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加拿大“鲑鱼大战” 缘起、博弈和缔约
1985年3月18日,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和加拿大总理马丁·穆罗尼 Martin Mulroney 在渥太华正式签署了《加拿大与美国政府间关于太平洋鲑鱼的条约》 Treat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oncerning Pacific Salmon,下文简称《太平洋鲑鱼条约》。条约内容不仅包括渔业资源保护、渔获公平分配和渔业科学研究等重要问题,还涉及美加两国西海岸地区的渔业管理和渔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它的生效,结束了美加两国长达 14 年的渔业谈判,有效地缓解了近一个多世纪的美加“鲑鱼大战”所造成的渔业资源危机。
公平分配问题是美加“鲑鱼大战”的症结所在。对此,渔业管理学界、国际法学界已经形成了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
鲑鱼
不过,这些成果更多地集中在渔业政策分析和渔业法条解读上,就事论事地讨论了渔获公平分配原则实施的可能性,鲜少提及国际法律制度之外的历史,对“鲑鱼大战”的根本动因缺乏深入的探讨。环境史学者另辟蹊径,从鲑鱼资源保护的角度,追踪 20 世纪 30 年代前鲑鱼危机的历史样貌,涉及了美加早期“鲑鱼大战”中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和斗争。
但他们对鲑鱼渔业史中的公平问题,特别是二战后因拦截捕捞而产生的渔获公平分配问题着墨不多。本文从环境公平的理念出发追溯美加之间的“鲑鱼大战”,剖析追求公平的《太平洋鲑鱼条约》无法从根本上终结“鲑鱼大战”的原因,进而对《太平洋鲑鱼条约》的历史地位进行客观的评价。
一 、“ 鲑鱼大战”的历史溯源
太平洋鲑鱼是一种古老的溯河洄游鱼种。千百年来,从阿拉斯加西部,穿过育空地区和不列颠 哥伦比亚,南到墨西哥的下加利福尼亚地区 Baja California ,人们都能看到北美太平洋鲑鱼的身影。鲑鱼的洄游行为具有很强的规律性,如红鲑和粉鲑的洄游周期分别为 2 年和 4 年,因此,鲑鱼渔获量也呈现周期性波动变化。
多数太平洋鲑鱼洄游集中在每年的 8 月中旬至 11 月上旬,因此,秋季就成为太平洋鲑鱼渔民最为忙碌的季节,
渔民们要追逐着鲑鱼洄游的“步调”律动性地开展渔业活动。捕捞期来临,当数量庞大的鲑鱼在短时间内密集地涌入各沿海河流河口处时,狭窄的河道成为天然的“集鱼器”,美加渔民只需驾驶小船在河口附近“守株待兔”,就能得到丰富的渔获。这些鲑鱼被捕捞的地方,多为美加边境水域。
19 世纪末,随着鲑鱼产业的迅速发展,北美洲太平洋沿岸的鲑鱼资源衰退趋势已经初露端倪。可是,多数渔业管理者仍然沉浸在“鱼比水多,踩着鱼背过河”的美梦中不愿醒来。
比如,1896 年美加两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联合委员会 The Joint Commission 的一项权威性渔业资源调查报告认为,弗雷泽河红鲑 Sockeye Salmon 资源状况良好,并无衰退的可能性。然而,美加渔民在边境水域的大肆鲑鱼捕捞行为,却是有目共睹的。
1908 年,在一些渔业科学家和资源保护人士的努力下,两国代表签订了《美加水域渔业条约》 Fisheries in United States and Canadian Waters,又称《内陆渔业条约》,Inland Fisheries Treaty。虽然这个条约涉及保护太平洋沿岸河口鲑鱼资源的问题,但由于鱼类数量下降的趋势并不明显,所以“保育鱼类”的呼声并不为公众所广泛接受,反而被更加强有力的“发展渔业经济”的怒吼所吞没。过度捕捞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内陆渔业条约》也随之流产。
