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理上来说,签订合同后双方的权责一致,你要提前还贷,银行是不是也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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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出一笔房贷,也要消耗不少人力物力资源的,要是三几个月就还贷,银行肯定就亏了,亏本生意谁愿意干呀!

而且,签订了长期贷款,三几个月就还贷结束,这个是不是明显的诚信问题呀,拿银行的钱和人力物力,做你自己的资金周转?付出点补偿,也是应该的吧?!

对于已经归还比较长时间的贷款,的确应该可以以较少(没有)的代价提前结束,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作为能力强的一方,可以承受一些损失的。

对于提前还贷(个人一方提出的终止合同),提前一个月告知,我觉得也是很合理的。反过来说,是不是银行要提前终止按揭合同,是不是也可以让你第二天就归还所有的贷款?!

双方的合同,从道理上来说,双方的责权利是一致的,你要马上终止合同,归还贷款的权利,是不是银行也是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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