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52名劳奴案,为何只判处六年?

根据新闻媒体报道,这是一起当代劳奴案。

黑龙江内蒙破获重大强迫劳动案,52名男子被诱骗囚禁工地工厂数年,失去自由和尊严,每天干活12小时以上,有人被打到吐血、牙齿脱落;监工仅发放极少的生活用品,四五年内只有两条毛巾,由19人共用,没有牙刷牙膏,有人四年仅洗了一次澡。直到2018年4月,劳奴被警方解救,四个团伙13名罪犯,最长者被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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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新闻报道,该案是按强迫劳动罪进行的处罚。

该案件的判决书系于1月4号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显示该判决系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这样看来,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

我们应该尊重法院已生效判决文书的效力,但是这不妨碍我们就其中的法理问题进行探讨。

 

在这起案件中,吃瓜群众普遍觉得量刑过轻。

那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到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对社会秩序的伤害是严重的。将这四伙人,定性为强迫劳动罪,再考虑到强迫劳动罪所对应的刑罚,目前看来,着实有点轻。

 

同时,在这起案件中,还牵扯到刑法中的犯罪竞合的问题。

什么叫犯罪竞合呢?简单来说就是由两个以上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事实。

用一般人听得懂的话来说,就是说本来只做了一件事,但是却同时符合了两个刑法条款。

 

有两种情形,一种叫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前者产生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包含或重合,导致一个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罪名的规定。比如说,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偷东西就是盗窃罪;但如果偷的是枪支、弹药,就是盗窃枪支、弹药罪了。

后者产生的原因在于本身一个行为产生了两个以上的危害结果。比如说,行为人用枪支射击的方法故意杀人,子弹击中被害人后又射进某博物馆,损毁了国家级文物。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杀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危害了两个社会关系,造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和损毁国家文物两个危害后果。

 

在进行定罪的时候,想象竞合的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触犯的哪个罪名重按哪个判),而法条竞合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这两个法条我们就可以看出来,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是重于强迫劳动罪的。

通常情况下,我们要看非法拘禁和强迫劳动看强迫的程度,若拘禁时间较短,则以强迫劳动定罪;但是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很大,拘禁时间也很长,中间还有转场的行为。此时的重点就在于到底是限制自由还是剥夺自由,如果有剥夺自由的行为,理应从重处罚,认定为非法拘禁。这样,刑罚的处罚力度可能达到十年以上了。

 

 

根据新闻的报道,在拘禁的过程中,他们被反复辗转于多个工地,难道苦力活的发包方都不知情?还是说发现了选择狼狈为奸?只对监工们进行处罚,而放过了那些明知这些劳工是被强迫而进行利用的人,是不是更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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