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毒贩一审15年上诉判死刑,合法合规不存在政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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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昨日(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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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中旬,许某受外籍人士凯姆雇佣为其工作。一日,凯姆指使许某到大连市租赁仓库、订购轮胎,接收从广东省运来的20吨塑料颗粒并放入仓库,同时,告知许某将委派谢伦伯格来处理这批货物。

11月19日,谢伦伯格来到大连与许某会合,要求许某带其订购轮胎、内胎及二手集装箱等物品,并在查看货物后,将船期由11月推至了12月。

11月27日,谢伦伯格还联系了另一犯罪嫌疑人,要求帮助另找仓库存放毒品。

11月29日,许某察觉不对,向公开机关报案。经查明,从广东省运来的20吨塑料颗粒中藏有222包冰毒。许某的老板凯姆及谢伦伯格原计划将毒品藏匿于轮胎内胆内,走私至澳大利亚。

察觉到事情败露,谢伦伯格于12月1日凌晨离开了酒店,前往机场,准备逃往泰国。途中,谢伦伯格更换了新的SIM卡,在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222包冰毒,净重222.035千克。

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

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查员认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故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经审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审判结束后,加拿大总理特鲁多公开指责中国法院判处谢伦伯格死刑是一项“武断行为”,并表示加拿大政府将尽一切努力说服中国不要处决谢伦伯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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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谢伦伯格有关的故事,差不多就是这么一回事了。但,这里又引申出两个问题。第一,说好的上诉不加刑呢?第二,这是否是一种“行刑外交”?来,我们一点点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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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上诉不加刑”的问题。

上诉不加刑,其实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这个原则仅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有检察官或者原告上诉的话,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在谢伦伯格这个案件中,二审时,检察院认为原审量刑过轻,并补充了新的犯罪事实情况,其犯罪性质从从犯变为了主犯。再考虑到谢伦伯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判其死刑,并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点,“行刑外交”问题。

这个案件自14年底一直拖到了18年,兜兜转转花了4年,在18年11月第一次审判时,还只是15年的刑期。而在12月底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发回重审之前,加拿大警方在温哥华机场逮捕了华为公司的高管孟晚舟。

这一时间上的巧合,使外界对于这一新的审判结果议论纷纷。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中国法教授郭丹青(Donald Clarke)在接受南华早报采访时表示,谢伦伯格的命运与他究竟是否有罪无关,这是一个政治案件。

而早前的《独立报》则是直接将此事与孟晚舟事件联系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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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1月11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就有记者针对可能的政治操弄和外交考量向发言人陆慷提问。当时,陆慷回答到:你说有些人怀疑其中有政治操纵,你可以去问问这些人,中方有关司法部门和机构采取的举措违反了中国的哪些法律条款?如果没有违反,希望这些人不要因为自己把法律问题政治化,就轻率地怀疑其他国家也把法律问题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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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虽然谢伦伯格是近年来第一位在我国被判处死刑的加拿大人,但在因为贩毒而被处以死刑的外国人,谢伦伯格却不是第一个。

2007年9月12日,英国人阿克毛从塔吉克斯坦携带了4公斤海洛因抵达乌鲁木齐被查获,后被判处死刑。当时,这个案件比谢伦伯格此事还要来的严肃。《每日电讯报》的编辑撰文警告中国,称英国政府必须对中国野蛮的司法施加影响,并且不应当排除炮舰外交的可能。时任英国首相还向中国领导人递交了请求书,要求“宽大处理”。

2011年2月11日,菲律宾5名毒贩在中国被判处死刑。时任菲律宾总统在求情时,甚至拿两国关系做威胁,称对毒贩的处置“将测试已承诺改善的两国关系”。

除此之外,还有11年携带海洛因从澳门入境的俄罗斯女子,08年从广州入境携带脱氧麻黄碱的南非人等等。不管其国籍,不管其政府态度,均被判处了死刑,有的已经被执行了。

所以,不管是根据过去的案件历史,还是具体的法律程序,“行刑外交”一说,也都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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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你国大麻合法,不代表我国也合法。作为世界范围内,毒品管控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在我国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就算是重大情形了。抓到222千克的冰毒,一审判了15年,已是从轻了,非要上赶着找死,那也是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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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啦,按照我国法律,如果谢伦伯格还是不服的话,他依旧有权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且如果再上诉的话,肯定是不加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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