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的版权纠纷,现在对谭乔本人最好的办法,就是去沟通与协商,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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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有人问我《谭谈交通》被起诉的事儿怎么看,说对方(游术)是版权流氓,我倒觉得不是。

1、现在对方现在起诉的是各个平台,还没有牵扯到谭sir,所以各粉丝还不必这么着急,等弄清楚情况再说。

2、根据节目内容,这个节目其实是通过采访谭sir进行普法的一个新闻节目,所以版权肯定是属于成都电视台。所以得搞清对方是进行版权买断,还是代理维权。

3、由于是新闻类节目,所以除了成都电视台与成都交管局,成都交管局与谭sir都签了肖像专属合同,要不然谭sir在这里是没有肖像权的。

4、如果以上不成立,硬要认定谭sir有肖像权甚至版权,那么谭sir的身份就只能被认定是演员,而演员是没有执法权的。也就是说,在节目里被谭sir处罚的人,都可以对谭sir进行起诉。这个问题甚至比版权问题还大。

因此,现在最好的方法是由谭sir直接和成都电视台与成都交管局进行沟通与协商,看看这中间的版权情况到底是什么。然后与对方进行协商,看其目的到底是什么。如果对方无恶意,那么也可以提出以合作的形式达成和解。

如果对方有恶意,那么可以针对对方不同诉求进行抗辩。

毕竟大家(包括我老吴)也是因为谭sir喜欢《谭谈交通》,而非《红绿灯》栏目才喜欢谭sir的。到时只要对方不怕把事儿闹大,咱们就好好给他们上一课。

毕竟,光我都在B站上看了好几年的“谭谈”,你现在一个这么小的公司在这个时间点来闹事,其必然存在不合法的地方(具体的猜都猜得到)。

到时一句话:依据法律,立马教会他们如何做人。

热门评论 1

  • 吴翔 西安交大中日诗歌研究所 作者
    补充一下,首先一个完整的影视作品分为很多方面,而新的《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进行了特别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游戏类直播”游戏玩家的操作行为,只要产生了独创性的效果就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因为游戏画面属于视听作品。基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来源,游戏玩家可能会在内容生成和画面拍摄两个方面做出独创性贡献。
    从内容生成来看,在非竞技类游戏中,玩家的操作更有可能生成具有独创性的新内容。从画面拍摄来看,只要玩家拍摄自制剧本,就能被认为操作行为对画面的拍摄做出独创性贡献。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视为进行了“创作”。
    否则,只要你把作品放到“平台”(谭sir此案中是成都电视台),那么版权就天然归属平台,而这显然是不利于创作的。
    所以,在新的《著作权法》里,对版权的所属要求就要看相关作品的“独创性”。
    甚至为此,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与第五十条,还明确了“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的判断标准。
    因此,由于《谭谈交通》的创作思路是基于“谭sir在执法时的有趣时刻”这个概念出品的。
    所以,如果播出内容没有剧本(当然也不可能有剧本)都是谭sir的即兴发挥,那么其构思与创意的来源就都属于谭sir,即“独特性”属于谭sir,那么说破天,双方也只是合作关系。
    除非成都电视台能够出具证据,证明这个栏目里的人全都是隶属于成都电视台的演员,那么它们才能获得这个栏目的全部版权。
    但如果成都电视台真这样干了,那么成都电视台就有干扰交警执法的嫌疑,那么他们吃的官司就更大了。
    所以这个案件,如果真闹到法庭上,谭sir就可以依仗新的《著作权法》对这个版权公司进行反杀,并对成都电视台对其版权的伤害进行反诉,对其中的利益输送主张调查。
    所以,介于这个案件的影响面之大,还真有可能成为“新法第一案”。
    毕竟现在私人与公司合作出品的作品越来越多,如果判谭sir输,那么咱们中国也就不用发展影视创作了。
    谭sir要打此案,思路大体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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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ema
    发个牢骚,李子柒到现在还没更新,谭谈交通又遇版权问题,为什么精品输出总是受阻
    正经做事的人哪有时间仔细研究法律,反而流氓有的是时间。就像现在黑社会骚扰你,分寸拿捏得绝对好,报警都没用
  • 错,就是打官司,让法律帮助作者说话了。而不是去求企业求资本,求了只会把自己秘所有权利都失去
  • 全部楼层
    吴翔 作者
    现在的主要问题其实是网络虚拟账号产权问题。
    因为平台账号主体有两个,第一个是提供账号的平台公司,第二个才是账号的申请者和使用者。
    依据现在的判例进行的司法解释,网络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平台公司。
    因此,平台公司享有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其中处分权由平台公司完全享有。
    虚拟账号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则部分让渡于账号申请者。
    然后,虚拟账号的收益权则二者都能享有。
    因此,不难看出现在这个环境的司法套路就是,某公司一通知平台“**作品侵权”,平台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就立刻对相关作品进行下架。而万一投诉错误,平台与投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结果无数创作者的作品就如谭sir一样钱,被轻易下架。
    所以,谭sir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希望他能代表账号使用者与申请者表达,虽然(我们)不享有虚拟账号的所有权,但平台公司网络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在行使时需要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申请者在行使虚拟账号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时,平台公司也不得随意干涉。在处分权行使时,平台公司也不能随意封号或者收回申请者的虚拟账号。
    否则对于以后就只能不进行创作,或者购买虚拟产品,否则平台随便拿个理由,就能让用户倾家荡产,真比强盗还狠。

