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内要把正当防卫搞的那么苛刻?

“为什么国内要把正当防卫搞的那么苛刻?”怎么说呢,现在还有人问这个问题的话,我只能说,看来人们就是善忘的,那我说一下作为中国法律史上有标杆意义的案例:于欢案。

2017年,《南方周末》首先报道了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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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链接:http://www.infzm.com/contents/123659

你们今天还可以看到南方周末的这篇报道。就他们的官方网站上。

这里有当年报道的全文:https://www.dahebao.cn/dahe/appweb/319897?cid=31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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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道的结构来看,当年你看完这个报道,你的印象是:

第一,该案受害人是借了高利贷。并且高利贷非常高。

这导致人们留下一个印象:被害人是无辜的。

第二,对“辱母”进行长篇显然。

第三,特别提示了“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

第四,详细说催债。

最后特别说了正当防卫苛刻性问题。

2017年的这篇报道引发了轩然大波,一直到今天人们还在讨论这个案子。

当然很多人不知道的是:

2018年11月,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父亲于西明、姐姐于家乐因涉嫌非法集资,分别获刑3年、4年、3年6个月。

一家人,齐齐整整。

知道苏银霞吸收了多少非法存款么?

2508.85万元。

后来大家才知道于欢家涉及到非法集资的问题,而大家都清楚,非法集资导致社会上多少人家破人亡,如果当年新闻报道公正的报道于欢案的来龙去脉,恐怕舆论就不是这样。

且案子里面很多东西迄今为止都无法得到解释。

比如说凶器。

于欢到底是有意,还是无意?

在原报道里面,是这么说的

紧接着,第二辆警车赶到源大工贸,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把他带到派出所。于秀荣说,那是一把水果刀,加刀把十几厘米长,平时放在接待室的桌子上用来切水果。

也就是水果刀,加刀把十几厘米长。

再看原文: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也就是这把刀是一直放在接待室切水果的,不是于欢自己蓄意准备杀人的。

那么这把刀是水果刀吗?

山东高院判决原文说

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

我国关于管制刀具的标准为:

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也就是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接待室切水果是用管制刀具。

成吧,你说啥就是啥。

你说的都对。

关于凶器的来历,在案子里面,有人说是于欢从怀里面掏出来的,有人说在桌子上随手操起的,这个我不管,凶器本身是可以确认的:

刀全长25.8厘米,刀身长15.3厘米,刀柄长10.5厘米,刀身最宽处3.1厘米。

另外,在刺伤位置上

杜志浩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志浩腹部—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

背部中一刀。

从案情描述来看,在于欢掏出凶器并且进行攻击的时候,剩下的几个人都是被动中刀,没有发现有任何反抗和反击行为。

关于刀子,庭审笔录为:

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能确定是哪只手碰到刀子么?上诉人:应该是右手。被害人杜志洁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确定刀子是你从三楼财务室拿到接待室的吗?上诉人:当时,我认为这是不重要的事,就顺口这样说了,我记不清是什么时候拿下来的了。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以前的供述称,刀子是从三楼财务室拿到接待室的,但时间记不清了。上诉人:我没有这样说过,三楼有财务室,一楼才有财务室,我没有从财务室把刀子拿到接待室。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在检察院供述中称,是你从财务室把刀子拿到接待室的,但时间记不清了,这属实吗?上诉人:我说是从三楼拿下来的,但不是财务室。
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把刀子拿到接待室后,你使用过吗?上诉人:应该用过。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用过后怎么存放的?上诉人:就放在那里。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在检察院供述称,刀子下面有十公分的本子和纸,刀子上面盖有折叠的报纸,这样存放刀子是你做的吗?上诉人:我记不清了。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你在供述中提到,你在被他们拉到东南角的时候,你清楚地知道刀子存放的位置,刚才你又提到,不清楚怎么存放的,请你回答,你当时怎么顺手拿的刀子?上诉人:我被他们打,碰到了放刀的那个桌子。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公代理人:也就是说,你碰到了桌子,就感觉到了刀?上诉人:是的。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庭前会议时,检察员播放的执法记录仪影像中并没有显示有你说的本子、纸和折叠的报纸。上诉人:上面放着的东西,我说不清楚。
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检察员讯问你时,你说他们把你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在检察院讯问笔录里,3月30日,你说把尖刀从三楼拿到接待室,刀子上盖着报纸,你事先知道这里有把刀,你就顺势拿起来挥舞,属实吗?上诉人:属实,但不具体。在接待室刀就放在那边,他们动手打我的时候我碰到了,我才知道那里有刀。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你说刀是无意间发现的,属实吗?上诉人:属实。
检察员展示于欢实施捅刺时有关人员位置视频截图(该截图为民警返回接待室前,透过玻璃幕墙时拍摄,此时杜志浩、程学贺已经被捅刺,展示)。向法庭播放执法记录仪视频(2),该段视频证实处警民警发现接待室内异常后,再次进入接待室,于欢先后捅刺严建军、郭彦刚,后被民警当场控制、收缴刀具的过程。(播放视频)。检察员播放动图(检察员以25倍慢放该视频中于欢捅刺严建军、郭彦刚的视频动图,可以看出于欢在捅刺严建军、郭彦刚时,并未有人对于欢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供述,检察员向法庭展示现场位置示意图。(多媒体展示刀子原始图片)为了使法庭对作案工具有一个直观感知,下面检察员展示该作案工具(由法警向法庭展示),经测量,该刀刃长15cm左右,把长11cm左右,从刀子的长度、坚韧度、锋利度来看,这是一把单刃刀,可以用来切削水果,但并非人们生活经验中所理解的水果刀。
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公代理人:我们对检察员出示的视频所反映的事实没有异议。1、通过视频,很明显看到于欢对处警人员要求交刀是抵触的,经过多次要求,于欢不得已将刀交出。2、从接待室视频资料显示,从接待室能明显看到停在院子里的警车和警灯在闪烁。3、视频中,苏银霞的描述与于欢被打的情节都是处警人员到达公司之前发生的。4、视频资料很明显显示,讨债一方人员均未有对于欢实施卡脖子、殴打等行为,而是于欢主动地进攻,这点在程学贺的证言中表现得很明显。程学贺说没有回过神来看手机就被于欢攻击了。5、代理人认为刘付昌的证言不真实,整个卷宗材料只有刘付昌一人证明有人拿椅子杵于欢,同时与于欢当庭供述有矛盾。6、针对作案工具想重点强调,一是庭前会议中,代理人已向合议庭提出对作案工具作进一步调查,通过刚才的出示,不难看出,刀把上印有“良辉刀业”四个字,刀身上刻有-308型号,并且刀身的长度、刀尖度数小于60度,完全符合公安部对管制刀具认定的特征。根据刀把上印有的“良辉刀业”这一线索,代理人经过查询,对生产制作该刀具的公司所公布的生产的型号也进行了查询,向合议庭提交了查询线索。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证据提交法庭。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想说明的是当庭出示的作案工具与山东良辉刀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产品展示中屠宰用刀系列的名称为308塑柄出骨刀,而该刀属于该公司生产的屠宰用刀。我们申请合议庭对本案的作案工具的属性作进一步调查。

简单说,凶器为:山东良辉刀业有限公司308塑柄出骨刀,屠宰用刀。

当然,你还可以辩护:屠宰刀咋啦,屠宰刀就不能用来切水果?

对,屠宰刀可以用来切水果。也正如同庭审笔录所说的那样:这是一把单刃刀,可以用来切削水果,但并非人们生活经验中所理解的水果刀。

实际上一直到结案,这个刀子的来历都不清楚,山东高院判决书原文: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未认定作案尖刀系管制刀具,来源未能查清的意见,经查,根据外观特征认定本案的作案工具为尖刀,并无不当;只有被害人郭某1一人陈述于欢从身上拿出尖刀,该陈述与在场的其他被害人陈述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不符,且该尖刀是否为于欢事前准备,不影响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认定。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防卫性质,确实可能不影响,但是对于量刑,也不影响吗?

事前准备一把刀和临时操起一把刀,能一样吗?

现在回头再看南方周末的那篇报道,是公正的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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