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反杀案”的被告人王浪问法官:我怎么做才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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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的王浪坐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的被告席上,法官问他想说什么。他沉默了三秒后反问,“请法官告诉我,以后遇到这种事,我怎么做才是对的?”
2017年12月10日晚19点,王浪与朋友苗林一起到酒吧喝酒。当天晚上20时32分,李雷带着两个朋友也去了这个酒吧,路过王浪所在位置时,和王浪对视一会,然后拿起烟灰缸骂了一句“你在那瞪x子嘞!”并把手上的烟灰缸扔向了王浪。
当时的王浪一脸疑惑,李雷3次掀翻酒吧椅子,7次拿起啤酒瓶欲打王浪,还挑衅式地给王浪递了个酒瓶。王浪接过酒瓶却服软了,叫了声“雷哥“,不停地陪笑求情。
然而在36分13秒,右手拿着酒瓶的李雷,突然用左手用力击打王浪颈部。在被李雷猛打一下脖颈后,王浪爆发了。之后的18秒里,王浪用啤酒瓶先后击打李雷5次,过程中李雷也用酒瓶反击,后两人均倒地。
庭审中,王浪的辩护律师把这18秒分解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王浪用啤酒瓶击打李雷2次。李雷也用酒瓶打了王浪头部1次,酒瓶破了,啤酒洒到地上,两个人都滑倒。之后王浪第3次击打李雷,而李雷也打掉了王浪的眼镜。
第二阶段,站起来的王浪用已经破碎的啤酒瓶2次捅刺李雷,李雷踩到垃圾桶里伸出来的塑料袋,撕扯中两人再次摔倒。
第三阶段,李雷倒地后死死抓住王浪的衣领和头发,跟着倒地的王浪再无还手。随后王浪站起来,李雷也站起来走向门口。
对上述18秒的冲突,一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王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审庭审长达6个小时,未宣判。法官最后问王浪:“你还有没有什么想说的?” 王浪说“我可能是有错的,但我还是不知道自己之后怎么做才是对的。当时如果我不还手,就任由他打,我也就不会在这里了。”
没错,如果王浪没有还手,他就不会站在这里,因为死的那个可能就是他了。
“正当防卫”这个词,是我们听说最多的一个法律术语,适用起来确是最难的。是正当防卫睡着了?还是正当防卫不正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受害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抗,导致其受伤或死亡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单从刑法条文规定,未要求受害人反抗时必须具备紧迫性。但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正当防卫行为采用了严格适用原则,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给予了更高的要求。
所谓不法侵害包括违法与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400多项罪名,治安处罚条例规定了45条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可见,在我国不法侵害的情形多达500种以上。
本案王浪反抗的时候是否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呢?
我们从调取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在36分13秒时,右手拿着酒瓶的李雷,突然用左手用力击打王浪颈部。李雷这个行为显然是在侵犯王浪的人身权利,啤酒瓶是玻璃制品,用酒瓶打人,会使其受伤甚至重伤。
即便未出现刑法规定的犯罪后果,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打人也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规定了殴打的行为,即便情节较轻,也是违法的行为。本案李雷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不法侵害的。
正当防卫另一个要求是,不法侵害进行中。进行中,即从开始到结束。开始一般是指已经着手,但对于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行为,从犯罪预备开始起算时间节点。结束是指,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本案中,李雷用酒瓶打王浪颈部后,并没有逃离现场、或者主动中止侵害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丧失侵害能力,没有被制服。此时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在进行中。
那么,王浪的反击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不法侵害人仅对你实施伤害行为,你不能将他杀死,造成比他的侵害更为严重的后果。
我们都知道,头部、颈部、胸部以及腹部,为我们身体最为脆弱的部位,这些部位受到啤酒瓶的打击,除了本身带来的疼痛感,还会带来恐惧感。根据啤酒瓶的强度,如果持续打击,是可能出现死亡后果的。
对于遇到一个陌生的施暴者来说,受害者并不知道这个人的性情。无法预料施暴者是否会手下留情。在被酒瓶击打的情况下,生命显然受到了威胁。也许打1下不会死,打20下才会死,但不能要求受害人在被打到第19下的时候,才开始反抗。
况且一般反抗行为,是会激怒施暴者的。如果到了第19下才反抗,更有可能招来致命伤害,而且当受害者被打了19下之后,将面临无力反击的境地。要么反击成功,得以自保;要么反击失败,被打死。
王浪在本案中一共实施了5次行为,前3次用酒瓶击打,未能制止李雷的侵害行为。后用碎酒瓶捅刺2次,制止了侵害行为,之后没有再实施其他伤害行为。法律不能要求王浪在实施2次捅刺行为时,注意捅刺深度和力度,不能达到致人死亡的强度。这个要求对于处于恐惧中的受害者来说,根本无法实现。
法律从不强人所难,在受害者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选择自保,合乎情理。不能要求受害者从客观上判断自己将面临的是重伤还是死亡的后果,从而给施暴者同等的反抗力度。
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差距的。理论上我们认为,如果侵害者仅是打你,你不能将他杀死。但在实践中,生命受到威胁时,往往是命悬一线之时,反击的成功率并不高,必须在你有反击能力的时候,争取一切条件将施暴者制服。宁愿早点为自己争取活的机会,也不能到最后被活活打死。
就像王浪说的,如果他没有还手,他也许就不会站在这里受审。死的那个很可能就是他。
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不易过宽,毕竟法律在保护好人的同时,更需要维持社会秩序。本案最终结果如何,还需待二审法院判决。我们期待法律给王浪一个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