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情况:在自己家的鱼塘里电鱼,警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说“在自家鱼塘里电鱼”时,当事人没有搞清楚法律关系,在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所有制下,不存在“自己家的鱼塘”,只有“自己承包的鱼塘”。所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在自己承包的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鱼塘里“电鱼”。

一般情况下,鱼塘是与自然水系相通的,也就是说:鱼塘是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在当事人自己投入养殖育苗之外还存在野生保护鱼类。所以公安机关如果调查证明当事人的鱼塘是与自然水系相通的,使是季节性相通,电鱼就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而不是当事人辩称的“在自家鱼塘里电鱼”这么简单,因为该行为同时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受保护的野生鱼类资源;不是大江大河,家养的鱼类个体比较大,受电鱼影响小些,自然资源鱼类往往个体小,易受电鱼毁灭;警察的行政处罚没有问题。但如果警察没有取证证明该鱼塘与自然水系相通,即该案的处罚不成立。

我对舆论场不分青红皂白的喊打喊杀是非常不屑的。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两种行为必然一种具有,警察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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