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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风轻飞 死胖子
    你的看法 还是rule of  law,而不是rule by law。这两个的差别不仅仅是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差别,更是法律成本的差别。
    你的看法太理想了,目前的社会情况,是不可能负担得起你说的每个人在法律框架下生活工作的,你可以看看美国这个最好的例子,法律系赚的很多,但是公平吗?是每个人都在法律下生活工作吗?
    国内的大陆法系,就是rule  by  law ,是把规则放在那里,可以按照规则和道德和大众认知 这三个方面去调节,这样成本会低,效果并不差。还有法律的执行,是由条件的,就和这个案子一样,法律是参考依据,去协商,并没有改变法律的边界,只是使用的方式和方法不同。
    法治和法制 是不同的意思,法治只能在路上,但是法制可以完善。
    嗯,最后更有意思的是,在英美,法律系的人,也是食利阶级,是英美政治体系里面不可或缺的食利者,如果按你的rule of law 的想法,我宁可遥遥无期,毕竟我不想再多一个在政治框架内的食利阶级来吃我的肉。
    我倒是希望,情理法变成法理情,法律只是去做最后的准绳。

回复1

  • 多一个阶级没什么好怕,关键是对这个阶级的定位和认知。
    在中国,不论是传统习惯和现实,不论是统治阶层还是群众,都不可能容忍多出一个食利阶层。
    加入一些东西,导致法律边界随意松动,最终越来越少的人相信法律,才是最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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