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宁夏为首的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何时废除?
2018年12月,陕西省、甘肃省相继废除《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以宁夏为首发起的八省《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标准合作》何时废除?
现行地方立法对清真食品界定分为三类:风俗说、宗教说、风俗与宗教结合说。2013年,宁夏民委、质监局等发起,甘肃、青海、陕西、云南四省区成立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制定《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规定:清真(HALAL)伊斯兰教指称的“合法性”行为;“清真食品:伊斯兰教法许可的食品”。
我国积极推动“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的省份,首推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9月12日新华网报道,宁夏倡议发起成立“新丝路国际清真认证联盟”,已经与国内8个省区达成《清真食品认证地方联盟标准合作备忘录》。
宁夏倡导主推的与国际伊斯兰世界对接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是伊斯兰教法为基础、以穆斯林为主体。这种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既有宗教教义基础,又有官方推动的认证标准,一旦全国推开,必然带来清真概念的全面泛化。这些举措不仅推动宁夏区内清真泛化,推动宁夏的回族阿拉伯化,而且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穆斯林产生负面影响。这种清真食品认证体系以马来西亚政教合一的国家清真标准来推动中国国内清真食品标准,将打断甚至逆转中国特别是内地穆斯林的世俗化进程。如果国家统一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将助推伊斯兰极端化向全国各地蔓延。
清真食品认证问题不简单是一个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的事情,应当警惕建立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对国家安全战略构成的潜在威胁。
一、我国清真食品认证的历史轨迹
(一)中国历史上,清真食品没有统一的认证标准。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形成既具有伊斯兰教习俗,又具有少数民族饮食风格的清真食品。比如宁夏等地的回族清真食品和新疆的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 、塔塔尔、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品有差别,甚至生活在新疆吐鲁番、哈密等地的回族和生活在北疆伊犁、塔城等地的回族的清真食品也有不同。作为一种规模化饮食现象和群体习惯,清真食品并无统一的标准。
(二)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清真食品认证流于风俗习惯。
目前我国有十个少数民族中多数人口信仰伊斯兰教,基本呈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状态。中国社会世俗主义占据主流,大多数穆斯林民众在与汉族及其他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中,呈现出相对较高的世俗化过程。在北京、广州等穆斯林分散聚居的地区,清真食品需求市场有限,基本按照习俗生产、销售,并无清真食品认证之概念。在新疆、宁夏等穆斯林人口较多的西北地区,也已经相当程度的淡化。当然,由于清真餐厅的饮食特点及其人口构成、分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实出现一些非清真等损坏穆斯林群众饮食习惯的现象。为保障穆斯林群众的饮食安全与习惯,各省市相继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基本上都是依据穆斯林饮食习惯,将《古兰经》与《圣训》中禁食食物与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结合起来界定。对于清真食品的界定, 并无统一认证标准之说。
(三)近二十年,清真食品认证逐渐成为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议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的增长,特别是受国际伊斯兰世界宗教意识增强的影响,以清真食品安全为名的清真食品认证问题逐步凸显。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新疆和宁夏两省。
新疆是西北五省中穆斯林数量相对较多、居住集中的地区,但是由于受国际伊斯兰极端主义渗透影响较重,所以对此问题一直低调处理,坚持将清真食品规范限定在习俗范畴之中,对清真概念泛化保持足够的警惕,严格限制、禁止其泛化。
而宁夏近十多年,则一直强调规范清真食品,完全采用马来西亚的清真食品认证规范,不仅使自己成为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而且在国内组织联盟,极推动国内清真食品市场认证标准统一,国际上不断加强与伊斯兰世界的清真食品标准互认合作协议统一认证。截止目前,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中心已受理国内130多家企业的清真食品认证申请,参与推进清真食品认证标准的省市已增加到8个(陕西、甘肃、青海、云南、黑龙江、河南、四川、天津),并与马来西亚、沙特、埃及等15个国家的19个认证机构建立清真食品标准互认合作协议。在宁夏不遗余力的推动下,2015年以“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民委已完成对于清真食品的统一认证标准的起草”。
