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少年案:“迷惑”判决

吉安少年案:“迷惑”判决

原创 林孤 林孤小姐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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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无法,则人无矩;法不公,则国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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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日,人民日报发文——《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谈司法体制改革》。

文章中,有这么一段话:

“司法是老百姓讲理的最后一条路,此路不通就等于断了后路,甚至会走向违法的不归路。”

——法不公,则道必死。

2021年8月30日,吉林护妻伤人案,在松原市宁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国春系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2年7个月。

当日,李国春因刑满被释放。

2018年5月5日,吉林省松原市晨光村。

因浇地放水一事,宋家两姐妹发生口角,小姨子宋淑梅被姐夫蔡某殴打。

蔡某手持木棒将宋淑梅打倒,并持续殴打宋淑梅。宋淑梅的丈夫李国春为保护妻子,持铁锹打击蔡某头面部,并将其打倒。

李国春将蔡某打倒在地后,曾告诉他人叫救护车。

经鉴定,蔡某为重伤(处于植物存活状态)一级、一级伤残。

事后,李国春被警方刑事拘留。

因为护妻,妹夫将姐夫打成了植物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蔡某伤情诊断,李国春的行为手段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2019年12月19日,松原市宁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李国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31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民间舆论:老婆被打,哪个男人能够坐视不理,这是血性反击。

法律重新审理,李国春的行为是在其妻子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实施的防卫行为,但防卫强度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

最终,法院判决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李国春赔偿蔡某经济损失25万余元。

2021年8月30日下午,李国春刑满释放,走出了吉林省乾元县看守所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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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先带大家看清了吉林护妻伤人案的判决,才能理解下面的吉安少年反杀案中判决的“迷惑”。

8月31日,江西吉安16岁少年反杀案,二审开庭。庭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2020年5月8日,江西吉安安福县。

男子王某锋纠集7名男子,持刀强行闯入当地一家宾馆房间,对房内一名16岁少年吴某进行围殴。

情急之下吴某持刀反击,造成一名男子死亡,两人受伤。

今年5月,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这个故意伤害罪,量刑有失偏颇。

首先,16岁的少年吴某,是在宾馆内,属于自己的“私密空间”,王某带7个人来围殴一个16岁少年,这明显属于“寻衅滋事”在前。

其次,就是“凶器”刀。

有媒体报道不实,说刀是吴某从对方手里夺过来而后反杀对方的,实际上,据吴某母亲阐述,刀是吴某自己的。

因为对方持刀闯入,且在8人围殴吴某的过程中,有拿刀砍吴某的动作,并且伴有言语威胁。

所以,情急之下,吴某提刀反杀。

这里,酒店也是责任方之一,宾馆的房间,前台工作人员怎么能够随意给房卡?

8个人来挑事,酒店不给房卡这群人就进不去。

看到事情不对劲,酒店不第一时间报警,竟然先给了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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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于吉林的护妻伤人案,吉安少年反杀案,同样不应该算作是“故意伤害”。

——情理和法理之上的考量,参照前面的吉林护妻伤人案,最多也只能算作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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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少年反杀案里,是故意伤害罪加上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10年。

大家肯定有疑惑,明明是8个人围殴吴某一个人,怎么变成了吴某聚众斗殴?

因为法院审理案情中发现,吴某曾与肖某、曾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且在8人围殴吴某的时候,吴某曾电话摇人,但是人还没来,反杀案已经发生。

(据吴某母亲陈述,是8个人拿刀逼着吴某打电话叫人。)

吴女士透露,事后赔偿死者罗某某家属20万元,也是儿子要求的,希望能做些弥补。

在这个信息源里,舆论开始有跑偏的趋向,认为吴某也不是个什么好孩子,也是社会问题少年。

——这也可能是法院加重判刑的原因之一。

但是法律务必要强调客观事实,就反杀案而言,吴某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和吴某被围殴正当防卫,这是两件事,不应该混为一谈。

实际上,在2021年6月,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就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抗诉书,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量刑错误,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众所周知,通常情况下,检察院是不愿意和法院的判决书产生“抗诉”的。

也就是说,检察院的人也认为,此次吉安少年反杀案,存在量刑错误。

对比昆山龙哥反杀案、丽江90后女子唐雪反杀案,和文章开头的“吉林护妻伤人案”,吉林少年反杀案,的确有“迷惑”判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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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昆山龙哥反杀案”引起全国舆论狂潮。

也就是那个时候开始,“正当防卫”这个词,被多次拿到公共事件上来讨。

而这其中,最难以定义的,就是“定性”和“尺度”。

怎样算是正当防卫、怎样算是防卫过当、怎样算是故意伤害?

因为定性不同,最终的量刑裁决也就不同。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在昆山反杀案后,2019年和2020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800余人,是之前两年的2.8倍。

最高法强调,“民之所欲,法之所从。正当防卫,坦坦荡荡!”

而后,《民法典》里也有明确文字阐述:个人人身安全遭到威胁的时候,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可以“无限反击”。

最高法也列举了四种“特殊防卫”的分析:

一、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二、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地拿刀砍回去。

三、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四、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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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认为:

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就是说,在吉林护妻伤人案,和吉安少年反杀案中,既然都是同等条件下的“防卫自保”,那么最后的量刑,就不应该构成故意伤害。

因为故意伤害,是加害方先行实施的,被害方,只是迫于无奈地“自卫”。

“防卫过当”尚且还在争议之中,吉安法院那边直接就“故意伤害罪”了,这个判决,着实“迷惑”。

各大公司的公关手段,总是伴随着热搜的骂声而不断优化术语方式。

这是互联网+的陋习所在。

可法院的具体判决文书,不能也总是随着舆论的争议而不断调整优化。

判决,应该是基于严苛的法理事实。

假如都是事情闹大了、舆论发酵了,才回过头来审视判决的错误和不公,这即便是舆论赢得了正义,那最终伤害的,也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不只是清除一个学外语的陈清泉院长,司法文明体系的改革与建立,任重道远。

距离上一次的檄文,7年过去了,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仍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法律要是没了公平正义,再谈什么公平和正义,都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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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孤

个人公众号:林孤小姐(ID:lingu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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