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唐县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清表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的解读
原文在这里: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22_05_19_640469.shtml
这份通报语焉不详,试着做一些解读。
一、关于项目。
网上找到了“行唐县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200兆瓦光伏平价上网发电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招标编号:RJZB2021-GC-097)。根据项目计划,规模:20OMW;计划工期:暂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12月20日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
二、关于是否“毁麦”问题,以及为何如此问责的分析
根据通报来看,“2020年9月30日取得备案证(冀发改政务备字〔2020〕210号)。项目备案、环评、土地等各项手续合法合规。”尤其注意,土地手续合法合规。那么也就是相关土地已经被合法征用。那么问题来了,为何已经被征用的土地上还会有青苗呢?这里就涉及到我们国家大多数开发项目的固有问题,“毛地出让”。通常来讲,项目开发之前,当地政府应该做到净地出让,也就是做到“四通一平”,也就是把土地先收回来,然后平整好,就好比卖房子的至少得等到房子结顶之后才能拿到预售证,对外卖房。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地方政府资金紧张,往往不愿意先把土地收回,而是等到项目来了(有金主到了),一方面已经把土地许给了项目方,一方面才着手征地。也就是说,项目方拿到的土地是“毛地”,上面可能有房子,可能有青苗,但项目开发已经迫在眉睫,于是就导致各种矛盾激化。以这个农光互补项目为例,项目原计划2021年12月20日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看来因为土地的事情,项目已经被耽搁了很久。项目启动之后,地方上开始征地,也就是所谓的“土地流转”,把农民的承包地先解除承包合同,流转到村集体(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然后由村集体把土地一并卖给政府。从通报中来看,两村毁麦地块中有14户村民共40.39亩土地,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委托书和土地租赁合同。(这里再解释一下,为什么是土地流转委托书和土地租赁合同,因为光伏项目其实占地不多,就一根根的柱子,所以往往施工的时候用借地的方式,先把土地借来,然后施工完毕后,再还回去,光伏板下面还是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这就是农光互补,通过光电为下面的大棚等提供电力,本来是双赢的好事情),也就是说,地方上在项目启动时,还没有跟农民谈妥,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主要就是价格没谈拢,那农民就继续种麦子了(种了麦子征地的时候会有青苗补偿)。
这个时候项目方也委屈的,明明土地手续都完备的,现在你政府给我一块“毛地”,拖了快一年,你们还是没有办法从农民手里把地征过来,一面可能是狮子大开口谈不拢,一面是政府催着开工和项目进度。于是就出现了通报中出现的“施工清表”一说。什么叫施工清表?就是施工的时候,清理土地表面。所以,政府通报到最后也没有给施工方定性为“破坏耕地罪”,因为从法律上来说这土地压根就已经不是耕地了。
这个时候,通报中最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事情就出现了,“就行特新能源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调查,对项目负责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好家伙,一开始我以为自己看错了,以为是农民为了阻挠施工,把机器搞坏了,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再细看,关进去的是施工方负责人。这就离谱了,我们知道,如果是破坏基本耕地,那么5亩起刑,普通耕地,10亩起刑。但刚才说了,这些土地已经不是耕地了,所以肯定不能以破坏耕地罪名追责。那么农民在已经被征用的土地上种植的小麦算什么呢?没错,也是生产经营活动。这里在法律上来讲,其实是有很大争议的。显而易见的是,施工方的这种行为显然是得到当地政府的默认的,所以通报中给出来一个施工清表的中性词。所以说,施工方其实也委屈的,所以当地政府的官员也被问责了,但如果因此给于施工方刑事处罚,我觉得还是有失公平的。归根结底地讲,这里的最大问题还是“毛地出让”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以后类似的情况就无法避免。
法律最要紧的是公平公正,如果紧一时松一时,那么就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那么就会导致群众不信任法律,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如果施工方在已经被征用的土地上施工,铲掉了农作物,就会被判刑,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如果开发商卖你一个没有土地证的房子,你买了,说你现在侵占土地了,看似逻辑没毛病,实则很荒唐。关键的关键还是要扭转以往“毛地出让”的痼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