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逃课时勇救落水同学溺亡 学校被判赔偿45万

  • 应该是这样看的吧——学生“自行外出”时,本身就在学校该监管的学习时间内——所以属于学校组织活动监管责任范畴

    当然救人孩子的逃学主观行为好像也应该纳入一定的考虑,就像法院对被救者“已是初二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的关注点一致
    ——当然这样就有点难办了……因为很容易把救人跟违规逃学联系在一起,左右都会得罪道德……最后也许是偏向“弘扬社会正义”做出这样的判决倾向吧

回复2

  • 夜雨观荷 山外青山楼外楼
    你这是瞎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写的很清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不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就算,所以,根本不适用本办法
    而且,该办法的第十条规定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因此,学生本身,不论是死亡的还是溺水的都应该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 学生在校上学期间连个人都没看住,学校是有责任的。但是孩子的直接死因是救人溺亡,说学校主责确实不妥。虽然各家都说自己有理,但是实际上责任占比最大的也就是学校和河道管理部门了。作为学校相对来说责任更大一些,只能让学校背了这个主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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