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一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下)
六
《齐市法》出现在银雀山汉简之中,已经说明了其对于西汉的特殊意义,但是,在管理思路上,《齐市法》明显继承的是《周礼·司市》中记载的“邑中为市”、“四民聚居”的路子,也就是说,“市”很特殊,“市人”也很特殊。
秦《金布律》和汉《□市律》以及前引案例都明显表明,对于经营者的身份并不在乎,甚至“市列”作为专门的交易场所,可以被“非市籍者”所拥有,那么,西汉“市籍”的特殊管理意义就让人疑惑了,可以说是非常“拧巴”。
那么,“有市籍者”是不是一个专门的税收单元?比如只有“有市籍者”才缴纳市租?
答案也是否定的。
《史记·索隐》解释:
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租。
在《里耶秦简》8-454号简中收录的地方官吏考核项目中,没有“市租”一项,却有“市课”一项:
课上金布副 园栗 县官有买用钱/铸段(锻)
桼(同漆)课 采铁 竹箭
作务 市课 水火所败亡/园课 采金
畤竹 作务徒死亡 赀赎责(债)毋不收课
池课 所不能自给而求输
以上的“考课”项目,正好对应拆解了《史记·平准书》中的记载:
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於天下之经费。
山、川、园、池、市井是来源地,但是作为“收支”记录,性质却完全各异:
租税类:园课、池课、市课,漆课
特产生产类:园栗、畤竹
矿业生产类:采金、采铁
手工生产类:作务、铸段(锻)
特殊成品类(或制或买):竹箭
货币出入类:县官有买用钱(出,政府采购钱)、 赀赎责(债)毋不收课(入,百姓欠官债或赎罪钱)
人物损耗类:作务徒死亡、水火所败亡
秦朝的官方文书里,不称“市租”而称“市课”,其余在《史记·平准书》中列为“租税”的,全部冠名为“课”,也就意味着,要么是“名称”不同,要么就是征收方式根本不同。
“课”的本意《说文》中指为“课,试也。”引申为计量,计数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分成”,如果是定期定额,也就没有计数的必要了。
也就是说,秦的“市课”就是一种“交易分成税”。
另一个证据是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
市衝、術者,没入其卖殹(也)于县官。吏循行弗得,赀一循〈盾〉。县官有卖殹(也),不用此律。有贩殹(也),旬以上必於市,不者令续〈赎〉迁,没入其所贩及贾钱于县官。典、老、伍人见及或告之而弗告,赀二甲。有能捕、告赎迁罪一人,购金一两。卖瓦、土墼、粪者,得贩卖室中、舍中,租如律令。
这条律文明确规定,在交通大道上卖东西,要把货物没收入官。不过,官府卖东西,不在规定之列。
凡是贩卖行为,10日以上必须到市场中交易,否则要赎迁,并没收交易的货、钱。
卖私下烧制的土瓦器和废弃物,可以在家中、客舍中交易,缴“市租”如律令。
严密的交易场所约束辅以“告奸”、“罚没”等手段,形成了严格的“交易末端管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税源的流失,也就让“交易分成税”成为秦国、秦朝商业税的“主流”(还有关津过路费)。
反观西汉,“商业税”征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
见《散见简牍合辑》142至167简:
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者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於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弟,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这里提到了皇帝诏书给予高寿之老年的优待,就包括“列肆贾市毋租”,也就是说,高寿之人免“租”,当然,也有可能是针对高寿“贾人”的免“租”,这就参看另一条记载,《汉书·食货志》中详细记载了“王莽改制”对“贡”的征收方式:
