记住:法定未成年为18岁,别去管14岁的事,跟你没任何关系。那仅仅是法官对案件判定和量刑的考虑范畴。
14岁以下,无论是不是自愿都以强奸幼女罪从重论处,根本不会有解释的机会。
14岁到18岁是未成年条款,在处理中是最大程度倾向未成年的,只要她没有全程肯定,出现过犹豫,推脱,婉拒,不知道等行为和说辞,接触过程中只要出现拉拖拽,过激语言等行为,哪怕是极度轻微的,你都很难脱罪。
所以只要是未成年,熄灭下半身的火焰,老老实实离开。因为无论之前如何愉快,她只要事后反悔,就由不得你说什么了。
法律不仅仅要看条款描述,还要看立法初衷,以及实施原则。触发了未成年案件,就同时启动了未成年对应的法律保护原则。换个说法就是:只要涉及成年人对幼、未成年案件大概率是有罪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