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湘雅刘某事件,恰恰非常容易

今天在风闻论坛看了一篇文章,题目叫《想杜绝湘雅刘某某问题,没有那么容易》。

这个文章主旨,其实说的是,湘雅刘某某胡作非为的事件,是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的。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多点布局医疗资源,不要把医疗资源都放在头部医院和医学院。

哈哈,我想说这个建议挺好的,可惜和湘雅刘某某的事件,毫无关系。

刘某某的事情,我单纯从网上介绍的情节判断的,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真要是像网上说的什么没找到病变部位,给正常肠子切下来骗家属,这可是涉嫌故意伤害了。

这才是症结。中国医疗行为,缺乏立法上的严格性和严谨性。

现在很多医疗行为,在司法领域,都是放在民事角度去判决的。最多的就是赔钱。也就是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然后确定责任,确定相应赔偿。

什么叫医疗事故?最基本的应该是没有主观故意,只是客观上,如能力差,如态度疏忽,不遵守医疗程序,造成的医疗损害。这才属于医疗事故。

但是如果有主观故意呢?那就不能放在医疗事故里了。那就是刑事责任啦。

中国立法领域,对把医疗行为中产生的伤害,列入刑事责任,是十分敏感和抵触的。

为什么呢?,因为中国的传统文化里,把医生的社会地位,拔得太高太高了。古代医生和教师,都是和贵族大官一样的上流社会。属于刑不上大夫的领域的。所谓不为良相,便为良医。医生是可以和丞相同等社会价值的。

恰恰因为把医生的社会价值拔的太高了,所以既不愿意用刑事责任规范医生行为,又给医生增加了过度的道德责任义务。

前者(不愿意用刑事责任规范医生)让病人倒霉,后者(给医生增加圣人一样的道德义务)让医生倒霉。

所以说,湘雅刘某某的事情,想杜绝很简单。存在主观故意的医疗伤害,必须立法,必须入刑。依法判刑,就好啦。

医疗事故归医疗事故,主观故意的医疗伤害,立法,走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很简单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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