又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县官衣食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
这里面,涉及了大批的行业人群,明确要求必须“自占”也就是向官府申报自己的经营所得,去掉本钱后的纯利,缴纳10%作为“贡”,如果不申报,或是申报不实,要没收所有经营所得,并罚到官府服苦役一年。
这实际上展示了汉代官府对“商业”人群的划分和对他们征税的普遍方式,即“交易分成税”,之所以说“商业”,在于这之中,一部分行业明显属于“良民”阶层,只是将所得物“出卖”罢了,比如“取物山林”和“畜牧者”、“嫔妇桑蚕”,都不可能是“贾人”和“有市籍者”。
不过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汉代史料中看到另一种“租”,见《汉书·何武王嘉师丹传》:
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显怒,欲以吏事中商。武曰:“以吾家租赋繇役不为众先,奉公吏不亦宜乎!”武卒白太守,召商为卒吏,州里闻之皆服焉。
何武的兄弟何显家有“市籍”,“租”常常不交,所以市啬夫才采取措施追缴,也就意味着汉代的“市籍”确实对应着与人身身份相关的“租”的缴纳,并有定时、定额,由市啬夫负责征收。
也就是说,西汉的“市租”要比“秦”多一种了:
一种是不分“有无市籍”,只要有交易行为就要缴纳的“交易分成税”;
另一种是有“市籍”的贾人家庭,无论有无交易行为都要缴纳的“身份定额税”。
上述的史料排比其实为我们揭示了一个制度变化的事实,即秦律与汉律关于“贾市”行为和“市”本身的管理,完全是一脉相承,包括对“自占租”的征收,也是明显的“交易分成税”,完全可以理解为西汉制度继承了秦国的相关制度,但是,西汉的“市籍”管理,绝非直接继承自秦国商鞅变法之后的制度。
这个另外的来源,就是秦朝对“魏户律”和“魏奔命律”为代表的“六国旧制”的引入,正是这两条律文为秦朝带来了“市籍”,但是,这种“市籍”却非常特殊,属于“非常产物”而非“制度产物”。
要说明这个问题,就不得不重提“魏户律”和“魏奔命律”介入秦律的时间,即自秦昭王五十五年至秦始皇三十年之间的35年。
正因为之前的秦律对于上述魏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和群体,没有相应的规定,面对新近出现的社会管理问题,才直接援引别国现成法条,予以约束和解决。
如果“收孥事末利者”制度是秦国的旧制,那么,它所要“收孥”的人群,远比“贾门逆旅”大得多,人都抓起来贬成官奴婢了,新占领地区的“事末利者”也照此办理就是,还有什么必要规定“立户”、“授田”、“禁止入仕”的问题?
从程序上,假设这条秦律真的存在,也应该是由新颁布的秦令叫停旧律执行,颁布新律,而非直接照录、执行魏律。
最大的可能性在于“新问题”的出现催生了“新解决方案”的引进。
七
上述的35年间,正是吕不韦执政到秦始皇统一天下,秦国版图快速扩张的时期,所以,在秦简中出现了一个名词“新地”,伴生的是“新地吏”、“新黔首”的出现,管理的需要,让新兼并天下的秦王朝施行了一系列的“新措施”,包括“新地吏”的任用,“新黔首”的授爵等等。
在“新地”之中,一步步地增加着周的洛阳、赵的邯郸、齐的临淄等区域商业中心,存在大批“城居人口”,也就是“事末利者”。
对于他们的管理,一样成为秦王朝的“新课题”。
关东六国施行“市籍”制度的最重要目的,即在于以“地著”为本的“税收”,其前提就是“商贾”的流动性过大,交易行为往往不会发生在“本土”,那么,通过以人身身份绑定的家庭户籍,国家就可以从这部分“游食”人口身上获得财政收入。
至于在国家控制的“市”中发生的交易分成税,收入国家囊中本就是常态。
但是,秦国自商鞅变法起,就有严格的“什伍告奸”和“户籍控制”,也就意味着在没有官府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具有长途旅行的权利。