此后的“地狱门峡谷事件” Hells Gate Landslide 再度激化了美加间的捕捞竞争问题。1913 年在加拿大境内弗雷泽河地狱门峡谷河段,施工方在修建太平洋铁路时,因非法倾倒废弃物引发了严重的山体滑坡事故,大量碎石土方阻塞了弗雷泽河鲑鱼洄游通道,进而造成鲑鱼洄游数量一落千丈,两国渔业大幅减产。
这一事件瞬间点燃了“鲑鱼大战”的导火线,两国渔民开始疯狂的捕捞竞争。美国渔民的高强度捕捞行为,引发了加拿大渔民的强烈不满。相关数据显示,1913—1930 年,因渔获分配不均,加拿大的弗雷泽河红鲑制品的年均产量比美国的低了 51. 61%。
为了打破捕捞竞争中“美 多加少”的既定事实,加拿大渔业管理者想尽各种办法扩大本国渔民的捕捞份额,他们甚至计划阻塞 弗雷泽河部分支流,阻止大量红鲑洄游至美国境内,但因该计划实施难度较大而放弃。
为了减少本国渔业的损失,两国不约而同地选择加大捕捞力度来应对这场飞来横祸,这无异于饮鸩止渴。最终, 鲑鱼洄游量急剧下降,迫使两国代表再次回到谈判桌前共商对策。1937年,两国代表签署了《加拿大与美国保护、保存及延续弗雷泽河流域红鲑渔业资源公约》 Canada-United States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Preserv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Sockeye Salmon Fisheries in the Fraser River System, 以下简称《弗雷泽河红鲑保护公约》。该公约首次提出建立红鲑资源保护制度和渔获“均等分配” 制度,即在鲑鱼资源不致衰退的条件下,保证公约水域内两国平均分配红鲑渔获。
在该公约的执行机构———国际太平洋鲑鱼渔业委员会 International Pacific Salmon Fisheries Commission 的努力之下,弗雷泽河红鲑资源不断恢复,“过度捕捞”和“捕捞竞争”问题暂时得以缓解。二战后,日本在北太平洋公海水域“拦截捕捞” interception 北美鲑鱼的行为打破了短暂的和
谐。
美加两国同属于北美鲑鱼鱼源国,自然不希望本国鲑鱼资源被其他国家无偿攫取,而日本渔船大规模的拦截捕捞作业不仅压缩了美加渔民的可捕捞量,而且加大了鲑鱼资源衰退的隐患,更激化 了三国之间渔获分配不均的矛盾。1952 年《北太平洋公海渔业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High Seas Fisheries of the North Pacific Ocean 生效后,日本渔船的公海拦截捕捞活动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很多美加鲑鱼加工从业者仍旧抱怨日本渔船频繁“入侵”美加传统渔场,造成了产品出口受阻、企业连年亏损、渔民生活愈加困苦的窘境。
为了扭转这一形势,1978 年,美、加、日三国代表共同签署了《北太平洋公海渔业国际公约议定书》 Protocol Amendi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High Seas Fisheries of the North Pacific Ocean ,严禁日本渔船在 175°E 以东的公海水域拦截捕捞北美鲑鱼。
此举只是暂时打击了日渐猖獗的公海拦截捕捞行为,并未铲除拦截捕捞的根源,更不能真正解决因拦截捕捞所引发的分配问题。
在沿海近岸,美加两国之间的拦截捕捞问题更加严重。在公约水域,由于粉鲑 Pink Salmon 并非《弗雷泽河红鲑保护公约》的保护鱼种,两国渔民、特别是美国渔民逐渐加大了对粉鲑的捕捞量。
1945—1951 年,美国占美加两国粉鲑总渔获量的 70% 以上,其中的 75% 都是美方依靠拦截捕捞这种方式获得的。高强度的捕捞引起了加拿大渔民的强烈不满,也造成了粉鲑种群数量的迅速减少。