二、警惕清真食品统一认证体系对国家安全战略构成的潜在威胁
国家不应干涉强行干预清真食品认证的统一标准,否则就会推动宗教思想以物化形式干预世俗世界,实质上助推宗教干涉社会公共生活。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推动清真食品统一认证标准,违背国家宪法。
我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是我国的基本宗教政策。清真食品认证统一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清真(HALAL)意为合法的,即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食品。在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是具特殊法定地位宗教,清真食品作为一种受特殊保障的权益,由国家法令及政府机构直接间接管理。现代化世俗国家,法律不能定义教义。如果国家立法统一清真食品管理,其弊端是,法条包括宗教标准和特殊罚则。我国宪法的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国家立法的法源不能来自一种宗教教义。
根据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清真(HALAL)就是伊斯兰教法指称的合法性行为,”清真食品(HALALFOOD)是指伊斯兰教法许可的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如果政府出面,以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制定统一国家清真食品标准认证体系,要求和规范相关食品的生产、销售,显然违背国家宪法精神。而且,一些地方因为独立包装的清真食品和独立包装的非清真食品同车运输就发生群体性打砸事件,就是严格按照伊斯兰教法界定清真食品引起的结果,同时也是宗教干预社会公共生活的表现。
(二)清真食品统一认证势必造成宗教律法干预不同群体的生活习惯,违背消费者保护法。
国家清真食品管理统一立法的弊端:宗教标准进入法律,意味着一种宗教要求以国家法令形式固化,在世俗多元社会中多元宽泛解释的宗教标准,变为不可更改的法律,易受特定官商政教利益集团把持;设立特殊罚则,比违反一般食品管理规定,受额外惩罚,宗教教义和部分信徒获得特殊法律地位。
事实上,清真食品饮食习惯的形成虽然来源于伊斯兰教,然而不同地域、不同族群甚至不同时期的穆斯林面临不同的生存、生活环境,清真饮食已经习俗化。教义与传统习俗相结合的饮食习惯,其范围是远大于宗教律法的外延。而地方政府从少数民族传统饮食习惯的角度界定清真食品,尊重各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多样性。而国家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强制规范清真食品必须完全依据宗教律法,不符合我国少数民族饮食习俗的多样化。因此,统一清真食品认证标准,严格按照伊斯兰教义来区分的halal饮食,提倡各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饮食回归宗教,以当前世界的伊斯兰化饮食为标准,是无视并抹杀历史形成的民族习惯饮食的行为,势必造成宗教律法干预某些穆斯林群体在长期生活中形成、并已融入其清真饮食之中的生活习惯,同时也势必造成宗教律法干预不信仰伊斯兰教群体的生活习惯。在内地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清真餐厅不允许携带任何非教法规定的食品进入,值得深思。
(三)推动清真食品认证统一会逐步增强穆斯林群众的宗教意识及身份意识,从而进一步强化民族间的区隔意识。
作为整体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的饮食活动表现出一种文化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食品一旦被贴上标签和符号,就超越其本身的物理属性而具有象征性,被图腾化,而具有深层的社会政治含义。一方面,吃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吃以及不吃什么,成为展示、强化消费者个体社会特征、民族渊源、宗教信仰和身份的标识,从而也就成为认同建构的情感纽带和实质内容,更成为认同建构的自然逻辑延伸。因此,从食物—行为——理念——信仰的强化模式,会在潜移默化中进一步增强穆斯林群众的伊斯兰教意识及身份认同。另一方面,不同民族、群体的之间的差异也在清真食品的符号化、象征化消费中无形中被延伸和强化,从而进一步强化不同族群之间的区隔意识。因此,强化清真食品统一认证标准,势必使之成为食用清真食品和不食用清真食品的人区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身份的象征,更会在每日三餐的饮食中,不断强化穆斯林群体的宗教意识与身份意识。信仰虔诚的人会变得更加虔诚,不那么虔诚的人则会在不断扩大泛化的清真划分中变得虔诚;而不同民族的陌生人则会通过清真食品的消费而不断强化自己的穆斯林认同,从而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群体区隔会更加明显。
西北许多地区出现清真标识泛化,穆斯林标识滥化,进入社会生活公共领域。在商城、超市、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出现各种各样的清真标识比如清真水、清真纸、清真牙膏、清真专用收银台;穆斯林专厕所、穆斯林专用浴室、穆斯林专用病房、穆斯林专用超市通道、穆斯林专用公交车等等。