所有的“商业物流”都是以“市”为中心的短途交易,自然也就不会有“大宗商品”为交易对象的职业“贾人”群体,那么,“市籍”的存在就成为了“鸡肋”。
所以,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对“商业”的管理,根本不需要搞特殊的人身控制,而是在最广泛的限制人口流动的大框架下,以“县”为单位,构建区域小市场,所有编户民(除了刑徒奴婢,无论男女)都可以成为“市列”的经营者,也就都可以进行市场交易,所以,在《日书》中我们可以看到非常活跃的秦人日常交易图景。
也就是说,除非是如同楚国持有“鄂君启节”这样“特许经营权”的“封君”商队(当然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秦国存在类似的商队),在秦国境内,不可能存在任何“批准之外”的本国长途商业物流,真正能够畅通无阻的,反倒是“不在秦制约束之下”的人群,即“外国商人”,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客未布吏而与贾,貲一甲。何谓布吏?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
这里涉及到了“客”,多解为“邦客”,也就是外国人,说的是,外国人来到本地,没有拿着符传到官吏处报道,就与他交易,交易者要被罚一甲。
这种规定也体现出秦国对于外国商人的优待和吸引的欲望,法律的大棒只打在自己人的屁股上,而对其的交易要求,也只是在本地官府登记。
当然,涉及到“客”的还有斗殴的规定和禁止他们贩卖珠玉出境的规定,整体上都对外国商人有明显的优待和“偏爱”。
由于固定市场的存在和严格的交易末端管理,“贾人”的日常交易角色已经被“编户良民”替代,远途的贩运,则由六国的“客”来完成,而这部分“游惰之士”本身不占用秦国的资源,却能互通有无,自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管理,反而还要“优待招引”他们。
这个情况改变的时间,有两种可能性:
一是吕不韦相秦。
一是秦始皇统一。
“魏户律”颁布于秦昭襄王五十五年,次年秦昭襄王即死去,紧跟着是秦孝文王继位三日死,秦庄襄王继位,任命吕不韦为相国。
自此之后,至秦王政十年,秦国的执政者一直是吕不韦,其当政后,占领了天下都邑洛阳,并作为自己的封地,为了有效管理当地及其他商业发达地区,所以推出对商人、游食的歧视政策,也可以解释动机。
只不过这种解释又与一个事实相矛盾。
那就是如果吕不韦颁行这两条法律,就意味着在秦国旧地“创造”市籍,为了区区一郡之地,在全国将经营商业“良民”打入“市籍”另册,却没有引发值得史书记载的骚动,实在令人疑惑。
另外,《识劫冤案》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即吕不韦下台的八年后,仍旧以“良民”的身份拥有市列店铺,明显说明,秦国并没有施行普遍性的新设“市籍”运动,否则,依照《周礼》和《齐市法》的思路,应该所有在“市”中的经营者全被视为“贾人”打入“市籍”,这也是这种“运动”最简单易行的方式。
所以,吕不韦时代引入“魏户律”、“魏奔命律”,在秦国新设“市籍”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
那么,变化只能发生在秦始皇时代。
随着秦的兼并战争和帝国的建立,原本聚居于城邑的“六国贾人”变成了“新黔首”,他们不耕不织,需要市贩糊口,却在秦制蔓延推广的过程中失去了生存的条件,由原本秦人积极招引的“香饽饽”,短时间内成为一群体制的“赘疣”。
而这部分城居人口的数量至为巨大,据粗略统计,两汉时期,全国大中小城市之中,设有市肆、集市的有1400-1600处,反推战国时代,哪怕一处只有10户,全国也有1万户的“贾人”,更何况还有临淄、邯郸等数万户人口的大都会,更是“游食”遍地。
正因为如此,秦始皇针对性地引入了“魏户律”和“魏奔命律”对“游惰之人”进行打压,完全有可能,迫切性甚至比吕不韦时代更大,也更合理。
