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团外卖骑手撞垃圾桶身亡:死哪讹哪,还是正当维权?
2018年11月的这则新闻,将再次挑战人们对法律、司法和公平的认知底线。
看起来确实很像按闹分配,死哪讹哪,但与此同时,我们并不能否认死者家属维权的基本权利。
这个案件的影响也非常坏,似乎坏人就有理了。
本案和一个正常人被侵权不一样,死者属于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
如果判令村委会承担30%的责任,无异于自毁“严厉打击酒驾”的长城,这个案例将为酒驾者打开一个新的认知大门,原来还可以这样操作。最坏的影响就是让公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仰:
对于碰瓷者,具有指导意义,以后想碰瓷,去撞垃圾桶。
对于酒驾者,更具有指导意义,全体纳税人将会为他的“自寻死路”和无知无畏买单。
就事论事,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我总结了一下,主要以下几点:村委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我简单分析如下:
1、村委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1)村委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垃圾桶放置在这个位置起码10年以上了,而且没有占用路面,是放在人行道上的。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这个不是一个垃圾桶,而是一个垃圾车,垃圾车上存在尖锐物。
其次,垃圾车不应放置在人行道上。
再次,即使放置在人行道上,也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对于普通的电动车、行人也将造成伤害。
初步判断:村委会没有对垃圾桶尽到管理义务。
(2)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本案关键在于认定这个垃圾桶是否妨碍摩托车通行。如妨碍通行,村委会的责任肯定逃不掉。
(3)村委会对垃圾桶的管理行为,是否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醉酒男子的死亡原因有以下几个: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此案中尚未披露,醉酒男子是否戴了头盔)。
死者对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具有严重过错。而且死者的过错占死亡原因的比例至少是四分之三。
村委会放置的垃圾桶,属于正常人能够避免的因素,并不能必然导致醉驾男子的死亡,与损害后果之间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仍然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的情况符合多因一果的认定。综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垃圾桶没有超出行人道,但因垃圾桶存在长期安全隐患,仍然具有违法性;
(2)垃圾桶超出或者部分超出行人道,导致垃圾桶产生更加严重的安全隐患,具有违法性。
(3)垃圾桶的放置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我的初步结论是:村委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假如法院认定村委会承担责任,担责的比例如何?
(1)村委会仅该承担与其过错、致死原因相适应的责任。
村委会放置的垃圾桶,属于正常人能够避免的因素,并不能必然导致醉驾男子的死亡,一个正常的人,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人能力人,也不会主动去撞上这个垃圾桶。
因此可以判断,村委会的过错并不是严重的过错,而是一种轻微的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李某明显具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重大过失,法院可依法适当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比例。
(3)最后,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严格规范和制裁的行为,这是一个成年人应当具备的常识。
如果判令村委会承担30%的责任,无异于自毁“严厉打击酒驾”的长城,让公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仰,最坏的影响就是对碰瓷者更具有指导意义。
司法判决不仅仅要衡量受害者因素,考虑判决公平,还得权衡判决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性。
(4)本案的中,除了镇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法院可能还需要追加公路管理部门、李某聚会时的劝酒人作为被告,可查明以下情况:
a、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注意到垃圾桶产生的安全隐患,对于该垃圾桶是否疏于管理,对妨碍道路通行的垃圾桶未尽到及时清理义务?【案发道路是村级路,是否应由乡镇一级政府管理?】
b、劝酒者劝酒的情况。(详见下一段分析)
只有查清上述情况,才能判断出各方主体的担责比例。
在受害者家属只请求村委会承担30%的责任,舆论大肆曝光的前提之下,我大胆预测一下:
本案主审法院可能会考虑判决引发的社会影响和指引效果,而偏向村委会,判决村委会承担10—15%的责任。
3、本案中被忽略的情况——我帮村委会支招
新闻中报道:李某是一名美团外卖骑手,今年5月27日晚11时许,租住在昌平区某村的李某在聚餐回家的路上,驾驶摩托车径直撞向了村口摆放的垃圾桶。事故导致李某胸椎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注意到,李某是聚餐回家的路上死亡的。参考一下以下裁判规则:
在酒驾肇事案件中,共同饮酒人负有劝阻驾驶员醉酒驾驶行为的义务,否则应对驾驶员因醉酒驾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后出现人身伤亡事件,如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应对造成人身伤亡的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李某聚餐的朋友中,也存在侵权者,死者家属也可以请求索赔。在这里村委会可得注意了(尝试一下这个手段):尽快请求法院调查查明李某聚会时的劝酒情况,要求法院追加被告,可以争取减免自己的责任。
村委会啊,能帮你的只能到这里了。
4、
综上,村委会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宜过高。
实践中,法官对类似本案的问题、认定村委会担责比例,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院往往不分性质情节的主次责任,都按照七、三比例判决侵权方承担损害赔偿,或者像“老人擅自爬树摘杨梅坠亡,家属怪树太好爬、景区没风险提示”一案中的随意适用过错责任。
这种做法,在司法界相当的普遍。如此判决之后,死者家属自然欢天喜地,不再折腾shang访,但司法和法律的权威最终为此付出血的代价。
司法向无理取闹的三成责任妥协的同时,其抚平了家属的情绪,却换来大众对司法的鄙夷,对法律充满失落感。这无疑是一次又一次的失败的判决。
有时候,如何去评价一个判决是否公平,这个问题很多人都说不清,也道不明。
但这个判决,至少要符合大众心中的良知,对得起你我心中的一杆秤。
以上是法律分析,抛开上述立场,我最后说说个人观点:
对于一个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成年人,自己都不知道爱惜自己,自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人,这种人不值得法律保护。
这次你保护他了(假如他没死),下次受害的就不是垃圾桶了,而是活生生的人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