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2022年7月25日,宁夏公安厅、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人最高可获奖励5万元,该《办法》自7月25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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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网站截图

《办法》共6章19条,重点围绕清理邪教反宣品、打击邪教网上网下反宣活动、组织非法聚会等典型工作,采取详细列举举报内容的方式,引导群众有针对性地举报。根据邪教违法活动的现实危害情况和举报人贡献大小,针对不同的举报行为,分别予以200元至5万元的资金奖励。为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给予奖励的同时,再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同时符合以上多项奖励情形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多人共同举报则平均分配或按贡献大小、时间顺序分配奖金。

《办法》还规定,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漏泄举报人身份信息,并对泄漏举报人身份的行为依法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举报资金的,相关部门也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或者到公安机关或当面向民警举报,还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反邪教斗争,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制造的各类危害和安全隐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 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 通过信件邮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 到公安机关或当面向民警举报;

(四) 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第二章  奖励情形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情形和标准:

(一)发现并及时举报带有明显邪教特征的图片、传单、报纸、书籍、期刊、录音带、光盘、旗帜、徽章、服饰、纪念品等物品,奖励50元至200元;发现并及时举报QQ、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宣传邪教内容的,奖励200元至300元;发现并及时举报张贴、悬挂、喷涂、书写的邪教横幅、条幅、标语等情况,奖励300元至500元;发现并及时举报人为诋毁和破坏公共反邪教宣传设施等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

(二)提供线索发现制作、张贴、悬挂、散发或携带“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反宣品的可疑人员,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三)提供线索发现“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人员在公共场所以播放音视频、呼喊口号、授课、演讲、书写、喷涂、张贴及悬挂横幅、条幅、标语,或者以抛洒、发放、展示物品等方式宣扬邪教非法活动的,奖励2000元至5000元。

(四)提供线索发现“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反宣品制作窝点等,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五)提供线索发现在互联网(微博、微信)、通信网络(短信、彩信)、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上进行反宣活动的“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可疑人员,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六)提供线索发现“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组织企图聚众围攻和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插播广播、电视,组织非法聚会、签名、按手印等可疑情况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反宣品案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10000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反宣品制作窝点案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20000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邪教团伙案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50000元。

(八)为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给予奖励的同时,再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其它情形:

(一)同时具备第五条所列情形两项以上奖励情形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二)多人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奖金;

(三)多人分别举报的,根据提供线索价值和举报时间顺序分配奖金。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七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后,指令辖区派出所或就近警力出警的同时,将接报的情报线索、举报人联系方式及现场处置情况等登记造册,移交同级承担防范处理邪教的公安职能部门。

第八条  提供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被采用的,承担防范处理邪教的公安职能部门通知线索提供者本人填写奖励审报表,及时对举报人、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核实认定,并及时兑现奖励。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九条  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公安机关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由各市、县(区)公安局自行制定。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开展群众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宣传工作,调动群众参与同邪教组织斗争的积极性,使举报奖励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举报邪教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的行为将依法加大追究问责力度。

第十四条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不适用于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专职反邪教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原自治区政府防范办、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群众举报邪教线索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宁防范办[2017]33号)文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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