他所针对的人群非常明确,即原本关东六国聚居的“有市籍”贾人。
理由也非常简单,粮食。
秦始皇二十六年兼并天下,之后即迁徙天下豪富十二万户至咸阳,所得诸侯美人钟鼓尽数充入关中各宫中(三辅旧事云:“始皇表河以为秦东门,表汧以为秦西门,表中外殿观百四十五,後宫列女万馀人,气上冲于天。”),大批的脱产人口,必然带来巨大的粮食供应压力。
仅仅五年后的秦始皇三十一年腊月,“赐黔首里六石米,二羊”之后,微行咸阳遇盗的秦始皇大索关中二十日,紧跟着,就是粮价暴涨,米一石需钱一千六百。
按理说,刚刚普赐民米,不应该出现米价暴涨,然而, 关中的“浮食者众”,巨大的需求在物流被强制截断二十天之后,会积攒出同等的爆发力。
这次事件是否影响了秦帝国的国策,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结果上可以看到,紧随其后的一系列“大动作”开始了。
这一年,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也。”
下一年,秦始皇在完成北边巡游之旅后,即派出蒙恬北逐匈奴,“略取河南地”。
又一年,秦始皇开始向南拓地。
《史记·秦始皇本纪》对于其兵员记录非常清楚,远非那些“大秦帝国粉”吹嘘的“南征老秦人”:
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尝逋亡人”其实就是“曾经的逃亡者”,在秦简中,此类人群屡见不鲜,甚至有抓捕逃亡者的“卒”带着武器逃亡,不过随着秦国不断扩张,原本逃亡“邦外”的百姓又进入秦国治下,这些“逃人”很不幸要为短暂的“自由”付出代价了……
而“赘婿”和“贾人”,肯定不是“老秦人”,否则“老秦人”的阶层成分就太搞笑了,一群买卖人喊着“赳赳老秦,共赴国难”,想想就有喜感。
现实是,“逋亡人”的存在,恰恰说明了“赘婿”和“贾人”两个群体极大可能主要来自于“新地”,是秦始皇为了“打扫干净屋子”,清理体制“赘疣”的举措的一部分,本质上和纳粹德国的“毒气室”没有区别。
八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解释,并非无的放矢。
在“魏户律”和“魏奔命律”中享受同等“歧视待遇”的“赘婿”和“贾人”群体,在“谪戍”的征发中,却迎来了不同的命运。
之后,“尝有市籍者”和“父母、大父母有市籍者”也陆续被征发,而“赘婿”却没有祸及子孙,原因何在?
按照“魏奔命律”中的解释:
“赘婿”的“罪状”在于“不治室屋”,也就是逃避自己基于小家庭立户后,国家授予田宅后必须承担的税收、兵役义务,用今天的话讲,对国家的损害主要在财政方面。
“贾人”的“罪状”在于“率民不作”,也就是引导百姓脱离土里刨食的本业,而对“游惰”的富裕生活产生向往,用今天的话讲,对国家的损害主要是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导向严重错误。
实际上,这只是表面的理由。
战国秦汉的“赘婿”要放弃自己本来的姓氏,入户到女方家中,在《居延新简》中的“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是中国最早的一份通缉令,通缉的就是一个逃亡女婢“丽戎”,而她就曾招赘:
捐之姊子,故安道候奴林,取不审里男子字游为丽戎婿,以牛马就载,籍田仓为事。始元二年中,主女孙为河间王后,与捐之偕之国。后丽戎、游从居主柧(?)莽(?)苐,养男孙丁子口。元凤元年中,主死,绝户。奴婢没入诸官。丽戎、游俱亡。
这里的“不审里”是籍贯所在地,“游”是“赘婿”的名字,所以结婚称“取”(通娶),后来,本身即为奴婢的丽戎和赘婿游一同以奴婢身份在长公主户下生活,等到主人死去,绝户之后,奴婢应被没收进官府,夫妇二人都逃亡了。
也就是说,“游”作为良民“入赘”丽戎,而丽戎本人是奴婢身份,户籍是依附在主人家的户籍上的,则“游”也就舍弃了姓氏,成为主家奴。
当然,这本身是“入赘”奴婢之家(虽然是“豪奴”,也是奴)的情况,“入赘”民户家庭,同样普遍,所以汉初人贾谊指出(《汉书·贾谊传》):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之所以这一行为普遍,应于战国时代通行的财产继承制度有关,正如上文中“主死,绝户,奴婢没入诸官”的情况,“绝户”即意味着国家可合法攫取某一家族的财产(奴婢即财产一部分)。