清真概念泛化与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值得深入研究。宗教极端思想向社会的渗透,是通过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日常生活逐步渗透,不断强化原教旨主义宗教意识,推动清真概念泛化,煽动宗教狂热,推动宗教社会化,最终实现宗教政治化。正是通过清真概念泛化,增强化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差异,干涉世俗生活,潜移默化中灌输伊斯兰教法思想,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最终成为催化暴力恐怖活动的因素之一。
(四)清真食品认证体系统一化、国际化,势必造成清真概念泛化,推动我国某些少数民族阿拉伯化趋势。
宁夏倡导主推的与国际伊斯兰世界对接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是伊斯兰教法为基础、以穆斯林为主体。其特点有: 一是食品食材种类尽可能广泛,覆盖最大化;二是生产营销链条尽可能全覆盖;三是生产主体尽可能全穆斯林化;四是食品的所有链条完全按照伊斯兰教义。而其认证也是覆盖全产业链条的 “从产品的原辅料,到生产加工工艺,再到仓储运输,所有的步骤都需要认证。”虽然,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目前尚不能做到全产业、全链条、全国穆斯林社会,但是一些在企业已经实现。而且,既有宗教教义基础,又有官方推动的规范性较强的认证标准一旦全国推开,必然带来清真概念的全面泛化。
就宁夏而言,自2014年9月获得清真食品认证资质以来,已受理国内130多家企业的清真食品认证申请,认证的企业中 48 家为宁夏的企业、三家是甘肃的企业(产品在宁销售),其产品范围涉及乳制品、屠宰、肉食品加工、粮油、脱水蔬菜、枸杞干果、蜂蜜制品、方便食品、回族传统面食、食品添加剂和休闲食品等行业。而固原马铃薯、中宁土鸡、中卫瓜果蔬菜、平罗蔬菜则被称为宁夏的五种特色清真食品。很明显,清真食品的概念和外延已经超出了传统清真食品的内涵与外延,不再以民族传统饮食习俗为主体,其外延也扩大到蔬菜、枸杞干果等领域。
近年来,随着宁夏与阿拉伯国家和地区合作交流深入扩大,已形成以清真为纽带涵盖清真名宴、名优风味小吃、清真食品、民族用品的产业链条,另外还涉及药品、化妆品、生活用品以及服务等商品。宁夏还通过“鼓励、支持企业开办清真食品超市”,对清真产业企业通过“Halal” 国际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等措施,不断鼓励清真产业发展,力图打造中国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认证、 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展示交易和集散中心,甚至伊斯兰金融中心。(2009年,宁夏银行获批试点开展伊斯兰银行业务,成为国内首家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的银行。该项目已经被终止)同时,宁夏还利用各种媒介普及清真认证标准,开始清真认证培训班等方式帮助各省区推进清真认证进程。这些举措及刺激政策不仅在无形之中推动宁夏区内清真泛化,推动宁夏的回族阿拉伯化,而且也对全国其他地区的穆斯林产生负面影响。而以马来西亚等政教合一的国家的清真标准来推动国内清真食品标准,日常生活世界的完全阿拉伯化也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穆斯林群众的阿拉伯化。
(五)推动清真食品认证统一会打断甚至逆转中国特别是内地穆斯林的世俗化进程。
历史上,我国的穆斯林就是一种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状态。从区域分布及地缘特点看,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新疆穆斯林聚居区。截止2014年,新疆自治区总人口为2322.54万人。据官方数据,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达1400多万(其中维吾尔族1127.19万人),占新疆总人口、全国穆斯林人口60%以上。新疆周边有8个邻国,其中半数以上是穆斯林国家,跟中东中亚联系紧密。以维吾尔族为例,新疆境内维吾尔族主要集中在南疆五地州,占到全疆维吾尔族的81.50%。该区域由于特殊地缘政治特点,长期处于反分裂斗争的前沿,受周边国际伊斯兰极端主义的影响。近年来,新疆地区的去极端化工作举世瞩目。
二是宁夏、青海、甘肃、陕西、云南等穆斯林相对集中地区。这些区域历史上就是我国穆斯林相对集中地区域。但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其在生活习惯和消费习惯上与中华民族其他人群的差异越来越小,穆斯林的宗教身份特征和公民身份越来越模糊,相当一段时间内的世俗化进程较快。然而,近些年,出现以清真食品认证为代表的世俗化进程逆转情况。
三是河南、北京等穆斯林群众分散区域。这些穆斯林由于长期分散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中,在与各民族的交流交往交融过程中,整体上与当地的人群相当融合,世俗化程度比较高。