1956 年《弗雷泽河流域红鲑渔业暨粉鲑保护、保存及延续公约议定书》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Preserv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Sockeye Salmon Fisheries in The Fraser River System,to Include Pink Salmon in the Fraser River System 生效,把粉鲑列入公约保护鱼种,“渔业战争”的紧张气氛随之稍有缓解。
但是,在公约水域之外,美国非印第安人渔民和加拿大曳绳钓渔民,不断加大对王鲑 Chinook Salmon 、银鲑 Coho Salmon 的拦截捕捞力度。在他们看来,为了应对渔获短缺危机, 即便冒着非法捕捞的风险,也要抢在其他渔民到来之前拦截捕捞对方国家的鲑鱼 数据显示,1971—1974 年,美加两国拦截捕捞对方国家的鲑鱼年均渔获价值量分别为 135 万美元和 120 万美元。其中,相当一部分的渔获都是在非公约水域内捕捞的。
持续的拦截捕捞和恶性捕捞竞争,最终酿成了无人管理之下“公地悲剧”的结局。在渔民们狂热的拦截捕捞活动中,国际太平洋鲑鱼渔业委员会对执行水域的管辖形同虚设。两国政府甚至采取了某些违反公约的过激行动,如都曾单方面开放原公约水域中的禁捕区域,为本国渔民加大拦截捕捞作业大开方便之门,致使鲑鱼资源急剧萎缩。美洲渔业学会American Fishery Society的科研人员发现,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虽然部分弗雷泽河红鲑、粉鲑得到了恢复,但是 214 种野生鲑鳟鱼类的生存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威胁,其中 101 个种群陷入濒危状态,至少 106 个种群已经灭绝。
此时,拦截捕捞问题已经成为横亘在鲑鱼资源保护之路上的主要障碍,它与鲑鱼资源破坏和渔获分配不均问题 纠缠在一起,使问题更加错综复杂,这远非《弗雷泽河红鲑保护公约》可以解决的。该条约所确立的“均等分配”原则,既没有把加拿大在渔业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方面投入的成本考虑进去,又无力阻止双方对非公约水域、非公约鱼种扩大拦截捕捞的趋势。旧有的公约体系已然不再适用,短期的 渔业协商也无法解决根本问题,构建新的国际渔业管理体系,成为美加两国追求公平分配的共同目标。
二、美加双方的谈判与论战
1970 年,为解决因此而产生的分配不公问题,美加两国官员举行了 12 次正式谈判和若干次非正式会晤。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就如何实现“公平分配”所达成的共识也经历了数次变化。1971 年,两国代表签订了一项《外交请示书》 Ad Referendum ,确立了以联合管理为基础的国际渔业合作框架。在阻止拦截捕捞方面,该请示书坚持“避免拦截捕捞”的核心要旨,在拦截捕捞无法避免的时候,它提出了“公平均衡” equitable balance 分配原则,即要保证拦截捕捞鲑鱼数量和渔获价值量大体相当。显然,“公平均衡”要比《弗雷泽河红鲑保护公约》仅强调渔获量的“均等分配”更能体现渔获分配的公平性。
然而,20 世纪 70 年代的拦截捕捞事实证明,“公平均衡”分配方案的实施并没有遏止拦截捕捞恶化的趋势。数据显示,在胡安·德·富卡海峡 Juan de Fuca Strait 和温哥华岛西侧等渔业边界水域内,美加两国渔船的拦截捕捞渔获量和渔获价值量均呈现显著的上升趋势。“公平均衡”更像是一种理想化的分配方案,它至少需要比较齐备的渔业历史数据、复杂而精准的分配核算体系以及严格 的联合执法。不幸的是,这些条件在 20 世纪 70 年代的“鲑鱼大战”中难以兼备。既然追求“公平均衡”并不可行,双方决定再做改变。
1980 年,经过反复磋商谈判,美加代表签署了《林伍德协议》 The Lynnwood Accord ,为两国构建新的国际渔业管理制度拟定了一份大纲和具体的时间表。在渔获分配机制方面,该协议已 经具备“放弃拦截捕捞渔获数量相同,仅追求拦截捕捞渔获价值量相当”的分配理念。 这一原则是对“均等分配”原则的彻底背离,也是对 1971 年《外交请示书》“公平均衡”原则的适时调整。以“拦截捕捞渔获价值量相当”为核心的分配机制,最有可能把“公平分配”的目标变成现实。