而秦汉户主的继承顺位如下:
子男——父——母——寡(妻)——女——孙——耳孙(即远孙,玄孙的曾孙,自自己向下八代)——大父(祖父)——大母(祖母)——同产子(兄弟之子,即侄子)
在战争频繁、徭役惨重的条件下,男性户主早死的可能性极大,则寡妻继承户主之后,就要承担一系列的“义务”负担,取贫家之子则成为“赘婿”,而如果是“未成年子男”为户主,则其寡母招赘即为“后父”。
反之,如果寡妻抛弃了户主身份而改嫁,则附着于“户”之上的财产就不能随其转移,而是被顺位继承, 或是直接被没收入官府。
也就是说,赘婿”、“后父”的出现,完成了一个核心家庭的保存,但是,因为“赘婿”、“后父”本人应按律令“成年后分户立籍”,这一加一减,国家还是少了一个“核心家庭”的徭役和租税,也没法吞没这个“绝户”家庭的财产。
糙点说,就是国家吃亏了,所以,要坚决打击他们。
现实的“利益诉求”与口头的“道德导向”结合,就会出现与“收孥贫民”类似的“打击赘婿”、“歧视贾人”这种“制度怪胎”。
只是这种“制度怪胎”的“利益诉求”盘算非常精细。
“赘婿”是因原生家庭贫困而入赘,进入编户齐民的“户”后,虽然没有财产支配权,其子孙也会在户籍中被标注为赘婿之后,而受到入仕的歧视,却并不影响子孙作为拥有田宅、财产的编户民身份。
也就是说,“赘婿”的子孙完全可以为帝国的财政做出“应有的贡献”,而不需要被视为“消耗品”,扔到瘴疠之地谪戍。
反观关东六国的“贾人”,在秦朝“严控跨区人口流动”的基本制度下,原本赖以生存的长途商品物流,自然而然会被毁灭,而以县“市”为单位的短距离“行贾”、“贾市”,完全不需要这么大规模的脱产商人来维持。
更重要的是,他们原本以“身户”为单位缴纳的“市租”税种,在秦朝根本不存在,他们的财政价值,也随之消失。
至于“归农”,至少魏国的“贾人”按照“魏户律”的规定,不能立户、不能拥有田宅,也就意味着除了少数大商人之外,绝大部分的“贾人”不拥有土地,而齐国集中“居邑”的“贾人”,更是难以拥有田宅,这也就意味着,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使黔首自实田”的土地确权,根本不能让他们自动成为农民。
那么,在秦帝国最紧迫的粮食战略中,这群“浮食者”,自然毫无价值,理当“被消灭”。
至于秦始皇后来对“尝有市籍者”、“父母、大父母尝有市籍者”的谪发,其实已经超越了“魏奔命律”的“手段”,而是类似于汉武帝施行的“告缗令”与“算缗令”的关系,为了有效执行后者,而必须颁布前者。
逻辑也很简单,“贾人”积攒了大量的财富,可以通过财富手段,比如购买土地,在刚刚建立统治的秦朝“新地”钻体制的空子,修改“市籍”为“民籍”,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大规模的“土地兼并”。
而关东都邑无不“地狭人众”,依赖商业物流的发达才能维持繁荣,“土地兼并”和“商业崩溃”的双重打击,造成结果只能是社会动荡加剧,这就不再是经济问题,而是严重的政治问题。
所以,根据旧户籍的“按图索骥”,从本人的户籍更改记录,乃至于从父母、祖父母曾经拥有的“市籍”标注入手,将逃避“谪戍”的贾人抓出来并“远迁”,是一个一举两得的手段。
与之相反,“赘婿”们不但贫穷,而且社会地位低下,很难动用财力完成这样的“壮举”,缺少抵抗体制压迫的能力,只能逆来顺受,体制自然也就没必要“加码”镇压他们。
不过正因为有了贾谊的描述,我们才可以知道,哪怕在身份上、军役上有这么严重的“歧视”,秦人仍旧多有为“赘婿”的,甚至成为一个“社会现象”,这就让我们不得不对秦国、秦朝的所谓“导向性管制”的效果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同理,结合《日书》对于秦人精神追求的记载,所谓的“重农”、“务本”、“愚民”到底有多大的实际效用,一样值得怀疑。
我们唯一可以确定的就是,哪怕《商君书》和《韩非子》中使用了无数条比喻来推导他们的理想社会,真实的秦国和秦朝,从来就没有沿着他们那套基于人际关系经验推导出的简单逻辑行进过。
