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 谁制定谁执行法律,跟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公正,没有什么必然因果关系。您自己都说,香港的事是因为‘法律掌握在外国人手中’,这和法律本身是否公正有何关系?立法的时候不考虑公平公正,指望着执行者的良心去惩善罚恶?这和封建社会老百姓只能指望自己头上有个青天大老爷有何区别?
    只谈解决问题,枪比法院更有用,所有嫌疑人都枪毙了,罪犯肯定在中间,咱们还要上法院干什么?还省了人力呢。
    如果您的法律都掌握在外国人手里了,那我觉得您首先该考虑的不是怎么立法,而是怎么夺回政权。

回复1

  •   我们扯得有点远了。你认为“谁制定谁执行法律,跟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公正,没有什么必然因果关系“,但我不同意这一点。我认为不存在绝对的公正,所谓公正与否,要看站在谁的立场上,所以我认为恰恰相反,谁制定谁执行法律,跟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公正,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这个事情我们一时半会扯不清,再谈下去没有必要了。
      回到我们原来的问题,你认为艺人让助理管理帐号,帐号出现了违法的内容,助理不认帐,因此没法确定到底谁是责任人。我认为都无法提出证明,那就二者同罪,你不同意,说这是连坐,我说在必须的情况下连坐也是可以的,你也不同意。好在现在有了新的技术,我们的争论变得多余了。
      这个新的技术就是电子签名。助理要发文章,需要经过艺人过目,同意就签名,不同意就不签,不签文章就发不出来。这个技术不需要他们用同一个设备,比如助理在北京把文章写好,艺人在美国签就OK。现在这个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并得到普及应用,许多企业都已采用,各级领导都是这样签字审批,包括财务单据和法律文书。
      在这种情况下,你仍然认为电子信息不能做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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