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长期猥亵两名未满十岁男童,被从重判刑10年

  • 我并不认为所有犯罪的都要死刑,但是偏袒罪犯不可取。看案情实际上就是强奸两个小孩子,持续时间好几年。只说自我感受的话,你觉得这个罪行应该怎么样呢?十年以后这人就能改造好了,变成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了?

回复1

  • 世界不是非黑即白 人也不会全好全坏
    这就是问题所在了,在你眼里文中说的是“持续好几年强奸”两个小孩,但是这个案例里已公开部分有哪里支持你这一结论呢?
    首先,猥亵和强奸在法律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罪名,当然现在刑法这块的一大问题就是只有对女性的犯罪可以定强奸罪,对男性及男童即便发生了强制性行为也只能判猥亵,猥亵罪量刑点就是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就是在不能判其他罪的前提下,猥亵罪连无期都判不了。
    其次,本案是否发生了针对男童的强制性行为?也就是强奸这一行为?你可以翻一翻文章,找一找看看。

    多说一句,强奸十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幼女但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话,按刑法来看,最高只能判十年,知道这一点是不是很难受?现行法律如此,不能因为没有按你的道德感行事就认为是偏袒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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