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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条
一是如你所说的“吓唬人”,这个吓唬人是有法律后果的~~如果接函方停止违法行为,自然皆大欢喜,也节省了诉讼成本
二是在吓阻无效,被告知方接到函件后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话,会有一个“知法犯法”的加重量刑因素被法院所考虑
律师函只是法院量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因素,甚至都不是最重要的因素,但它的作用依然是不可否认的,你说“没屁用”是过于绝对了
在常规商业运作中,经常会有用到律师函,发出和接到都有,这其实就是双方的一个调解手段之一,也大大节约了各方面的诉讼成本……不然逮个事就上法院,没谁受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