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短视频侵权闹心?体验下欧美的三位一体打击

​最近说短视频侵权影视作品的事儿闹得沸沸扬扬。其实如之前的视觉中国事件,这大概是在模仿西方法律体系的道路上必然会发生的事儿。笔者正巧在欧美发过论文、发过(一般读者向的)书、也发过专利(顺带PCT),对于保护和侵权有些第一手的体会。在此与大家聊聊欧美著作权、发行权、专利权的那些事儿,让大家提前体验下国内未来可能会有的情况。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定义下的“意见”或者“建议”且不提供法律的相关建议。

#守序善良-但是你写的论文根本不是你的啊?

读过理工科博士的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没日没夜做实验,掉着头发查文献,吭哧瘪肚写论文,最终发表笑开颜。好几年的功夫在交了几千块钱版面费之后终于换成了十几页(含参考文献)的纸,挠挠快要秃掉的头,满脸都是幸福的微笑。

有个这样的理工男叫小明。小明刚好在同一项目上用同样的方法发现了可以发第二篇文章的成果,小明的第二篇文章里的背景介绍和实验方法可以照抄第一篇文章里的吗?当然不行,因为这是抄袭。虽然是自己抄自己,那也是抄袭,过不了全文搜索的。

于是小明觉得很委屈。“那我自己引用自己总行了吧”,小明想。于是小明写道:“在XX论文里小明说过:‘(引用第一篇论文三段话)’”。结果小明的第二篇论文因为没有”合理“使用有版权的著作,被期刊拒稿了(合理使用的定义根据期刊不同而不同,约在一百至四百词之间)。期刊编辑说需要第一篇论文版权方的授权。

“论文是我写的,我自己授权就行了吧”,小明心里想。于是小明自己写了一个授权信。然而编辑跟他说,他根本不是第一篇论文的版权人。小明于是联系了第一篇论文的期刊,被告知部分引用需要授权费600刀(非虚构,某著名出版公司单篇论文授权的一口价)。搞科研搞的囊中羞涩的小明两眼一翻,决定把还是自己把同样的内容再改写一遍好了。

以上内容当然是调侃。不过科研工作者们大部分确实都没有他们写的论文的版权。虽然他们受尽了同行审议的刁难也为期刊上供了不菲的费用,那些论文的版权基本上都是期刊的。他们不能在未经授(交)权(钱)的情况下,把论文的图片放到自己要出的专著、新闻、甚至教材里。严格来说,他们都不可以把自己写的论文印出来送给别人。当然很多人都是一直这么干的、也没收到过惩罚,但期刊要告人可是一告一个准——确实是有倒霉蛋因为这种“小”事倾家荡产的。

于是出现了这么一种奇特的情况:科研工作者顶着不断地被期刊拒绝来努力工作,就为了花(国家的)钱把自己的版权送给商业期刊。这么奇葩的事情大概也就丰臣秀吉的坎坷认爹路可以一比了。诚然,商业期刊(比如著名的CNS)因为门槛高文章质量好可读性也强,确实分分钟吊打开源。要不然即使是国内鼓吹的那几本“国产高水平英文期刊”,不也是挂在欧美著名出版公司下面,找几个国人编辑挂羊头卖狗肉的事儿吗?反正搞科研不是花自己的钱,只能请国家吃哑巴亏了。

这事儿当然不是“存在即合理”的,因为即使是讲究“契约精神”、习惯于遵守(自己设定的)既定规则的欧美人士也忍不了它。不然就不会有加州大学系统集体退订商业期刊巨头、美国政府牵头成立开源公共期刊、论文预印本的流行等等事情了。不过商业期刊的山头还是很稳,小钱钱挣到飞起。

有人大概会说,商业期刊只是为科学把关,帮大家看守着版权罢了,一点儿也“不作恶”哦。看呐,科研工作者为了它(大概是科学的化身)献了时间献金钱,献了金钱献版权的精神是多么崇高。然而事实是,这些公司就是要白嫖科研工作者还要拿着被白嫖的科研工作者的东西出去嫖别人。

笔者参加过美国一个给初创公司讲知识产权的会议,上午讲了专利申请的各种注意事项,午餐前最后一个演讲的是来自大名鼎鼎期刊S社的一位女士。S社的女士上台就说,“感谢你们这些初创企业搞发明创造,做出了新的产品,把世界变得更美好。”然后话锋一转,“不过,我查了各位的专利,发现很多公司的专利都引用了我社的论文,但是我发现这些公司好像并没有购买我司的论文库呢。”这位来自S社的娇小女士浑身散发着与自身完全不符的强大气场说,“我司对这种情况都会保留侵权诉讼的权力。特别的说明一下,现在这种侵权费一般只要十几万美刀就行了。”然后她露出了一个灿烂的微笑,“当然各位如果现在定我社的论文库就不会有问题啦,我刚好在大厅就有个展台。”她的笑容越发灿烂:“为了支持初创企业,平时六千刀一年的论文库今天特别给大家打八折哦。”午餐时没什么人吃饭,我遥遥地望见大厅那边一个展台前排着长队。

谁说世上没有无本万利的买卖来着?

#守序中立-但是你的书是你写的啊?

