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存在或者说秩序的存在,是让老百姓少犯法,而不是为了犯法后去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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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代社会的管理,警力是永远不够的,不可能每个案子都这么玩,而且说到底,警察的存在或者说秩序的存在,是让老百姓少犯法,而不是为了犯法后去追责,追责对于全体社会来说是没有好处的损失。不管是交通事故,还是杀人放火。

所以几千年来中国的统治者就明白这个道理,如果实际上一个案件的处理要以天计,而且破案率只有30%以内,那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处罚的力度,比如古代没有现代科技,刑事案侦破率很低,成本很高。所以动不动就是砍头,甚至对于罪大恶极的要凌迟处死等严刑峻法。 而且行刑讲究宣传效应,要游街示众,要在人最多的集市处斩,为的就是尽可能加大对于法律的宣传效应,让大家都看到后果,没事别去犯法(最直观的法制教育)。

西方法律体系中有很多也是这样的思想,值得学习。比如伪证罪是一级重罪,处罚极高,因为伪证会极大增加案件的处理成本,最好的方法是抬高违法成本。藐视法庭(藐视司法机构)也是重罪,也是用来降低司法成本。更极端的,比如赋予警察极大的杀生特权,其实也是为了提高警察的执法效率,敢反抗就敢开枪,而且不用负责任。

文中的案例,那个阿姨,如果出口不逊(特别是对于交警),直接先罚500,然后再开始调解,效果就会好的多,时间也省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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