九
至此,我们已经可以做出“结论”了。
“市籍”在西汉的广泛应用,并不能与秦国和秦朝的制度画等号,恰恰相反,依托“市籍”管理“贾人”群体,实为关东六国给统一后的“秦朝”留下的遗产,在短暂施行之后,即被西汉王朝所继承并发扬光大。
我们所见到的西汉商业管理制度,与其说是商鞅变法后的秦制继承人,不如说是秦制与关东六国体系“杂交”后的“新物种”。
过往基于文献的秦汉经济史讨论,《史记·货殖列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材料,但是其中能够确定为秦国、秦朝的巨贾,只有乌氏倮和巴寡妇清,这就让原本将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秦朝视为一个“不变”整体的“整体论”,自其建立之初,就存在例外的情况。
现实是,从商鞅变法到秦朝灭亡,中间有150年左右,任何一个组织机体,都不可能保持不变,甚至我们今天所见的出土秦律,也是演化后的产物,但是从制度史的认识演化角度,层垒之后的变化结果,是有可能回溯理解之前的制度演化过程的。
更能与制度史实所印证和进行解释。
三解在上文中,已经连篇累牍地论证了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并没有施行“市籍”制度,而是在其广泛人口流动控制的制度框架下,允许编户百姓进行短距离的、固定地点的、政府可控的商业活动。
而乌氏倮作为巨贾的出现,必须考虑到一条秦律,见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
金布律:黔首卖牛马勿献(谳)廷,县官其买殹(也),与和市若室,勿敢强。
意思是,百姓买卖牛马不用向官府报告,官府要买的话,可以在市场和百姓家里交易,也就是说,牛马买卖可以在“市”之外的“室”进行,而与此同时,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还记载了一个古老的行业:
……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僮手指千,筋角丹沙千斤……节駔会,贪贾三之,廉贾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
与畜牧相关的有前半段的马、牛、羊、猪,也就是畜牧本身,另有驵会,即驵侩,也就是马市的中间人,《淮南子》中说“段干木,晋国之大驵。”可见战国初期已经有这个专职行业,且与畜牧本身,都能够获得20%—33%的利润。
另见李斯《谏逐客书》:
必秦国之所生然後可……而骏良駃騠不实外厩……西蜀丹青不为采。
此处将良马、丹青与江南金锡、郑卫美女同列,实际上表明了一个“内外之别”,也就是说,这些东西并不生于秦国,首先就不要把它视为“内贸”常态。
所以再看《货殖列传》的记载:
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括地志》“乌氏”条下记:
周之古地,后入戎,秦惠王取之,置乌氏县。
我们之前提到过,在咸阳就有戎翟君舍人,也就是投附君长的私臣,这意味着秦虽然吞并戎国为郡县,却并没有将这些外族君长全部消灭,所以,才有秦国的重要官职“属邦”之设。
畜牧起家的“乌氏倮”恰恰就是借助秦国的律法规定,也可叫“漏洞”,由畜牧+戎狄贸易起家致富,因为他赚的钱和牛马,并不来自于秦人,而是臣服于秦的“戎王”,注意,可不是“胡王”,说明,他进行的不是纯粹的外贸,那会受到严格的出入境限制。
戎翟属邦本就设在秦国的郡县之间,只要你不脱籍逃亡,这种往来实际上属于“变相”的“内贸”,但是请注意,这是“变相”的,而不是常态的“大宗贸易”,只是由于他的货品对于秦“有利”,才可以被秦始皇“奖掖”,但也只是“比”封君,而非真的封爵,也就是基于秦始皇个人喜好的尊礼罢了。
同样,世代守丹穴致富的“巴寡妇清”也是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家亦不訾”,此处的“訾”,在我们确定秦有“訾税”之后,应该理解了,实际上是说巴寡妇清家不需要交财产税。
为什么呢?
