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女朋友家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一情形中,上下班的路线是否合理是工伤认定的关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见,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回伴侣家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因此在工伤认定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判断。如果自己有住所,偶尔才到女朋友那里留宿,那么很难认定为回女朋友家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

但凡事也有例外,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杨某是重庆人,到成都打工,结果才干两个多月就出了车祸。当时他下班骑摩托车去女朋友家,路上遇到小轿车失控,杨某躲闪不及撞到路边的电线杆,当场死亡。经调解,小轿车司机愿意承担同等责任,并就赔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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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杨某父亲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杨某下班后系返回经常居住地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四川省人社厅维持原决定。公司又一路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直到再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杨某是重庆人,户籍在重庆,在公司所在地没有购置不动产,只是在公司打工,而且时间只有两个多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杨某在新都、彭州根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只是一个临时居所而已。就临时居所而言,本身就因临时性往往不具有确定性。

基于这一情况,杨某回女朋友家就应该属于最高法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支持认定工伤。

案号:(2018)川01行再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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