整体上看,新疆的穆斯林聚居地区是我国当前反恐维稳的主要区域。新疆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是宗教极端化是其最深层的思想根源之一。而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正是通过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日常生活逐步渗透,不断强化宗教意识,清晰宗教身份,推动清真概念泛化,煽动宗教狂热,推动宗教社会化,最终实现宗教政治化。一开始在南疆地区出现的清真面粉、清真矿泉水以及清真播种机、清真马路等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而渗透势力正是通过泛化清真概念,增强宗教意识,干涉世俗生活,潜移默化中灌输伊斯兰教法思想,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最终催化暴力恐怖活动的。没有对以泛化清真、强化穆斯林身份等宗教极端思想在日常生活领域中的渗透给予足够的认识与警惕,这是新疆一个沉痛的教训。这也是新疆对清真食品认证问题保持低调处理的根本原因。穆斯林的宗教仪轨和生活习俗没有清晰的界限,从新疆的教训看,清真食品认证最终会加剧极端化倾向。这在各地穆斯林群众不断被强化宗教身份意识,内地有一些餐厅不断表示、表明其穆斯林的身份,并严格限制非穆斯林食品进入中可窥一斑。因此,推动国家立法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会打断甚至逆转中国穆斯林的世俗化进程。
(六)国家立法统一清真食品认证标准将助推伊斯兰极端化向全国蔓延
近些年来,新疆出现伊斯兰极端分子通过泛化清真概念,在饮食及日常生活领域妄断“阿拉里”和“阿热木”,通过潜移默化的极端思想渗透实现对衣食住行等世俗行为的宗教控制,助推宗教狂热,而后上升到用伊斯兰教法安排人们的政治生活,不断催生宗教极端思想、孵化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成为基层社会“无形的操控权力”。防止清真概念的泛化是遏制宗教极端的重要环节。不仅要防止来自新疆社会内部的“清真泛化”,还要警惕来自外部的“清真泛化”影响。宁夏甘肃等地的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宣传实施已经影响到新疆地区。
在当前新疆以去极端化为重点的社会背景下,以国际清真食品认证标准统一国内清真食品,会在潜移默化助力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与扩散。一旦国内清真食品与国际伊斯兰标准统一,势必扩大清真泛化,加大新疆去伊斯兰极端化的难度。
因此,我们要警惕在全国穆斯林世界形成以清真食品为象征的“符号的系统化操控权力”,即以规范清真概念,泛化清真概念,在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食品消费、甚至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领域中不断强化的宗教认同与身份意识,形成新的社会控制方式。这种无形的操纵权力会在与国际泛伊斯兰主义的联动中,在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总体爆发、上升到政治领域,产生以伊斯兰教为原则的政治诉求。
四、国家统一立法管理清真食品被终止,治理清真泛化的工作依然艰巨
国家民委是推动国家立法统一管理清真食品的主要行政机构。自2015年以来,国家民委加大力度推动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的进度,引起社会关注。
根据中国人大网2015年12月28日报道: 2015年3月,山东代表团马传先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法的议案”(第376号)。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第13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该议案提出:“清真食品管理问题事关我国10个具有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2000多万人口的穆斯林群众的生活需要,事关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民族委员会认为,“该议案所反映的问题符合实际情况,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也是合理的、必要的,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目前,全国一些省(市、区)制定了关于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办法、意见)或相关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以及政策措施已经实施多年,但由于上位法缺位,各地立法标准难以统一,缺乏权威性、强制性的规范,各地普遍希望国家能够出台一部统一的关于清真食品管理的法规。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该法规的起草工作已经进行了十年之久,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目前该项法规的出台尚在协调之中。”
鉴于此,民族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国务院加快清真食品管理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使之尽早出台。待行政法规出台后,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进一步上升为法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实名制向中央提交报告,论证国家立法统一管理清真食品,将对国家安全战略构成潜在的威胁。
面对学者的质疑,而国家民委应对中央的对策是,仅仅召集赞同出台该项法律的权威专家进行研讨,结论是“论证了国家层面制定清真食品条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国家立法是全体公民的权利。信仰者是公民的一部分。清真食品是否需要国家立法统一管理,事关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仅仅根据相关利益群体自我论证,符合国家立法的原则吗?
