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进行了特别明确的规定

【本文由“观察者网用户_360232”推荐,来自《《谭谈交通》的版权纠纷,现在对谭乔本人最好的办法,就是去沟通与协商,达成和解》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补充一下,首先一个完整的影视作品分为很多方面,而新的《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进行了特别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游戏类直播”游戏玩家的操作行为,只要产生了独创性的效果就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因为游戏画面属于视听作品。基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来源,游戏玩家可能会在内容生成和画面拍摄两个方面做出独创性贡献。

从内容生成来看,在非竞技类游戏中,玩家的操作更有可能生成具有独创性的新内容。从画面拍摄来看,只要玩家拍摄自制剧本,就能被认为操作行为对画面的拍摄做出独创性贡献。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视为进行了“创作”。

否则,只要你把作品放到“平台”(谭sir此案中是成都电视台),那么版权就天然归属平台,而这显然是不利于创作的。

所以,在新的《著作权法》里,对版权的所属要求就要看相关作品的“独创性”。

甚至为此,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与第五十条,还明确了“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的判断标准。

因此,由于《谭谈交通》的创作思路是基于“谭sir在执法时的有趣时刻”这个概念出品的。

所以,如果播出内容没有剧本(当然也不可能有剧本)都是谭sir的即兴发挥,那么其构思与创意的来源就都属于谭sir,即“独特性”属于谭sir,那么说破天,双方也只是合作关系。

除非成都电视台能够出具证据,证明这个栏目里的人全都是隶属于成都电视台的演员,那么它们才能获得这个栏目的全部版权。

但如果成都电视台真这样干了,那么成都电视台就有干扰交警执法的嫌疑,那么他们吃的官司就更大了。

所以这个案件,如果真闹到法庭上,谭sir就可以依仗新的《著作权法》对这个版权公司进行反杀,并对成都电视台对其版权的伤害进行反诉,对其中的利益输送主张调查。

所以,介于这个案件的影响面之大,还真有可能成为“新法第一案”。

毕竟现在私人与公司合作出品的作品越来越多,如果判谭sir输,那么咱们中国也就不用发展影视创作了。

谭sir要打此案,思路大体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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