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男生遭15同学围殴刺伤3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事?
稍微了解了一下,这期案件起因还要从2019年说起。
2019年5月17日,湖南湘西州吉首二中男厕所内,还未满15周岁的学生蒋某,被同年级的15名学生包围。对方一人上前,将蒋某摔倒在地,随后十余人一拥而上,对他拳打脚踢。混乱中,蒋某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同学。
最终,十余人中有两人为重伤二级,另一人为轻微伤。
2020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蒋某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判决书中提到,这是一起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蒋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但就在一审判决无罪后的第10天,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主要理由是:
一、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小蒋并非孤立无助,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向家长反映;
二、蒋华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此后的2020年12月25日,该案二审在湖南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而就在昨天,湘西州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湘西州中院准许撤回抗诉,这意味着一审认定其系正当防卫的判决正式生效。
11月9日,湘西州中院下发的刑事裁定书,准许湘西州检察院撤回抗诉。
很多网友在看到裁定书之后,都对检察院的抗诉申请理由感到不满。
比如有人觉得检察院在案发时,认为小蒋并非孤立无助的理由特别可笑,当时小蒋正在被十余人围殴,试问在这种情况下要如何寻求老师帮助呢?
还有人认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很有可能是因为觉得脸上挂不住。(这个实在是太过分了)
还有人认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典型的混淆视听,并想以此否定小蒋行为是正当防卫。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