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是精准用词特府政治敏感度较高

  在前日举行的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开谘询会运输工务界别专场上,有与会的律师希望完善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有关「窃取国家机密」条文的表述。保安司长黄少泽回应表示,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谘询文本建议将现行国安法的「国家机密」表述,一律改为「国家秘密」,并将该罪名修订为「侵犯国家秘密」,有关表述方式与国家及「港区国安法」字眼统一。至于业界关心的在工作时接触到的文件,会否涉及国家秘密?黄少泽表示,国家秘密一定与国家安全有关,现行国安法第五条中也有「国家机密」的定义,这个定义是由传统安全进行定义,有关定义也因应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改变。今年特区政府有「保密法」的立法计划,行政法务范畴会将有关法案提交行政会及立法会审议。「保密法」将规定何谓国家秘密,认为业界毋须担心。此外,现时国安法的第五条都有相关规定,条文指「如有需要,司法机关可向行政长官或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相关文件、资讯或物件是否已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证明文件。」

他称,要证明有关文件是否国家秘密,可通过两个途径求证,一是定义,二是通过中央获得相关证明。「澳门司法机关、执法部门说是国家秘密,中央说不是,就不是国家秘密。黄少泽强调,关于国家秘密的定义清晰,毋须担心。但属于职业秘密仍要保密。

  黄少泽的回答,当然是为了与中央制定的《香港国安法》中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以至是中央制定的保守国家秘密的的专门法律相对应。实际上,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决定》,就明确规定法律规范必须保守的主体是「国家秘密」,而不是「国家机密」。

  这是因为,国家秘密依照其严重程度分为「绝密」、「机密」及「秘密」三个密级,其重要性逐级下降;但反过来,其包涵性却是逐级扩大。如果只是强调保守「国家机密」,就会让人产生误解,认为只是需要保守国家「机密」及「绝密」这两个较高密级的国家秘密,对于「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就无须保守。因此,以「国家秘密」的表述,将「绝密」、「机密」及「秘密」三个密级的国家秘密都涵盖进去,就较为精准。

  对此,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解读》一书就有阐述:在我国,国家秘密一词最早出现在一九八二年宪法中,此前,一直把「国家秘密」称为「国家机密」。早在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经毛泽东主席批准,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新中国第一部法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国家机密」的概念就沿用下来。在这里使用的「机密」实际上是泛指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秘密等级的国家秘密。「机密」这种表述往往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如一九七九年《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有的人认为只有泄露「重要机密级」以上才构成犯罪,而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则不构成犯罪,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统一使用「国家秘密」的概念,才是比较科学的表述。我国现行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的法律定义,采用用概括式的表述方式。

  而在「一国两制」的范畴上,全国人大授权常委会制订的《港区国安法》,率先将这个科学精准的表述规范引进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法律。澳门特区仍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中央授权澳门特区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因而无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澳门特区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在内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但也得跟随国家的立法规范。既然保守国家秘密是国家级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全国一盘棋」,也需与国家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制相吻合对应。这也是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的其中一项具体表现。由此看来,澳门特区政府及其保安政务范畴,趁着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机会,将该法律中的「国家机密」表述,修订为「国家秘密」,就凸显了其政治敏感度很强,相关专业知识程度也很高,因而是属于「讲政治」的群体。

  当前,保守国家秘密的形势极为严峻,保守国家秘密的任务也极为沉重。境外敌对势力通过利益诱惑、威逼胁迫、技术窃取等手段,全方位地剌探、收买、窃取我国国家秘密,窃密领域之广、窃密手段之多、窃密危害之大,构成了我国保密工作的巨大外患。一是窃密目标明确。主要目标是我国党政军领导机关、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和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策反的重点目标是我国中、高级领导干部和核心涉密人员,窃密的直接目标是我国重要和核心秘密。二是窃密组织严密。境外情报机构针对我国建立情报协作体,实施情报合围战赂,进行情报协作互通,达到对我国集中窃密幷提高窃密效率的目的。三是窃密主体多元。不仅有专业特工人员,还有大量受情报机构指使,以商贸企业或基金会、民间研究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名义为掩护的窃密者。窃密触角广泛延伸。四是窃密领域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领域,还触及到社会情况、人种基因、

  自然资源、环境问题、文化信息等非传统领域。与我国海外经济利益拓展相关的国家秘密也在其窃取范围。五是窃密方式多样。不仅使用派遣间谍、策反等传统方式,还在我国周边布置了陆海空立体式的监视窃密网络,幷广泛采用高技术窃听窃照器材、窃密手段,呈现出向高效益、多功能、超微型、易操作、善隐蔽方向发展。

  澳门特区由于实行「一国两制」,而且与外部世界联系紧密,因而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及任务更为繁重。为了更好地履行特区保守国家秘密的神圣责任,除了是在《维护国家安全法》中规范保守国家秘密的条文内容之外,其实更适宜对应于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及传统和非传统国家安全元素,将原来散布于各种法规及行政规范的保密规定统筹起来,并提高其法律位阶,结合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另行为澳门特区保守国家秘密、特区政务秘密、商业秘密、科技秘密等,制定一部专门的保守秘密法。而从黄少泽司长的阐述中,可知今年特区政府有「保密法」的立法计划,行政法务范畴会将有关法案提交行政会及立法会审议。这是很要必要的,也是很及时的。社会各界应当积极配合好该项立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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