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为何罢免个村官那么难!——化解基层矛盾的最好方法,其实是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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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一个村——上尧村,村里有一个500多人的村民小组。

       今年,该小组村民集体决定花三千万建几栋楼,出租收益。

       本来这是好事,也符合最新的政策,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提出要追加造价,(生产队长)小组长自己决定同意追加造价,同意将每平米造价从1220元提高到1900元,并已经通知会计将第一笔工程款划转给施工方。

       现在,该小组有300个村民要求罢免这个小组长。

       这300村民申请召开村民大会的申请书被提交给某街道办。

       该街道办不同意召开村民大会,表决是否罢免小组长(生产队长),理由是“不构成罢免条件”。

       然后村民不服:我们已经有60%村民签字按手印要求罢免小组长了,达到标准了,这样都不能开会表决?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罢免”村官的条款,岂不是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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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开始学法用法,他们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条款,里面这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

       该法关于罢免村官(村委会成员)的事项,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一个村民小组(生产队)的村民中,有60%签名盖手印,远远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的召集代表会议人数要求,还超过了“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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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情的内情究竟如何,在街道办、乡政府看来,农村工作复杂,有时候确实不好马上判断是非。村民小组长、村民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基层政府需要时间调查清楚,才好做出判断。

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基层公正当然不好做。

不过,我想,对于村一级集体来说,其实依法办事就行:达到召开村民大会的人数比例标准,召集村民开个大会,举手表决,按表决结果办,那很多矛盾就可以在基层化解,也可以让派出所民警少出两次警,少加几次班。

写投诉信总好过出事后写笔录,

闹信访总好过闹事,

打官司总好过打群架,

在目前的形势下,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流动人口数量大增,基层派出所的公安干警,工作压力已经很大了。

如果有关部门能让村民遇到大事、矛盾的时候,依法开会表决,按表决结果办,化解矛盾在基层,也许能让派出所民警能有空回家洗个澡,看看小孩,申请公休几天,

全过程阳光公正,胜者高兴,输者服气,岂不是皆大欢喜。

这样召集村民大会,表决决定罢免等事项,其实对广大农村集体来说,都具有宝贵的示范作用,对所有村民来说,也是一堂生动的基层民主实践课。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某些街道办领导,你们说,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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