依照《林伍德协议》的基本精神,两国代表趁热打铁,于 1982 年 12 月完成了《太平洋鲑鱼条约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 1983 年初公之于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完全吸收了“拦截捕捞渔获价值量相当”的分配理念,并将其概括为“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同时,该草案又将“鲑鱼渔业资源最大可持 续利用”视为其另一主要目标,即“资源保护”原则。至此,两国政府的公平观由追求渔获数量相同的“均等分配”观念,转变为追求渔获数量相同和渔获价值量相当的“公平均衡”观念,继而又转化为 追求渔获价值量相当的“公平分配”观念。在这个过程中,美加两国对“公平”的理解更加清晰、务 实了。
对于《太平洋鲑鱼条约草案》及其“公平分配”原则,美加国内不同利益集团反应不一。大多数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渔业从业者与加拿大联邦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纷纷表示支持该份草案,呼吁尽快 减少美方渔船的拦截捕捞现象,结束“鲑鱼大战。
但是,美国国内的渔业利益集团的态度大相径庭。印第安人渔民对于美加之间的“鲑鱼大战”持观望态度,他们更关注印第安人渔民与非印第安人 渔民能否享有同等的捕鱼权利。
由于美国西北地区鲑鱼资源衰退十分严重,华盛顿州、俄勒冈州渔业利益者高度支持该份草案,希望在保证美加两国鲑鱼资源公平分配的同时,立即采取措施,挽救和 恢复本地区岌岌可危的鲑鱼种群。但是,很多阿拉斯加渔民 特别是非印第安人渔民 提出反对意见,他们希望维持拦截捕捞现状、享受不公平分配所带来的既得利益。阿拉斯加州州长比尔•谢福尔德 Bill Sheffield 下令进行为期 60 天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 “在阿拉斯加,目前没有任何一位渔民,一名行业代表,一个渔业组织支持这份草案。”谢福尔德的说法难免有夸大其词之嫌,但从中可以看到草案遭到多数阿拉斯加渔民的强烈反对,这是不争的事实。
持反对意见的阿拉斯加州瞬间成为众矢之的,引起了太平洋沿岸其他地区渔业管理者和渔民的强烈不满。他们纷纷口诛笔伐,谴责阿拉斯加州渔业者破坏和谈、以邻为壑的邪恶动机。加拿大渔业与海洋部官员韦恩•辛厄斯 Wayne Shinners 表示,如果阿拉斯加人执迷不悟,加拿大政府将不惜发动“鲑鱼大战”,鼓励加拿大渔民扩大对美国鲑鱼 特别是阿拉斯加鲑鱼 的拦截捕捞力度。
数据显示,1960—1966 年,加拿大曳绳钓渔船拦截捕捞美国西北地区的王鲑和银鲑渔获量是美国西北各州所有渔船拦截捕捞加拿大同类鲑鱼渔获量的 4. 24倍。
若阿拉斯加州政府拒不退让,加拿大渔船扩大对美国濒危王鲑、银鲑的拦截捕捞规模,简直易如反掌。面对猛烈的批评之声和严峻的资源危 机,很多阿拉斯加州媒体置若罔闻、转移矛盾。颇具影响力的阿拉斯加州渔业杂志《白令海渔民》曾 开辟专栏,连篇累牍地指责日本渔船拦截捕捞美国鲑鱼,却对阿拉斯加渔民拦截捕捞加拿大鲑鱼的 行径绝口不提。
最终,强大的外部威胁和国内的敌意让条约反对者腹背受敌,阿拉斯加州对鲑鱼谈判的态度和立场发生了变化。比如,最为激进的条约反对者———阿拉斯加曳绳钓渔民也转而支持和谈。
随后,阿拉斯加印第安人渔民也给予反对方致命一击 包括阿拉斯加印第安人部落在内的美国 24 个印第安人部落,联名向美国联邦政府提案 如果美国政府仍然选择放任不理,那么印第安人渔民则要求更大的渔场和更长的捕鱼期,印第安人渔民与非印第安人渔民的渔获配比必须达到 1 ∶1。
对于人数众多的阿拉斯加非印第安人渔民来说,这份提案一旦获得通过,后果将比与加拿大订立新条约更加严重。 由此,多数阿拉斯加鲑鱼渔业者才做出让步。随后,谈判的进程加快了。1985 年初,在美国国会组织的一次《太平洋鲑鱼条约》听证会上,各州与会代表讨论的主题只有一个 如何快速通过国会立法程序,完成《太平洋鲑鱼条约》的签署工作。
