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客人吃剩的河粉 她被开除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经济补偿不含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上过班的都知道,主动辞职没有补偿,被动才有。但忘记了,过失性辞退是没有补偿的!脑补该酒店叫当事人自己写辞职报告,应该不是逃避补偿,象样的单位都有法律顾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应该门儿清!但解除合同和过失辞退对职工以后找工作的影响是不同的,应该说过失辞退对今后找工作影响很大!准敢聘用你?所以酒店应该出于好心也出于不恶化劳资关系,对犯错员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好说好散,其实他们做得不错了。至于女员工不作评论了,以后注意吧,工作能力可以差些,工作出错也属正常,但是。。。。最不应该说谎,特别向媒体反映问题时还没说实话。

回复1

  • 没有造成酒店信誉损失,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何来严重违反?
    如果酒店方真是出于好心为员工考虑,处罚是不是应该先以批评教育为主,第一次批评教育,如有再犯,罚款,如还有第三次,调岗,降薪,而不是一上来就逼其辞职,这分明就是想炒人找借口逃避赔偿责任,
    如果这位杜女士真的达到了严重违反了的程度,直接可以出具解除通知书啊?
    一幅道貌岸然的样子还不恶化劳资关系,正是酒店这种极端的行为才是恶化劳资关系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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