非常有意思的是,欧美的论文和书(至少是大部分面向一般读者的书)的版权并不是一种玩法。在欧美和出版社签约出书的话,一般让渡的是书的(某种语言的)发行权,版权依然是作者的。在我国,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义词,所以可以体会到与欧美国家的不同。

一开始我对此很不解:同样是差不多的出版物,为什么论文和书籍的版权一个出版社愿意要一个不愿意要呢?于是我从外人的角度想了想,大概是因为欧美的版权保护过于强大,侵权过于容易,以至于出版社不想摊上事吧。

以美国为例,版权在作品出现之时(不需发表)就已经存在。例如我写了一篇小说,并没有发表,只是把故事告诉了朋友,朋友仿写了一篇发表,这就可以开告了(当然需要证明利益受到侵害等等)。基本让抄袭者不等花落就知多少。

不过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合理”使用的标准非常模糊,以至于让不小心侵权变得非常容易——这非常影响写作。例如一个所有出版社都千叮咛万嘱咐的例子就是,千万不要引用歌词。随便一句歌词就可能是几十万刀的官司——而且歌手通常有很多钱可以陪着慢慢打官司到天荒地老,他们才不管引用是不是帮他们打广告呢。这件事曾经引起了我深深的困惑,因为像是“我爱你”这种常用句子肯定也是某首歌的歌词,这还让不让人说话了。不过可以见得西方人对此事是真的真的非常敏感的——例如基本上不会有人给歌起同样的名字或是用一样的句子,即使是破坏了韵律影响了写作也在所不惜。比如有歌叫”Turn Back Time”、“I Wish I Could Turn Back Time”、“If I Could Turn Back Time”、“If I Could Turn Back the Hands of Time”……求生意识可以说是非常强了。这种模式很明显会抑制创作——双关玩梗非常受影响,创作的乐趣少了一大半有没有。

理论上说,只要是有版权的东西,最好都要拿到许可。所以引用名人名言就是一个很灰色的地带。没错,名人名言也不是可以随便引的,虽然平时在乎的人不多,被告的话可能又是一告一个准。有的出版社的说法是,名人说出来的话可以随便用,如果是版权期还没过的书里的话,那就交钱去找出版社要授权。当然如果版权期已过,就又可以随便用了。所以审稿的时候需要挨个去查所引用者的死亡时间判断版权期,整的尴尬癌都犯了。更麻烦的情况是,版权期没过但是出版社倒闭了而且联系不到作者,那真的就是一笔糊涂账——只能耗汁为之。最好的办法只好是弃掉完全不用了。习惯了公共领域的国人大概更会觉得这种保护是有毛病吧。再品品短视频侵权影视作品的事儿,是不是也有点这个味儿了?

当然,引用还得要“积极向上”的用,不然影响了名誉权小心对方告你。对此出版社都吐槽说,谁叫美国那么多律师和爱打官司的闲人。对此我真心感叹尼采的好运(虽然尼采不这么觉得),因为叔本华和瓦格纳真心是他的好朋友。他那么写书批判此二人,这俩明明可以用告他侵害名誉的方法来把疾病缠身的尼采早十年就给逼死,却放着他继续写书直到自己发疯去世。

总之,因为书籍远超论文的发散性、侵权标准的不确定性和避免侵权的繁琐性,欧美普通出版社签的往往只是发行权。顺带还有一系列的条约,让作者自己去搞定版权许可、确定没有版权纠纷、不引起争议和侵权、惹来的锅自己背。

所以这套系统设计出来本意大概是让大家更方便更获益的吧?

#守序邪恶-那你来告我吧?呵呵

著作权这事儿还带着点文艺和理想,专利可就是真金白银刺刀见红了。

首先最好找律师。不是因为其他人不会写英文,也不是因为他们写的别人读不懂,更不是因为其他人思维不够严谨——只是因为得用法律用语。不然律师怎么好收几百刀一小时的律师费来还助学贷款呢?不过,笔者也见过名律师写的垃圾专利,所以靠不靠谱和收费高低也并不挂钩——然而律师费是不可能退的,打电话问可不可以退律师费也是要收律师费的哦亲。笔者体验的大概花费:临时(provisional)专利申请几千刀,非临时(non-provisional)专利申请几万刀,国际专利申请十几万到几十万刀,还不算续期费。唉,万恶的资本主义。

专利给人最大的错觉就是好像被保护了。事实是,专利得是在法院打赢了官司才真正被保护了。美国现在专利侵权官司的平均花费是**四百万刀**左右。很明显法院和律师都知道这种官司是公司间为了利益拼命,所以都摩拳擦掌,一打好几年,一定要打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资本主义的司法系统咋会管你在不在理呢,咱要多花时间把程序搞正确把事实细节都摆清楚是不,这事儿没个几百万美元三五年功夫怎么可能说的明白呢?所以即使小公司有专利也站在理上,沾上专利侵权官司基本上也垮了。结果就是,打恶意官司的专利流氓甚至就是搞事情的人特别多。而且大厂明着侵权初创小公司专利的事情也数不胜数,而初创小公司只能吃哑巴亏——毕竟能掏出四百万刀打官司的也不是小公司了。笔者朋友的公司在初创阶段遇到了竞争者的恶意专利侵权官司,熬了三年竟然奇迹般的活了过来。后来美股上市了,却依然在还打官司的律师费……

有帖子说没有文科生发明专利制度,发明家不管发明什么都赚不到钱。有专利制度之前发明已经养活了发明家好几千年这事儿先放下不表,没专利制度肯定养不活这么多律师倒肯定是真的。

所以这套系统设计出来是为了什么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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