1985 年 3 月,美加双方正式签署《太平洋鲑鱼条约》,为北太平洋区域渔业合作带来一线曙光。美方谈判代表托马斯•詹森 Thomas Jensen 兴奋地说 “本条约就是终结‘鲑鱼大战’的那纸和平协定。”可惜,他的预计过于乐观了。
三、《太平洋鲑鱼条约》及其实施效果
除了对个别措辞和短期渔业规划稍作调整之外,《太平洋鲑鱼条约》几乎原封不动地照搬了《太平洋鲑鱼条约草案》文本,并突出“公平分配”和“资源保护”原则。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原则,该条 约规定 “成员国需要尽力减少拦截捕捞,尽力避免影响现存渔业的发展,以保证鲑鱼资源数量上的丰富性和种类上的多样性。”
其中,“减少拦截捕捞”和“避免影响现存渔业的发展”,分别限制了美国和加拿大的捕捞活动,从源头上为实现公平创造了条件。“公平分配”原则在该条约的实施细则中随处可见,其中有关弗雷泽河跨国渔业管理的条款最具典型性 这些条款严格而细致地规定了1985—1992 年弗雷泽河流域红鲑和粉鲑的年度总捕捞量,两国的年均可捕捞量以及两国在具体捕捞期内、具体捕捞水域内的具体捕捞上限。
在资源保护方面,虽然《太平洋鲑鱼条约》提出了新的资源保护构想,但它存在着严重的设计缺陷。由于不同种群的鲑鱼具有完全不同的生长特点和洄游习性,该条约提出了以种群为基础的资源 管理制度,对各种群鲑鱼采取分区管理的办法 科研人员将依据各区域内各种群的资源状况,提出不同的资源调查、资源恢复等方案。它还对两国政府共同关心的“王鲑、银鲑保护”问题做了一般性规定。但是,该条约并没有为“以种群为基础的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做具体说明,更没有为长期的鲑鱼资源保护目标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
尽管《太平洋鲑鱼条约》具有“重分配、轻保护”的历史局限,但它还是提出了一整套极其大胆的国际渔业管理制度。在公平分配方面,它调节了各渔业利益集团之间的尖锐矛盾。该条约执行后的几年,两国拦截捕捞现象有所减少,“鲑鱼大战”也随之进入低谷期。在资源保护方面,它也初步搭建了科学合理的鲑鱼资源保护框架,为日后的鲑鱼恢复工作打下了基础。在解决美加渔民近半个世 纪的渔获分配不公以及渔业资源危机的问题上,《太平洋鲑鱼条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可是,由于“资源保护”不力,导致“公平分配”难以为继,《太平洋鲑鱼条约》不久就变成了一张 废纸。鲑鱼资源衰退的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随着栖息地的破坏,它们的生存状况雪上加霜。
1994 年 11 月,美国海洋渔业局 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 已经把所有华盛顿州的野生银鲑列为《濒危物种法》 Endangered Species Act 的保护对象。由于美国西北地区王鲑、银鲑种群的急速衰退,不列颠哥伦比亚渔民的拦截捕捞量也随之大幅下降。1992 年后,随着阿拉斯加州拦截捕捞鲑鱼数量的涨幅日渐增大,而且由于美国政府拒绝精确计算《太平洋鲑鱼条约》执行以来美国的拦截捕捞明细情况,美加双方就“拦截捕捞”问题再次产生分歧。《太平洋鲑鱼条约》的执行机构———太平洋鲑鱼委员会 Pacific Salmon Commission 对两国渔船频繁的拦截捕捞行为失去控制能力。
20 世纪 90 年代初,在资源衰退和分配不公的双重影响下,美加两国的“鲑鱼大战”战火复燃。
“马拉斯皮纳号”事件 The Malaspina 把这场“大战”推向了最高潮。1997 年 7 月,由于鲑鱼洄游数量的大幅减少,阿拉斯加州渔船在诺伊斯岛 Noyes Island 加大了红鲑的拦截捕捞强度,其渔获量高达 32. 5 万尾,远远高于《太平洋鲑鱼条约》所规定的 12 万尾限额,也比近 16 年来阿拉斯加渔民的红鲑年均拦截捕捞量高了 9 倍。
