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你答:“利用规则漏洞”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算“诈骗”?
观察者网转发的一则“频繁在美团恶意下单后索赔,去哪儿网9名员工涉嫌诈骗被刑拘”新闻引起了网友们的不小的议论。
新闻的原文说“经审查,嫌疑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截至2月27日,专案组将其余4名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本案已刑事拘留9人,取保候审4人”,虽然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但被刑拘的9人很有可能以“诈骗罪”被判刑。
有些网友提出了一些和警方对案件定性不同的看法。
网友“槑”认为:
“其实他们只是利用了漏洞,不认为是犯罪”。
“叶儿粑”更是搬出了法律条文: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嫌疑人虚构事实还是隐藏真相了??人家不过是钻了个漏洞而已”。
可见,对此事以“诈骗罪”定罪持不同意见的网友的主要论点是“利用了规则漏洞”,指出规则本身是有漏洞的。
比如以往那群著名的“职业打假人”,就是利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打假”,走上了致富的道路。
2016年发生的“天猫积分案”与本案有一定的相似性,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被告的辩护律师卢伟对其当事人做的是无罪辩护,他这样说:
“我认为,陆地、颜天等人的行为,是规则允许下的交易,并不构成诈骗。在本案中,陆地等人既不是巧取豪夺,也不存在虚构或隐瞒事实。他们利用的是公开的天猫积分规则,只能说钻了规则的漏洞,……不规范并不意味着不合法。”
而且卢伟律师透露涉案人员被起诉,究其根源在于“他们把套取积分的行为做成了类似产业的规模,涉及数额太大。”暗示对案件的定性已经超出了“诈骗罪”的范畴。
“诈骗罪”定义的关键词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支持本案以“诈骗罪”定罪的网友认为,被告虚构了“主观上要完成交易”的事实。
新闻后被赞的最多的是网友“空山新雨后”的评论:
虚构事实了啊,他们不打算住店,只打算要钱。
这里或许还有个问题,如何认定“他们不打算住店”,这恐怕和他们利用规则漏洞的频率有直接关系,涉及到主观动机推断的边界。新闻中也提到:
“操作几次后,李某和同伙都顺利获得赔偿款……频繁下单预订酒店,以无房,查无订单等方式要求退款赔偿”。
那么,如果那么如此操作的频率比较低,就算是他们主观上没有完成交易的意图,“依然恶意下单后索赔”,是不是就可以不被认为“诈骗”呢?
某酒店客房订购软件
“漏洞”与第三方
根据新闻报道可知,美团的订房系统的确存在漏洞。有“一些冷门的房间”,“ 美团房间数量更新”有时间差。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时间预定一些特定的房间,成功入住的概率比一般房间要低不少,于是涉案人员李某就抓住了这个漏洞索赔。
貌似美团有些“特价房”,预定成功后不支持退款,也不提供索赔
那么,对这类“高危”房间的交易索赔问题,美团可以找第三方合作,即保险公司。比如同行业的携程就和某保险公司合作,搞出一个“预定取消险”等等。
对“利用规则漏洞”和“诈骗罪”定性的博弈,网友们还有没有高见?期待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