    当然。这种共享支配类型的东西,目前收平台掌控,但对方就用司法套路故意碰瓷。至于平台是真怕还是有其他目的不好说我也看不懂,不敢看懂。
  • 全部楼层
    吴翔 作者
    现在的主要问题其实是网络虚拟账号产权问题。
    因为平台账号主体有两个,第一个是提供账号的平台公司,第二个才是账号的申请者和使用者。
    依据现在的判例进行的司法解释,网络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平台公司。
    因此,平台公司享有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其中处分权由平台公司完全享有。
    虚拟账号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则部分让渡于账号申请者。
    然后,虚拟账号的收益权则二者都能享有。
    因此,不难看出现在这个环境的司法套路就是,某公司一通知平台“**作品侵权”,平台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就立刻对相关作品进行下架。而万一投诉错误,平台与投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结果无数创作者的作品就如谭sir一样钱,被轻易下架。
    所以,谭sir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希望他能代表账号使用者与申请者表达,虽然(我们)不享有虚拟账号的所有权,但平台公司网络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在行使时需要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申请者在行使虚拟账号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时,平台公司也不得随意干涉。在处分权行使时,平台公司也不能随意封号或者收回申请者的虚拟账号。
    否则对于以后就只能不进行创作,或者购买虚拟产品,否则平台随便拿个理由,就能让用户倾家荡产,真比强盗还狠。

    这个就像QQ说这是我的,在我上面所有聊天记录游戏产生都算我的。还有个情况就是特斯拉也说只要开我的车产生的所有数据都算我的。可以这么理解嘛。目前就是这样的情况前者国家没有界定,后者国家否定。大概是因为实物上面产生的东西国家也不希望一个外资背景的这样搞,不过QQ的事情上就很暧昧了。
  • 吴翔 西安交大中日诗歌研究所 作者
    肥龙之怒
    这么说吧,对方就是法律流氓版权流氓。著名案例。B战那次里面全面被下架的小主播大主播不计其数对吧。
    现在的主要问题其实是网络虚拟账号产权问题。
    因为平台账号主体有两个,第一个是提供账号的平台公司,第二个才是账号的申请者和使用者。
    依据现在的判例进行的司法解释,网络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平台公司。
    因此,平台公司享有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其中处分权由平台公司完全享有。
    虚拟账号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则部分让渡于账号申请者。
    然后,虚拟账号的收益权则二者都能享有。
    因此,不难看出现在这个环境的司法套路就是,某公司一通知平台“**作品侵权”,平台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就立刻对相关作品进行下架。而万一投诉错误,平台与投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结果无数创作者的作品就如谭sir一样钱,被轻易下架。
    所以,谭sir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希望他能代表账号使用者与申请者表达,虽然(我们)不享有虚拟账号的所有权,但平台公司网络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在行使时需要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申请者在行使虚拟账号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时,平台公司也不得随意干涉。在处分权行使时,平台公司也不能随意封号或者收回申请者的虚拟账号。
    否则对于以后就只能不进行创作,或者购买虚拟产品,否则平台随便拿个理由,就能让用户倾家荡产,真比强盗还狠。

