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上的自建房,在我母亲走后,房子想过户到自己名下,折腾一番、各种公证,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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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遇到的:下面镇上的自建房,是其父母的婚后共同财产,亲祖父早逝解放前就没了,父亲也早逝,祖母、祖父(继)走得迟,去年母亲也走了,房子想过户。

解放前祖母带着才年幼的父亲再嫁,并且跟继祖父声生了个女儿(即姑姑),继祖父名义上抚养父亲直到成年(实际祖母再嫁时带过去大量自己当初的嫁妆、首饰、体己钱当时是一大笔财产),后祖母跟继祖父感情不和离婚,然后三婚嫁外地。

公证那边去咨询过以后,理了一遍:

外祖父、外祖母都早于母亲去世,母系那边没有什么继承问题。

父系这边,祖母、继祖父、继祖父2都在父亲后面去世。

父亲早于祖母去世,祖母有继承权,已经去世,姑姑顺延继承祖母部分份额,跟姑姑达成共识可以签字放弃。

继祖父跟祖母结婚前,在外地农村有老婆有儿女,离家干革命后跟祖母结婚,离婚、退休后,回老家跟亲生儿子过。继祖父抚养过父亲,有继承权,已去世,继祖父的亲生儿女继承部分份额。但因为这边跟那边完全没有联系,基本上没有办法处理。

继祖父2没有抚养过父亲,没有直接继承权,但是继祖父2去世后,祖母没有立即回亲生儿子这里,而是在那边过了1年才回来,公证认为继祖父2的子女对祖母有过赡养行为,也应继承部分份额,但这边跟继祖父2子女已联系中断多年,且两地横跨半个中国......

最后放弃了,镇上的自建房,还是很老的房子,80年代建的,不值钱,实在是没有这个精力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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