答案很简单,《华阳国志·巴志》记录了一条秦昭襄王为“秦、蜀、巴、汉”射白虎的夷人的奖励:
秦王嘉之曰:“虎历四郡,害千二百人。一朝患除,功莫大焉。”欲如要,王嫌其夷人;乃刻石为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雇死倓钱。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锺。”夷人安之。
夷人有税收优惠,自然不按照秦国的编户齐民标准缴纳“赀税”,巴寡妇清“用财自卫,不见侵犯”也说明了这一点,在秦国的编户齐民社会里,本身是禁止你“自卫”的,这些权利已经让渡给秦制国家了,仍旧拥有这个权利和能力,只能说明巴寡妇清生活在蛮夷所居的“道”中,也是“属邦”管辖范围。
也就是说,这二位“大贾”的身份,因为“居住地”属于秦统治的特殊地带,因而,在秦的法律意义上是“同盟者”,又能够起到“取有用之物于外”的作用,才会被秦始皇所尊礼,这一点,早已跌落臣仆地位的普通郡县编户黔首完全没资格奢求。
所以,当关东六国的“贾人”进入到秦的“编户齐民”系统之中,作为“新黔首”的他们无论有多少钱,都只是《货殖列传》里提到的“迁虏”,没有任何享受尊礼的资格。
当然,钱多钱少,待遇还有区别,“天下豪富十二万户”就可以先被迁入首都咸阳,另外一部分“迁虏”就被打发到了巴、蜀和南阳,更广泛的“贾人”就等着被扔到南海、桂林、象郡这样的新开发地区,至于你是死是活,秦始皇并不在乎。
反正,这部分人活着,可以开发“新地”,死了,算是缓解国内本部的粮食压力,自始至终,“市籍”对于秦始皇都是一个寻找社会“不轨之徒”的凭借,抓出来,扔出去,消灭之,你说,这是不是“法家”的统治?
所有问题,都要比较,相对于秦始皇的“消灭法”,汉高帝刘邦在继承了“市籍”的同时,又学习了关东六国的“管理法”,采取了《史记·平准书》中记载的“高招”:
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困”、“辱”,比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轻了还是重了?比统一之前的魏国是轻了还是重了?
我们没法回答,只能说,比秦始皇的“消灭法”要轻,也就是说,关东六国的“贾人”先是在秦帝国建立之后跌入了地狱,好不容易盼到秦亡楚兴,在乱世中提心吊胆地呼吸了几年自由的空气。
等到汉高祖大一统之后,又跌入了一个权力制造的“牢狱”,被困、被辱,直到汉高祖死去,汉惠帝、高后才给了他们一条活路,让他们像人一样活着,当然,子孙仍旧享受着战国时代关东六国的“歧视待遇”。
回溯这样一个“轮回”,难道真的可以用“抑商”还是“重商”这样简单的词汇来概括这长达一百五十年的中国历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