7 月 19 日,愤怒至极的北不列颠哥伦比亚渔民集结了 150 余艘渔船围困美国渡船“马拉斯皮纳号”,将 300 余名美国旅客扣留在鲁珀特王子港 Prince Rupert 。他们希望借此事件制造大新闻,引起媒体关注,迫使两国重回渔业谈判桌前。最后,这一事件得到了和平解 决,双方并无人员伤亡。 虽然“马拉斯皮纳号”事件为美加关系染上了一抹极不和谐的阴影,但正如美国商务部部长威廉•达利 William Daley 所言 “这次冲突为两国重新谈判创造了契机。”
“马拉斯皮纳号”事件让美加谈判代表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分配不公”只是“鲑鱼大战”的表象,鲑鱼资源的持续衰退才是根源所在。在 1998 年初的太平洋鲑鱼委员会例会上,双方围绕如何构建 切实可行的鲑鱼资源保护制度展开讨论。
与 1983 年《太平洋鲑鱼条约草案》后的大论战不同,美国各渔业利益集团也认识到鲑鱼资源衰退的严重性,愿意在恢复渔业和谈的基础上对分配问题做出让步。
1998 年,美加两国政府分别邀请各自鲑鱼产业者代表斯峻格威 D. W. Strangway 和拉克尔豪斯 W. D. Ruckelshaus 举行举谈。会后,他们联合递交的报告不仅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鲑鱼资源衰退是导致双方“鲑鱼大战”的根本原因,还提议双方应立即淡化所谓的“分配不公”问题,建立“高效的渔业资源保护合作框架和长久的渔业管理制度”,将鲑鱼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在两国谈判代表、鲑鱼渔业者的共同努力下,1999 年 6 月 30 日,美加政府正式签订了《太平洋鲑鱼协定》 Pacific Salmon Agreement 。
该协定的所有条款,都是紧紧围绕着《太平洋鲑鱼条约》中“资源保护”原则而构建的。但与《太平洋鲑鱼条约》相比,该协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改进首先, 实行以资源量为基础的渔获分配机制 abundance-based allocation 。
此前的《太平洋鲑鱼条约》实行以鲑鱼产业渔获需求量为基础的、以设置捕捞限制为主要手段的配额制度。新协定制定了更为弹 性的配额机制 在每个捕捞期内,科研人员会依据实际的鲑鱼洄游数量制定捕捞配额,力图实现以资源保护为基础的渔获公平分配。其次,在以种群为基础的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为所有鲑鱼种群 制定了 10 至 12 年的长期管理规划。
最后,设立了基金和相关机构,更好地支持跨国渔业管理。美国政府出资设立 1. 4 亿美元的基金,用于支持执行水域内鲑鱼资源恢复和增殖放流工作。
可以说,《太平洋鲑鱼协定》帮助《太平洋鲑鱼条约》完成了由强调“公平分配”到重视“资源保 护”的管理方式的转变。在资源保护方面,前者填补了后者的设计缺陷,让国际渔业管理制度重新回到了资源保护的正轨。《太平洋鲑鱼协定》生效后,因拦截捕捞所造成的渔业冲突问题大为缓解,鲑 鱼资源保护工作也随之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
近年来,依据《太平洋鲑鱼协定》的基本精神,太平洋鲑鱼委员会为濒危的王鲑、银鲑种群实施了以“数据搜集、资源评估、栖息地恢复”为核心的三位一体式保护方案,取得了显著效果。
然而,积重难返。该协定的执行之路依然布满荆棘。数据显示,2016 年弗雷泽河流域、阿拉斯加东南部河流的野生太平洋鲑鱼洄游量又创历史新低。可见,鲑鱼资源恢复之路,两国渔业管理者任重而道远。
[本文作者陈林博,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在站博士后。原载《世界历史》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