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2月9日,微信公众号“桐乡发布”发文《关于进一步开展“全民戴口罩”行动的通告》,其中写道:广大市民群众、外来人员应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把佩戴口罩当成一种义务,当作日常生活标配,切实做到“应戴尽戴”“凡进必戴”“规范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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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嘉兴经开区在全区进一步开展“全民戴口罩”行动,规定:凡在嘉兴经开区工作、生活、学习、出差、旅行的所有人员,全部纳入“全民戴口罩”行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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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早在11月10日,湖南常德高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就发布《关于在常德高新区开展“全民戴口罩”文明行动的通告》,要求:凡在常德高新区域内工作、生活、学习、出差、旅行的所有人员,全部纳入“全民戴口罩”文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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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必须养成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在新冠疫情爆发前,我就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出门自觉戴口罩。你还别说,自从戴了口罩后,原来三不五时的感冒,次数大大减少了!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后,我竭力呼吁政府把公民戴口罩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确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是违法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从2020年呼吁到2022年,整整喊了三年,现在终于想到戴口罩这个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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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口罩,是最方便也是代价最低的抗疫手段,每个公民自觉佩戴口罩是应尽的义务!如果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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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作出全民佩戴口罩的决定,你拒不执行,就要承担行政责任,这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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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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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戴口罩,光进行道德呼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上升到法律高度,重要的话说三遍:

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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