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差异,工伤与工伤赔付也不是一个概念,大家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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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差异,工伤与工伤赔付也不是一个概念

文章中的这件事,关键是明确不幸去世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没有签合同,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1.劳动合同是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而劳务合同一般没有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劳动合同一般是长期的、稳定的,比如张三去某公司应聘担任司机,月工资3000,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这就是劳动关系;劳务合同一般是短期的、临时的,比如张三雇佣李四来地里除草三天,一天报酬200,二者形成的就是劳务关系,这时让张三给李四签劳动合同,交工伤保险,是不现实的,能签个劳务合同就不错了,更多的是口头约定。

2.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由国家的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用工单位违规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伤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大数至少得100万);存在劳务关系的,因工伤亡的由雇主负责赔偿,这时一般要厘清责任占比,用工方责任大的(比如工作条件恶劣、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等),赔偿就要大,劳动者本身责任大的(比如违规操作、本身患有严重疾病等),拿到的赔偿就要少。

3. 在延迟退休热点的节骨眼上,人社局的那个回复简直就是沙雕,不知道是不是被断章取义了。因为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被雇佣者都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伤亡,都是一种工伤,但因为业务场景不一样,相关的权利义务和待遇也不一样。

4.工伤保险一般和社保是绑定,目前延迟退休还没有落地,法律规定仍然是60岁退休,正规点的单位,职工退休后单位想继续聘用的,要么向政府申请延迟退休(听说非常难),可以继续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要么原单位返聘,签劳务协议,协议中一般都会提前对工伤赔偿进行约束。文章中不幸去世的那位劳动者,考虑到他年龄已经60岁了,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资本家的逐利性,估计他大概率签的是劳务协议,走工伤基金赔付的难度会非常大。

中国的人口基数大,老年人就业困难的很多,国家是鼓励企业雇佣老年人的,处理这种工伤纠纷一定要合法合规合理,一不小心,可能会导致老年人群体在就业市场上受到更严重的歧视。

多说一句,国家现在推行延迟退休,真的要花大力气去解决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障配套问题,因为除了体制内和企业管理层,大多数劳动者,其劳动单位不可能让其干到65岁再退休的,要么55岁前裁掉,要么逼你提前买断工龄,届时会有更多类似文章中这样身体不好的老人被迫出来工作,以熬到领取退休金,类似的纠纷会更多。

最后再说一遍,不管什么语境下,说出60岁以上不属于劳动者范畴这种话来,表达能力和公关能力真的很拉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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