国家民委主导推动的国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就是某些部门,以调研的名义,自说自话,将某种教义教法,作为国家立法的法源,力图用国家行政执法,将某些群体的特殊利益,提升为国家法律!国家立法统一清真食品认证标准,违背国家宪法,必造成宗教律法干预不同群体的生活习惯,违背消费者保护法。国家安全战略应当警惕“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的潜在威胁。
2016年2月,我开始编写微博质疑国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涉嫌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3月3日,我编写一条微博:“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法已经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重要议案。清真食品认证统一违背国家相关法律。国家或地方政府推动清真食品认证标准统一,违背国家宪法,必造成宗教律法干预不同群体的生活习惯,违背消费者保护法。国家安全战略应当警惕“统一清真食品认证体系”的潜在威胁。”
3月4日,我编写一条微博:“各位全国人大代表:政教分离是我国宪法基本原则。清真食品本质是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国家立法通过《清真管理条例》,违反宪法精神。请各位代表深思,除沙特等国实施政教合一的体制,以伊斯兰教法治国,国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外,有哪个现代化国家国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呢?请您珍惜人民赋予您的权利!”三天之内,这个微博的阅读量达到近150万。当时,我的粉丝仅仅有数百位,可见,我提出的质疑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网民的热烈呼声形成舆情热点。网络空间的出现,使得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和程度与以往不同。通过网络的传播,政策问题的构建权部分转移到网络空间。任何一个事件或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全国关注的政策问题。3月9日,深夜,我编写微博自我激励,引用一句古诗“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日后,我得知就在那一天,党中央,一锤定音!
根据党中央的决策,《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3月17日)将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列入研究项目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国家民委起草)》撤销。此举及时有力地遏制出台全国统一清真认证体系,对国家安全战略构成的潜在风险!
2016年6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如何“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是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国56个民族中,仅有部分少数民族有清真食品饮食习惯。1993年版《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关于清真食品管理的条款有两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在2016年征求意见稿中,除第十八条保留不变外,将十三条改为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订版共有三条。虽然,某些措辞有所修订,总体上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在《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的份量。这是2016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中终止国家立法管理清真食品议案后,有关行政部门设计的新的应对方案。这也是引发广大民众热烈讨论的焦点问题。
1993年版《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征求意见稿涉及这个议题有四条。直接条款有两条: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间接与此相关的条款有两条: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国家立法和行政机构对于清真食品的界定,至今仍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中国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还是“符合伊斯兰教法教律”?5月31日,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强调,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然而,6月17日至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某负责人在宁夏调研时指出:“清真食品作为伊斯兰教特有的饮食文化品牌,在其传承和发展中有着其独特优势,遵从伊斯兰教义,从食品选材到制作过程都须符合伊斯兰教法教律,追求合法、洁净、卫生、安全。这一特性既是基于对宗教信仰的虔诚,也是清真文化的积极因素。”。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肩负立法重任,其负责人在公开场所发表关于清真食品的界定的高论,与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宣布政策法规完全相左。这样相互矛盾的混乱思维,让民众有权质疑相关机构治国理政的能力!
其次,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享受贷款和税收方面的优惠,违反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有关人士指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加入了WTO。对部分民族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额外的补贴和让利,实质上是对市场经济的破坏,容易搅乱市场秩序。建议取消相关条款。”
有人指出:“正是这些优惠利好造成了清真泛化!很多企业根本就是在利用民族政策套利,给商品贴个清真标,就能拿到专项补贴,获得税收优惠。”
第三,城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民族食品的监管,应由相应的食品卫生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在现行法律的背景之下进行,另起炉灶由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实质上是制造了法外之法。某些特殊商品企业不得不承担的额外经济成本,已经直接给消费者各种补贴(例如牛羊肉补贴),不需要再重复补贴。
在新媒体形成的大众民意的推动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改稿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被搁置。
2016年4月,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创新性开拓新的战略格局。随后,党中央陆续选调德才兼备的干部进入关键领导岗位。特别是在十九大之后,落实新时代新战略的力度不断加强。
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清真食品认证带来的经济效益及未来政治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当前,在欧美等国一些穆斯林以伊斯兰教法为名,提出特殊的社会生活要求,已经产生负面影响。而清真食品领域是宗教教法规制干预的重点表征领域。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项调研,特别是对宁夏等地区由于清真食品认证标准而推动的伊斯兰极端化程度进行调研评估。全面综合考量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及泛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与社会风险,特别注意评估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提出政策建议,重新修订发展清真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及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