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的版权纠纷,现在对谭乔本人最好的办法,就是去沟通与协商,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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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有人问我《谭谈交通》被起诉的事儿怎么看,说对方(游术)是版权流氓,我倒觉得不是。
1、现在对方现在起诉的是各个平台,还没有牵扯到谭sir,所以各粉丝还不必这么着急,等弄清楚情况再说。
2、根据节目内容,这个节目其实是通过采访谭sir进行普法的一个新闻节目,所以版权肯定是属于成都电视台。所以得搞清对方是进行版权买断,还是代理维权。
3、由于是新闻类节目,所以除了成都电视台与成都交管局,成都交管局与谭sir都签了肖像专属合同,要不然谭sir在这里是没有肖像权的。
4、如果以上不成立,硬要认定谭sir有肖像权甚至版权,那么谭sir的身份就只能被认定是演员,而演员是没有执法权的。也就是说,在节目里被谭sir处罚的人,都可以对谭sir进行起诉。这个问题甚至比版权问题还大。
因此,现在最好的方法是由谭sir直接和成都电视台与成都交管局进行沟通与协商,看看这中间的版权情况到底是什么。然后与对方进行协商,看其目的到底是什么。如果对方无恶意,那么也可以提出以合作的形式达成和解。
如果对方有恶意,那么可以针对对方不同诉求进行抗辩。
毕竟大家(包括我老吴)也是因为谭sir喜欢《谭谈交通》,而非《红绿灯》栏目才喜欢谭sir的。到时只要对方不怕把事儿闹大,咱们就好好给他们上一课。
毕竟,光我都在B站上看了好几年的“谭谈”,你现在一个这么小的公司在这个时间点来闹事,其必然存在不合法的地方(具体的猜都猜得到)。
到时一句话:依据法律,立马教会他们如何做人。
比如对“游戏类直播”游戏玩家的操作行为,只要产生了独创性的效果就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因为游戏画面属于视听作品。基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来源,游戏玩家可能会在内容生成和画面拍摄两个方面做出独创性贡献。
从内容生成来看,在非竞技类游戏中,玩家的操作更有可能生成具有独创性的新内容。从画面拍摄来看,只要玩家拍摄自制剧本,就能被认为操作行为对画面的拍摄做出独创性贡献。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视为进行了“创作”。
否则,只要你把作品放到“平台”(谭sir此案中是成都电视台),那么版权就天然归属平台,而这显然是不利于创作的。
所以,在新的《著作权法》里,对版权的所属要求就要看相关作品的“独创性”。
甚至为此,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与第五十条,还明确了“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的判断标准。
因此,由于《谭谈交通》的创作思路是基于“谭sir在执法时的有趣时刻”这个概念出品的。
所以,如果播出内容没有剧本(当然也不可能有剧本)都是谭sir的即兴发挥,那么其构思与创意的来源就都属于谭sir,即“独特性”属于谭sir,那么说破天,双方也只是合作关系。
除非成都电视台能够出具证据,证明这个栏目里的人全都是隶属于成都电视台的演员,那么它们才能获得这个栏目的全部版权。
但如果成都电视台真这样干了,那么成都电视台就有干扰交警执法的嫌疑,那么他们吃的官司就更大了。
所以这个案件,如果真闹到法庭上,谭sir就可以依仗新的《著作权法》对这个版权公司进行反杀,并对成都电视台对其版权的伤害进行反诉,对其中的利益输送主张调查。
所以,介于这个案件的影响面之大,还真有可能成为“新法第一案”。
毕竟现在私人与公司合作出品的作品越来越多,如果判谭sir输,那么咱们中国也就不用发展影视创作了。
谭sir要打此案,思路大体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