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香港强积金

香港长期以来以稳健而自由的经济运行,是最少干预市场的政府。在香港实行低税收以保障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社会保障方面的低福利自然在所难免, 但是这种“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也造就了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

 

500

壹、什么是强积金

在 20世纪 90 年代以前,香港一直允许雇主自由运作退休计划,越来越多的雇主私自设立退休计划,因此,计划管理不善经常发生,为此香港决定为职业退休计划制订完善的监管架构,并于1993年10月 15 日正式实施了《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并不强制顾主为雇员设立职业退休计划,目的在于确保自愿参加退休计划的资金得到妥善管理以及具备充足资金。使雇员享有较大保障,使他们可在到期时获得应得的退休计划权益。

为了适应香港社会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香港历时5年于1999年正式通过《强制性公积金条例》,该条例也于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条例》订立了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架构,规定强积金是一个由私营机构管理,以就业为基础,必须强制执行的公积金制度,为就业者积累资金安度退休生活。

香港强积金制度规定,以下三类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一是凡年龄介于 18岁到 64 岁,按一份雇用合约受聘用满 60 日或以上的全职 和兼职雇员;二是某些高流动的行业(如饮食业及建筑业),这些行业工作的临时雇员,不论受雇时间长短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三是65

岁以下的自雇人士,即没有受雇于他人,而是通过自己提供服务或商品来赚取收入的人须自行加入注册计划和供款。其中可豁免的人士包括:所有在2000年12月1日年龄已满64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受雇不足60日的雇员、家务雇佣等。

强积金计划的法定供款是由雇主和雇员根据雇员收入分别供款5%,两者相加便为 10%。强积金的供款设有上下限,如果雇员的收入少于4000元港币(下限),雇员本人可以不供款, 但雇主必须按雇员收入的5%供款;如果雇员每月收入超过2万元港币(上限),则雇主和雇 员各需缴纳雇员收入的最高上限2万元的5%;对于超出部分,雇主和雇员可以选择是否自愿性缴费。所有由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权益必须保留至计划成员达到退休年龄为止。雇员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养老金必须达到65岁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一次性全数提取。

 

贰、香港强积金制度的监管

强积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障体制,它是香港政府推行的强制性退休计划,以协助香港的就业人士安度美好的退休生活。考虑到不同企业和行业的情况,强积金计划又可以分为:集成信托计划,雇主营办计划和行业计划。

集成信托计划的特点主要是把小型雇主单位的供款集合起来做管理和投资,以得到大规模运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该计划适合自雇人士或中小型公司的雇主和雇员参加;雇主营办计划是只供受雇于同一名雇主及该雇主的有联系公司的有关雇员加入。由于对成员资格的限制,雇员人数必须庞大,才可以运作雇主营办计划的成本取得效益。其对象是受雇于单一雇主的雇员,但雇主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并由公司内部管理,自行决定投资策略,通常适合于规模较大的公司。行业计划是专为流动性比较高的行业而设计的,参加行业计划后,即使员工日后转工,只要员工不转行,而他的新旧雇主都参加同一个行业计划,他就可以不必改变强积金计划。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条例》,积金局于 1998 年 9 月成立,以确保《强制性公积金条例》获得遵守,并负责规范管理,监管及监察强积金制度运作。根据《强制性公积金条例》规定,积金局的职能如下:确保《强制性公积金条例》获得遵守;为强积金计划注册;核准符合资格的人士及公司担任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规定核准受托人的事务及活动,并在合理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受托人审慎地管理所负责的注册计划;订立规则或指引,以便有效的管理强积金计划,等等。

 

叁、香港强积金制度的特点

香港的强积金制度在充分适应本地区的经济背景之外,也充分顺应了当今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吸收了新加坡、智利等国养老保险的成功的之处,其主要特点有:

(一)低水平、广覆盖、强制性

香港从本身的经济背景、文化背景出发,让强积金计划总体上属于一种低水平、广覆盖的制度。截止2007年11月30日止,全港有99.6%的雇主、98.9%的雇员以及75.2%的自雇人士都参加了强积金计划,强积金的覆盖面可谓让人惊叹。强积金的缴费对个人和公司的经营成本影响很小,根据计算,强积金占中小企业整体经营成本不足1%,而从业人员将来积累下来的养老金将来能否安享晚年,则视每个人缴费多寡、投资回报高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要想高生活质量,还必须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计划。为了推行强积金计划,政

府规定除了获得豁免的单位之外所有的单位都必须强制参加,如雇主不安排雇员参加则属违法。从法律上严格控制监管加入强积金计划的成员。

(二)采用完全储备积累的个人账户制

香港的养老保障是实行现收现付还是完全积累模式,香港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此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香港就曾提出一套以现收现付的养老计划,但是这个计划刚出来就遭到社会的广泛批评,因为香港政府要为此项计划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香港立法局于1995年决定采取储蓄积累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制,一方面鼓励人们自觉积累, 积累的越多个人将来领的越多,这样就避免了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制度设计具有多样性,易于员工转移流动,积累的庞大资产对资本市场活跃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基金完全交由私人机构运作,计划多样性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个人账户基金营运管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这种模式以美国、新加坡为代表,其特点是管理简单,管理、交易成本低,政策执行起来比较灵活。

另一种是由民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这种模式以智利、 英国为代表, 其特点是基金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基金委托多家民营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法则运作和投资。这种管理模式由于机制灵活效率较高,因此投资者可以在竞争中得到较高的回报和良好的服务。由于香港资本市场发达,金融工具丰富,政府经过权衡利弊,决定采取民营公积金模式, 把基金完全交由私人机构运作,起到了效益与监管并重,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

香港为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工作人员设计出三种不同的的计划,这样就把覆盖范围扩展到不同的工作人群中,让更多的有机会参加强积金计划,这一点在强积金计划运行过程中也得到了强有力的证明。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