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逃课时勇救落水同学溺亡 学校被判赔偿45万

  • 夜雨观荷 山外青山楼外楼
    你这是瞎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写的很清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不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就算,所以,根本不适用本办法
    而且,该办法的第十条规定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因此,学生本身,不论是死亡的还是溺水的都应该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回复3

  • 自我纠正——“管理办法”就是法律~~
  • 找到了,民事侵权法三十八、三十九条,是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责任的……按这两条看,看来是确定学校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虽说我也依然对救人和溺水者的自身责任有一些争议(这点我们应该是一致的)
    但学校有监管监护责任这点,法律上不但规定了,而且根据前几条的逻辑,这个责任是成立的

    另外我们还可以参考一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我觉得有可以考虑学校减少责任、当事人自身负责任的因素
  • 第二条第一句不就包括了么:“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后面第十条(一)十分同意(道理上)

    不过这些都跟法律判决无关——你举出的是 教育部令 第 12 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不是法律~~
    回头我参考一下相关法律,看看到这里涉及的侵权法是怎么讲的(貌似应该涉及到的是监护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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