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条

  菲律宾司法部发言人表示,由于发生中国公民针对其他中国公民的谋杀、绑架等犯罪,菲律宾决定采取打击行动。当局会关闭牌照过期或涉及未缴纳政府费用等违规行为的离岸博彩公司,并从下月起遣返这些公司的中国员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表声明表示支持,又强调中方坚决反对,并采取严厉措施打击赌博。而据路透社报道,在高峰时期,菲律宾离岸博彩公司雇用逾三十万名中国员工。

  这个事态,与中国澳门特区有一定程度的关连。当然,近日菲律宾频仍发生的在中国公民之间的谋杀、绑架事件,可能与澳门无关,但诱发涉嫌犯罪的平台母体——离岸博彩公司,尤其是架设博彩网站,却部分地与澳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目前澳门特区初级法院正在开庭审理的周焯华涉嫌清洗黑钱及不法经营赌博案,周焯华为了撇罪,就利用经营博彩网站在澳门是属于犯罪行为,但在菲律宾却是属于合法经营的法律冲突,主动声称其所经营的博彩网站,是在菲律宾架设。但这正不打自招,因为其涉嫌的犯罪所得,是汇总于澳门的集团总公司,当然也就触犯了澳门的相关法律。

  而且,也是佐证了其已经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因为其招赌对象,是中国内地的居民。在几乎是与太阳城集团成立的同时,二零零五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以赌博罪处罚。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了架设博彩网站。而周焯华集团十多年来招揽内地居民参与博彩网站赌博的人数,已经是「十人以上」的数以万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三百零三条增订了第三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前款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跨境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及处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境外架设的博彩网站,即使是没有组织内地居民出境、出国参加赌博,但由于其招赌对象是中国公民,因而构成了组织中国公民出境、出国参加赌博活动的事实。

  而周焯华在菲律宾架设博彩网站实施对中国内地居民招赌的事实,是由在澳门的太阳城集团总部策划及遥控经营的,而其经营所得也汇总于澳门,因而同时也触犯了澳门有关禁止开设赌博网站的规定,属于「双重归罪」。

  实际上,据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一书指出,刑法增订「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原因之一,是近年来周边国家和地区赌场和赌博集团利用其实体赌场和网络赌博平台对我国公民进行招赌、吸赌情况严重,包括有的互联网领域黑灰产业助推传统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向互联网迁移,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在第三百零三条增订「组织公民出境/出国博彩罪」条文之时,许多人都以为,不是针对澳门,而是中国的周边国家和地区。

  而近日翻阅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一书,却发现载有如下的表述,纠正了相关条文差点成为「专门」针对澳门的法律条文。该书指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为有利于依法严惩出境豪赌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中国公民出境参赌问题,切实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稳定,有必要将组织、招揽中国公民出境参赌数额巨大情形规定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增加规定:「境外开设赌场人员、赌场管理人员或者受其指派的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参与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建议慎重考虑草案规定对有关地区博彩业可能带来的冲击,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删去「境外开设赌场人员、赌场管理人员或者受其指派的人员」的规定,对犯罪主体不作限制,包括国内外人员只要组织出境参与巨额赌博的行为构成犯罪,从而减少针对性;二是将「境外」修改为「国(境)外」,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有关国家和地区;三是将「组织、招揽」修改为「组织」,主要是考虑到招揽的范围不清楚,与正常出国(境)旅游的组团活动难以区分。

  该书又指出,要注意与正常出国(境)旅游的组团活动的区别,如旅行社或者个人组织人员赴境外旅游,如果只是作为旅游项目招揽人员去赌场进行娱乐性赌博,不能视为组织参与国(境)外巨额赌博的犯罪;如果招揽人员去赌场赌博的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或者旅游的主要目的就是去赌场赌博的等,则应当视为组织参与国(境)外巨额赌博的犯罪。

  这就揭示了三个事实。一是「组织公民出境/出国博彩罪」,是将澳门包括在内的。因此,澳门今后要继续争取及维持内地有关方面签发旅游团签注及办理电子签注,就必须注意避免触犯「组织公民出境/出国博彩罪」,禁止博彩业经营者尤其是贵宾厅经营者,及其所属的「迭码仔」等,透过各种手段,组织内地居民来澳门参赌。

  二是再次证实,澳门博彩业是合法的,是受到保护的。无论是旅行社组织的游客,还是个人游游客,进入澳门的赌场进行娱乐性的赌博活动,并不构成违反内地的法律。因而中场以至「高端中场」的经营,是可以完全放心的。

  三是也透露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曾经有内地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慎重考虑草案规定对有关地区博彩业可能带来的冲击。很明显,其中所指的「有关地区博彩业」,就是澳门特区的博彩业。因而估计提出建议者,可能包括了国务院港澳办和澳门中联办。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接纳了这个建议,增加了「出国」一词,冲淡了「出境」,那就避免了「专门针对澳门」的错觉。 

  其实,从辩证的观点看,第三百零三条反而有利于澳门。因为在禁止组织内地居民出国参赌后,那些怀有「小注可怡情」乐趣的游客,就只能是来澳门合法参赌了。这对澳门来说,就将产生「聚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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