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看,高铁霸座男受到的惩罚太轻了

【观察者网风闻社区 徐文海 】

一男子高铁“霸座”的视频引起了网民热烈的讨论,说讨论似乎不太恰当,应该是引起了一阵批判。没过一天,该男子的道歉视频旋即也开始出现在网上,虽然视频做了面部模糊的处理,但那笔挺的站姿和严肃的新闻词句选择较之之前“霸座”视频中那瘫坐在座位上左手闲适的轻敲胸口,嘴角微微露出一丝笑意的听小曲般的坦然和洒脱而言,怕是让人觉得这人真是可塑性太强了。

事件其实非常之简单,你坐了别人的位置,现在本应坐这的旅客来了,你想换,人家不乐意换。怎么办?能怎么办,起身走人啊,哪怕座位就在隔壁,我不乐意就是不乐意。靠窗的两人座,凭啥让我去过道被流动餐车撞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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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位同志的舆情对应能力还是很强的,自己的“霸座”视频才出一天,“向全国人民道歉”的视频就跟上来了。然而,从“列车长一过来之后就完全向着她,我就有点不理解,所以就态度不太好”这句话里似乎没感觉出他觉得问题到底出在哪了。

感情原来是觉得列车长不公正啊?“霸座”难道也是一个巴掌拍不响不成?当然,似乎对该男子再进行何种程度的批判也没有太大的意义,毕竟流于道德层面的批判不痛不痒,倘若脸皮够厚、心态够好完全可以无视。而本应当出场的对应措施的缺席才恰恰是这起事件最大的症结所在。

说句极端的话,每个人都有为恶的“权利”,无论刑法规定的多么严苛,它总没有办法杜绝掉恶。法律虽然有着行为规范的效果,但更多的还是在扮演裁判规范的角色。换句话说,你可以为恶,但我(法律)一定会制裁你!

那这位男子的“霸座”行为到底能不能达到应受惩罚的地步呢?取代《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而从2014年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第2项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显然,该男子“霸座”从而导致女乘客无法坐在其购买的指定坐席的行为所对应的票座不符、引起争吵与围观,可能会导致过道堵塞,影响其他旅客的乘车环境,是可以被包含在“扰乱列车的正常秩序”这一规定中去的。

而根据该条例第95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77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根据该条例可以首先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先不说对其罚款吧,至少首先可以责令其改正,不知道大家如何理解“责令”二字的意思,至少较之“劝导”二字而言,似乎增加一些简单的必要的一定限度范围内的人身强制意味的举措并不为过吧。

倘若对于“责令”二字的理解使得警务工作人员有所忌惮,不好掌握度的话,那么,该条例第105条第2款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项明明白白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所以在警务工作人员警告要求离开位置仍不服从,警察在不使用警械且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将其带离其“霸座”的座位并无不妥之处。倘若其“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甚至可以上升到使用警械的地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1款)。

于我看来,这才是这类案件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女乘客和你谈,你拒绝让位置,列车长和你谈,你仍然拒绝让位置。事不过三,那乘警来了还有必要继续“劝导”,来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换来的不过是轻敲胸膛,面露微笑的听曲罢了。

当然,一线警务人员的警务活动总被放在放大镜下被人评价,导致他们战战兢兢、丧失了严格合法行政的勇气。但这确实也是无奈,行政权力的不受限之后的伤害实在太大,受到众人的监督和严格的限制确实应当,但作为我们的一线警务人员,如若完全在各项规定的限度内执法,又何惧这种放大镜下的评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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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担忧受到不公正的评价,我们的警用记录设备至少是一个很好的自我保护的手段。回想之前网络上广为传播的上海市某警察教科书式执法的视频中,大大方方的那句“视频你可以拍,但请不要掐头去尾”的自信,换来的是网民们对于他们严格执法压倒性的赞赏,我们的其他一线警务人员又何所惧呢?

而在这起事件中,不正是因为一线警务人员没能严格恰当的对涉嫌扰乱列车正常秩序的行为进行执法,从而导致了我们一直批判的私力救济私立报复的“人肉”产生了么?该男子不仅从姓名到身份证信息完全被爆了个光,连微信都不断被人在好友申请项下进行各种辱骂,甚至还爆料出其曾经有过的不当转租等等所谓劣迹,这时候真假都已经无所谓了,大多数的网民已经不愿意再去思考而当然的接受这种设定了。

济南铁路警方表示已经开始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也将在不久后及时公布。这里也需要为警方的及时反应点赞,但设想,当时如果乘警再严格一点,能够在第一时间通过告知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后果的警告之后进行恰当的处理,可能这个普通的纠纷也不至于到如此这般地步。

总不能让所有的“老实的受害人”都通过民事诉讼等等成本极高、性价比极低的方式去维权吧?倘若本应存在的救济手段缺失,而其他公力救济的渠道又显然低效的情况下,你又能如何阻止得了“人肉”这种私力救济的出现呢?

“如果弱者被逼到了墙角,他所拥有的选择,也只有这么多”。及时有效的第一时间的严格恰当无惧审视的行政执法的缺失,最开始伤害了“受害人”,其衍生出的人肉又伤害了“加害人”,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还受到了网民的责难,这种三输的结果意义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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