  • 吴翔 西安交大中日诗歌研究所 作者
    太阳起岸线
    我是这样理解的:
    这谭警官似乎不是电视台工作人员吧!?应该也不会在电视台领主要工资吧!?因为他的警服、警衔就已经说明了问题;
    电视台能抛开谭警官与交通警察管理局,转移版权,本身就是违法转移,凭什么让谭警官背锅!
    电视台是花了钱把节目合作方的版权买下了独自拥有,还是怎么的了~!?
    是的,现在这就是滥用“版权保护”,对比一下秦王破阵曲在浙江卫视被乱用。原作者投诉都不下架​。难道不说明问题吗?所以,这个案子必须支持谭sir打下去,要不就成了诉棍的天下了。
  • 这么说吧,对方就是法律流氓版权流氓。著名案例。B战那次里面全面被下架的小主播大主播不计其数对吧。
  • 如果该节目是新闻节目,就是公益性质作为当事人,就可以享受该节目的权益,可以转发有自己形象的新闻节目吧;
    如果该节目不是,那就是至少是合作公益性节目,那至少有两方是投资方,至少警察一方出了人力——主持人谭警官,出了节目素材和资料、还法律知识的普法、编辑等工作吧!
  • 我是这样理解的:
    这谭警官似乎不是电视台工作人员吧!?应该也不会在电视台领主要工资吧!?因为他的警服、警衔就已经说明了问题;
    电视台能抛开谭警官与交通警察管理局,转移版权,本身就是违法转移,凭什么让谭警官背锅!
    电视台是花了钱把节目合作方的版权买下了独自拥有,还是怎么的了~!?
  • 吴翔 西安交大中日诗歌研究所 作者
    yema
    发个牢骚,李子柒到现在还没更新,谭谈交通又遇版权问题,为什么精品输出总是受阻
    对于谭sir,那是因为很多人专门就是吃“版权饭”的。对于李子柒,那是因为她签的合同就不利于她个人(甚至在2020年年初的时候,我和武汉大学新闻系的朋友还准备为此采访与调研她。结果因为疫情给耽误了,后来就出了她与公司的股权之争)。
  • 发个牢骚,李子柒到现在还没更新,谭谈交通又遇版权问题,为什么精品输出总是受阻
  • 吴翔 西安交大中日诗歌研究所 作者
    首席非人民币观察员
    其实有问题的是电视台,这种节目卖版权,有没有分给谭sir与成都交管局,如果没分,本身存在版权争议的情况下,该公司起诉也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老的《著作权法》这块规定的并不好,属于要是是成都电视台出品的,版权就属于成都电视台。因此新的《著作权法》就把“独特性”专门提了出来。要不然视频一旦发在某平台,那么某平台就天然具有其版权,那么大家就不要搞网络创作了。所以,只要谭sir与二仙桥大爷说的话不是电视台的演员,念的也不是电视台给写的本子,那么电视台就只是作品发布方。(这也是李子柒没法告的原因,因为她就是个演员)。因此,现在就看谭sir与他的团队想不想打这场官司了。要是我,我就告它个天荒地老。毕竟《著作权法》(新)保护的是“独创性”。所以,我才说“对方敢告,立马教版权公司与电视台如何做人”。
  • 吴翔 西安交大中日诗歌研究所 作者
    补充一下,首先一个完整的影视作品分为很多方面,而新的《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进行了特别明确的规定。
    比如对“游戏类直播”游戏玩家的操作行为,只要产生了独创性的效果就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因为游戏画面属于视听作品。基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来源,游戏玩家可能会在内容生成和画面拍摄两个方面做出独创性贡献。
    从内容生成来看,在非竞技类游戏中,玩家的操作更有可能生成具有独创性的新内容。从画面拍摄来看,只要玩家拍摄自制剧本,就能被认为操作行为对画面的拍摄做出独创性贡献。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视为进行了“创作”。
    否则,只要你把作品放到“平台”(谭sir此案中是成都电视台),那么版权就天然归属平台,而这显然是不利于创作的。
    所以,在新的《著作权法》里,对版权的所属要求就要看相关作品的“独创性”。
    甚至为此,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与第五十条,还明确了“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的判断标准。
    因此,由于《谭谈交通》的创作思路是基于“谭sir在执法时的有趣时刻”这个概念出品的。
    所以,如果播出内容没有剧本(当然也不可能有剧本)都是谭sir的即兴发挥,那么其构思与创意的来源就都属于谭sir,即“独特性”属于谭sir,那么说破天,双方也只是合作关系。
    除非成都电视台能够出具证据,证明这个栏目里的人全都是隶属于成都电视台的演员,那么它们才能获得这个栏目的全部版权。
    但如果成都电视台真这样干了,那么成都电视台就有干扰交警执法的嫌疑,那么他们吃的官司就更大了。
    所以这个案件,如果真闹到法庭上,谭sir就可以依仗新的《著作权法》对这个版权公司进行反杀,并对成都电视台对其版权的伤害进行反诉,对其中的利益输送主张调查。
    所以,介于这个案件的影响面之大,还真有可能成为“新法第一案”。
    毕竟现在私人与公司合作出品的作品越来越多,如果判谭sir输,那么咱们中国也就不用发展影视创作了。
    谭sir要打此案,思路大体就是这样。
  • 其实有问题的是电视台,这种节目卖版权,有没有分给谭sir与成都交管局,如果没分,本身存在版权争议的情况下,该公司起诉也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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